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西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高云松,男,汉族,初中文化,一九七五年二月五日出生,无业。该犯系主犯、涉黑、数罪并罚、累犯,曾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刑满释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高云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055.2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维持原判。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闽08刑更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闽08刑更1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二〇二八年一月十九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二00三年下半年起,为达到在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区称霸一方的目的,先后纠集陆辉等16余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天龙帮",并在上海晟隆技术学校、上海电机厂技工学校吸收大量学生加入。在高云松的指挥下,该组织通过发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6月14日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沪杭公路88号二楼西渡台球室对负责人胡翔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2004年5月23日,高云松等人在上海市剑川路一赌场内见到陈显安,高云松与陈因非法开设赌场事宜有矛盾,遂指使他人对陈实施砍打,致陈重伤。2004年2月15日晚,陆辉在高云松的指使下,聚众持砍刀、铁管等凶器至陈显安开设的赌场斗殴,致对方一人重伤、一人轻伤。2006年3月高云松向胡德庆放高利贷30万元,此后,胡归还利息10.5万元。同年6月30日,高云松纠集汪胜利等人至江苏省吴江市向胡讨要借款,之后高云松又指使汪胜利等人将胡带至上海市松江区青青旅游世界一别墅和该区茸南苑小区一房屋内关押,直至7月3日胡让人送来钱后才放回。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37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54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84.5分,共兑换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考核分399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三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数罪并罚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合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云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云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