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福建省宁德监狱
乙方: 中景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 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5号华雄大厦3号楼19层
联系人: 陈 清
联系电话: 13459379233
传真: 0593-2868811
根据项目编号为 FJSHYZB-2023-186 的 宁德监狱监内民警工作生活区装修项目设计服务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谈判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二、合同标的
宁德监狱监内民警工作生活区装修项目设计服务:提供初步设计图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等。
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
3.1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伍:伍万元
(¥ 50000 元)。
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
4.1项目名称: 宁德监狱监内民警工作生活区装修项目设计服务
4.2服务范围: 按照设计采购人单位要求进行初步方案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效果图,并提供全套图纸各4份(含电子版)。参与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及竣工验收等。
4.3服务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南洋厝17号
4.4服务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日期起60个日历天
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 包干
5.2服务内容: 初步设计图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等。
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1)服务技术保障: /
(2)服务人员组成: /
(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 /
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5.4.3其他要求:
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
甲方按照谈判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1.成交供应商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采购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成果应在满足建筑造型美观、造型优美,结构合理、安全舒适的前提下节约成本,合理利用资源。
3.设计方案需经采购人审阅认可,采购人如果提出修改意见,中标方应根据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设计成果重新提交采购人组织评审,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进度计划不予顺延。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委派 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
7.3甲方应于 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 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7.6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委派__陈 清__为联系人,联系方式_13459379233_,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响应要求-福建}}等要求开展{{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展服务-福建}}服务;
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对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8.7其他。
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按服务要求约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未发现设计重大失误,施工图交付,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未了事宜后一次性付清,中标单位应开具100%正式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本项目若因为采购人原因,中标单位已出具设计成果,但未进行招投标或工程未施工,设计费仅支付70%。)。
十、履约保证金
☑有,□无。具体如下:。
10.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5000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10.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支票/汇票/电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0.3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效,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结清退还。
十一、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且无未了事宜。
十二、保密条款
12.1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采购人的财务、技术、产品信息、民警资料或其他工作上的文件资料、工作内容等予以保密,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签订并严格执行《单位保密承诺书》;成交供应商进入采购人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2.2成交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泄露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本条款不因合同届满或解除而失效。
十三、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采购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损失。因设计错漏等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3%,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未按规定随意编制概算的,除了由扣减设计费的10%外,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由于设计单位设计延期或设计成果未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不论那一阶段设计,每推迟一天按400元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延期时间超过2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3.成交供应商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采购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损失。
4.成交供应商未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到项目现场勘察的,未及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设计方案修改的,成交供应商应按500元/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有三次及以上响应不到位,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费用。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廉政条款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任何形式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发现并被核查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及吃请等,如有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其他约定
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贰份。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中景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宁德市蕉城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