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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西监减字第551号

时间: 2021-07-23 09:14 阅读:{{pvCount}}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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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西监狱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西监减字551

 

罪犯陈盛仪,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区,捕前系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该犯系三类罪犯。

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盛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8519867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交付我监执行刑罚。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执行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06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武平县委书记、龙岩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052.8067万元。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79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0分,表扬五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711月至20214月,获得考核分37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受贿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1626日至202172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盛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盛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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