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西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张爱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捕前系福建龙马集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犯系刑九后三类罪犯、数罪并罚罪犯、老年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永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在担任龙马公司总经理、龙马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1、自2006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处置龙马公司资产和发包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职务便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万元;
2、共同或单独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346333.45元(其中个人实际获得159243.34元);
3、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挪用公款1997166.86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非法获利158393.68元。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79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0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6年7月至2021年5月,获得考核分37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216.84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00216.8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217.72元,月均消费240.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02元。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受贿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
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爱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爱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