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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福建省监狱局 时间:2017-11-16 09:58 浏览量:

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依法科学运用计分方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罪犯实施计分考核,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民警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劳动改造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主任由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监狱(含局属各押犯单位,下同)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单位计分考核工作。监狱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副科长,考核经办民警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主管领导任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和分监区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本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考核办”上报监区上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 分监区设立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由分监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本分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底前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上报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九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或奖励、处罚时,均应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民警个人只能提出建议,无权决定。各级考核机构开展工作时,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第十条 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全程留痕。监狱“考核办”每月向派驻检察室报备罪犯计分考核结果和表扬、物质奖励情况,并接受监狱纪检监察室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计分考核

第一节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第十二条 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悔恨自己的罪行,服从法院判决。

(二)遵规守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三)接受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四)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 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劳动态度: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接受技术指导,参加劳动习艺。

(二)劳动行为: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三)劳动能力;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保证劳动质量,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分监区民警负责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底初评罪犯的考核得分,并如实填写《罪犯月考核表》和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汇总表》(一)、(二)。

分监区应当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第十五条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考核得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十六条 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或1日起至当月最后1天止)。

第十七条 罪犯考核周期从入监之日起算,但自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入监教育期间不设基础分,但实行加、扣分,加、扣分情况在入监教育结束当月给予兑现。入监教育结束当月,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算。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有劳动任务的罪犯,遵守劳动定额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定额,考核基础分为35分。以分监区罪犯平均考核定额(工时、任务定额)为基础,完成率±5%以内的不奖不扣分;每超5%的,奖3分;每欠5%的,扣5分,以此类推,封顶加分不超过劳动改造基础分分值的50%(不同岗位的罪犯可设定不同奖、扣分值)。

第十九条监狱医院、入监队、出监队、老残队、教员组(编辑室)的后勤犯,文艺队的罪犯,以及生产单位专职从事保洁和夜间值星的后勤犯,如认真完成民警布置任务的,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完成任务较好的,劳动改造部分给予加分;未认真完成任务的,给予扣分。

监狱食堂、高危监区(严管队)的后勤犯以及总仓的罪犯,如认真完成民警布置任务的,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完成任务较好或突出的,劳动改造部分给予加分;未认真完成任务的,给予扣分。

当月20日(含)后调入后勤或总仓岗位的罪犯,由原分监区负责考核;当月20日前调入的,由后勤单位或总仓负责考核。调入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第二十条 监狱成立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监狱医院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副院长为成员,负责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

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意见,填写《罪犯劳动能力鉴定表》,并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监狱医院审核后,报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当月住院时间满一个月的,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65分。

当月住院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住院期间的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分,未住院期间的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住院前日或结束次日起算。

当月住院时间20天以上的,由监狱医院(局中心医院)负责考核;未满20天的,由原分监区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艾感”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服从住院和出院安排,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劳动改造部分给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对未通过监狱或省局考核验收的邪教类、极端宗教思想危安罪犯,月教育改造基础分为20分,考核验收合格次月起重新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按实际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罪犯禁闭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自禁闭解除次日起重新考核。

罪犯警告、记过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第二十六条罪犯在严管集训教育期间,满一个月的,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为20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0分。

罪犯在严管集训教育期间,未满一个月的,严管集训教育期间的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每天1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分;其他时间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严管集训教育前日或结束次日起算。

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时间20天以上的,由高危监区(严管队)负责考核;不满20天的,由原分监区负责考核,高危监区(严管队)应将其严管集训教育期间的改造表现移交原分监区。

第二十七条 罪犯因涉嫌严重违规(指一次性扣50分以上行为的)被调查或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严重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或侦查期间(按月计算考核,从被调查或立案当月至调查或侦查结束当月)的考核基础分为0分。

经查证无严重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被调查或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被调查或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核周期从收监当日重新起算。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按月计算考核,从被解回当月至解回结束当月)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继续有效。收监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收监次日起算。

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考核积分600分。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次月起继续考核,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记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收监次月起开始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判决当月基础分记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在申诉和控告期间,没有其他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参加劳动等违规行为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十三条当月刑满释放的罪犯,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三十四条外省调入的罪犯,其原有考核结果参照本细则折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结果,并继续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判决前和服刑期间均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的罪犯,经查确属“三假”罪犯的,扣考核积分600分,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三十六条罪犯不接受考核结果并拒不在月考核表上签字的,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为0分,由分监区主要领导和管教民警在考核表“备注栏”中签字,并注明原因及情况。

第三十七条罪犯提请减刑后,取消原有剩余的考核积分。从分监区研究提请减刑当月重新起算。

 

第二节扣分标准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改造考核内容的,一次最低扣5分,最高扣100分,每次扣分按5的倍数进行。扣分标准如下:

(一)罪犯基本规范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散布反改造言论,污蔑攻击党的政策的,扣50—100分。

2.不按正当途径反映案情,攻击谩骂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扣30—100分。

3.唆使他犯不认罪、无理申诉的,扣10—50分。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企图获得奖励的,扣100分。

5.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未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扣50—100分。

6.咒骂、污蔑、顶撞民警,情节轻微的,扣30—100分。

7.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称兄道弟、攀亲结友、拉帮结伙、拨弄是非的,扣50—100分。

8.争吵不听劝止的,扣10—30分;故意辱骂他犯或滋事的,扣20—40分;推搡行为的,扣30—50分;故意打架斗殴(含以劝架为借口参与打架或在劝架中明显偏袒一方的),扣80—100分;因被挑衅,被动还手的,扣50—100分。

9.私寄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10.毁坏公私财物,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扣10—50分。

11.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的活动区域,擅自不参加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未造成后果的,扣30—100分。

12.散布不认罪言论或利用申诉(辩)无理取闹或申诉(辩)被驳回后,经教育仍无理缠诉(辩)的,扣30—50分。

13.后勤犯履职不到位的,扣10—50分;值星员擅自调班的,扣10分,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扣10—50分。

14.“积委会成员”、“互监组成员”、“生产、生活、学习现场维规小组长”、“值星员”等犯群组织发现违规倾向或行为不劝止、不报告的,扣30—50分;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的,扣10—30分。

15.犯群组织成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他犯财物的,扣20—50分。

16.欺压他犯,无故让他犯替自己取饭、打水、洗衣服、洗被褥等或打扫责任区卫生的,扣5—20分。

17.会见、通信、亲情电话中泄露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或使用隐语的,或谈论投机改造有关内容的,或未经民警同意在会见、亲情电话中不使用普通话的,扣30—100分。

18.不配合民警搜身、安检、物品检查的,扣5—10分。

19.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的,扣10—50分。

20.在生产、生活、学习现场大声喧哗、打闹、随意走动等影响公共秩序的,扣10—30分。

21.与外协(来)人员非正常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物品,捎信传话,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后果的,扣30—100分。

22.利用刑释人员帮助携带、传递信件或字条等物品的,情节轻微的,扣30—100分。

23.有自杀未遂、自伤、自残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0—100分。

24.故意用物品遮档视频监控设备的,扣30—50分;故意破坏视频监控设备的,扣50—100分.

25.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的,扣5—20分;私自携带个人物品的,扣10—30分.

26.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和危害监管秩序行为的,扣5—100分。

(二)罪犯生活规范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听到起床或就寝令后,不及时起床或就寝的,扣5分。

2.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的,或在监舍等公共场所墙壁乱刻字、乱涂画的,扣5—10分。

3.不按规定的时间、次序、地点洗漱或就餐的,扣5—10分。

4.伙吃伙喝、浪费粮食、乱倒残汤剩饭的,扣10—30分。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的,扣5—20分;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的,扣10—30分。

6.擅自调换床位、私自合铺或不按指定方向睡觉的,扣5—20分。

7.床头私自乱挂围布、画报、头像等影响内务规范的,扣10—20分。

8.装病、诈病或泡病号的,扣100分;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或不配合治疗的,扣20—50分;私藏、私自使用药品的,扣10—50分。

9.炊事犯违反“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或多吃多占、化公为私的,扣10—30分。

10.不按规定理发或烫发、蓄胡须、留长指甲、戴装饰品,或发型不符合规定的,扣5—20分;文身的,扣100分。

11.不佩戴或不按规定部位佩戴级别标记牌的,扣5分;改囚服样式、拆除囚服标记,转借、涂改、有意损坏级别标记牌的,扣10—30分。

12.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闭选台的,扣5—20分。

13.三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5—20分。

14.伙房炊具不卫生或饭菜不卫生的,扣责任人10—30分。

15.伙房炊事人员履职不到位、不认真的,扣20—50分。

16.出借或使用他人账户或消费卡消费的,扣100分。

17.有意损坏花草绿地的,扣5—20分。

18.有浪费水、电等行为的,扣10—30分。

19.故意损坏号房铺位牌的,扣10—20分;损坏或丢失后未及时报告更换的,扣5—10分。

20.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5—100分。

(三)罪犯学习规范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的,扣10分;入监教育内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扣20分;入监教育不合格被延期或返训后,相关教育内容经考核仍然不合格的,扣30分。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的,扣50—100分。

3.不服从教员安排的,扣10—30分。

4.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和学习用具的,扣5分。

5.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或脱鞋、跷腿、赤膊、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或吸烟的,扣10—30分。

6.上、下课故意不起立向老师致意的,扣20分。

7.不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扣5—10分。

8.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扣50—100分。

9.“三课”教育单科考试,其他教育抽考、统考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的,一科扣20分。

10.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50—100分。

11.不如实陈述学历,逃避学习的,扣30—50分。

12.从事教员、编辑、帮教、文艺编创等岗位的罪犯不认真履职的,或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制度的,扣10—30分。

13.不积极主动开展认罪悔罪赎罪活动,扣10—30分。

14.在投稿以及各种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名次、加分的,扣50—100分。

15.其他违反学习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5—100分。

(四)罪犯文明礼貌规范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说粗话、脏话或举止粗俗、做低级下流动作的,扣10—30分。

2.不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扣5—10分。

3.罪犯之间起叫绰号、外号、原职务的,扣5—10分。

4.对民警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或给民警和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10—20分。

5.听到民警呼唤、接受民警指令、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的,扣5—10分。

6.路遇民警、职工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脱帽、避让的,扣5—20分。

7.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不按行为规范要求的,扣10—30分。

8.其他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5—100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劳动改造考核内容的,一次最低扣2分,最高扣100分,每次扣分取整数。扣分标准如下:

㈠罪犯劳动态度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出工队伍集合迟到或提早等待收工的,扣2—5分。

2.在劳动中谈笑打闹、随地吐痰、打瞌睡的,扣2—5分;擅离岗位、私自携带非生产用品、吃东西的,扣3—6分。

3.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的,扣3—30分,换取或帮助他人换取劳动成绩的,扣2—50分;弄虚作假的,扣6—50分。

4.在劳动中不服从管理或者消极怠工的、未经民警批准不出工的,扣11—20分;情节恶劣的,扣20—50分。

5.定额考核岗位罪犯劳动定额月完成率未达30%的,扣35分。

㈡罪犯劳动行为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进入车间未按规定站队点名报数的,扣2—5分。

2.进行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电源线是否固定到位,设备上的固定工具是否完好牢固,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机针、压脚、机油的检查),电机是否被生产材料遮挡,未按规定进行工前检查的,每项次扣2—50分。

3.未按照定置管理规定,造成生产用品(设备、周转箱、生产材料等)和非生产用品(水杯、卫生纸等)未按规定摆放,产品落地堵塞消防通道的,每项次扣2—10分。

4.检查领用的劳动工具未按规定落实上锁并完好,并执行AB岗人员职责要求的,扣2—10分。

5.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扣2—10分;赤脚、穿拖鞋的,扣3—50分。

6.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劳动设备、工具的,扣2—10分。

7.违反生产操作规程的,扣3—6分;造成设备损坏的,扣6—50分;情节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扣11—100分。

8.故意损坏机械设备、工具的,或私自拆卸机械设备、工具的,或私自动用他人工具设备的,扣21—35分

9.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扣2—10分。

10.未能熟练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的,扣2—10分。

11.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的,扣3—35分;情节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扣6—100分。

12.未按要求检查清洁设备摆放物品的,扣2—5分。

13.未及时关闭门窗、设备电源的,扣2—5分。

14.不熟悉安全生产规定、设备操作规程的,扣2—5分;无故不参加生产安全教育、技术教育学习培训的,扣3—6分;无故不参加各种演练的,扣6—20分;在演练中嬉笑打闹或不服从指挥的,扣3—6分。

15.违反劳动现场管理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扣20—100分。

㈢罪犯劳动能力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的,扣2—10分;继续生产造成损失扩大的,扣6—35分。

2.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率及物耗超标的,扣2—15分。

3.返工态度不端正,返工后产品仍不合格的,扣3—10分;造成加工材料报废的,扣10—35分。

4.产品、半成品、原辅料污损及接触地面的,扣2—5分;造成损失的,扣6—35分。

5.每日劳动定额完成量不如实上报的,扣3—10分。

6.未按工艺要求、岗位职责进行日常质检的,扣2—20分。

7.未巡检到位,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的,扣3—100分。

8.发现面料色差未及时汇报,造成质量问题的,扣3—50分。

9.因操作失误打错、漏打定位点,造成流水线停滞的,扣2—5分;造成质量问题的,扣3—20分。

10.未及时补货或错误发材料,造成流水线停滞的,扣2—10分;造成质量问题的,扣3—10分。

11.不按工艺要求分层、造成质量问题的,扣3—20分。

12.生产过程发现批量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的,扣6—100分。

㈣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范的情形,情节一般的,扣5—10分;较重的,扣10—20分;严重的,扣20—35分;特别严重的,扣35—100分。

第四十条 当月累计扣分后如出现负分的,保留负分。每次扣分应按程序填写《罪犯考核扣分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扣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扣20分以下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决定;

(二)扣21—99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审核,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

(三)扣100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监狱“考核办”决定;

(四)监狱科室、非押犯单位民警提出扣分建议的,由监狱“考核办”决定。

(五)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或决定的,由分监区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区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监狱“考核办”审核或决定的,由“考核办”主任签字确认;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狱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节加分程序与标准

 

第四十二条 考核加分分为:专项加分、教育改造加分、劳动改造加分三种类型。

第四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专项加分,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一)检举、揭发或制止他犯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检举者或违规者有3人以上受到处罚的,加500分。

(二)检举、揭发或制止他犯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检举者或违规者有2人以下受到禁闭处罚的,加300分;受到记过处罚的,加20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加100分;受到扣100分的,加50分;受到扣50分以上的,加30分;受到扣20分以上的,加10分;受到扣10分以上的,加5分。

(三)及时发现、消除监管和生产安全隐患并报告民警的,或积极参与救死扶伤、抢险救灾的,视情加20—300分。

(四)罪犯获得监区级改造标兵的,加100分;获得监狱级改造标兵的,加200分。

第四十四条 罪犯获得改造标兵的评选办法:改造标兵的评选以所获得的考核积分为基础,结合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方面的突出表现,通过评比择优产生。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考核积分高的,优先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或监狱级改造标兵。

(一)评选依据:改造标兵每半年评选一次,分别以其1至6月份、7至12月份的改造表现情况为依据。

(二)评选条件:⒈监区级改造标兵:累计获得考核积分600分以上;考核期内无被一次性被扣10分以上或累计被扣30分以上。⒉监狱级改造标兵:累计获得考核积分660分以上;考核期内无违规被扣分。

(三)评选比例:每次监区级和监狱级改造标兵的评选比例分别不得超过押犯数的30%。在总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监狱可根据工作绩效和目标考核结果,对监区或分监区在3%以内进行调控。

(四)审批程序:监区级改造标兵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研究,填写《监区级改造标兵审批表》,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报监狱“考核办”审批;监狱级改造标兵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研究,填写《监狱级改造标兵审批表》,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和监狱“考核办”审核,报监狱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教育改造加分,但每月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一)在监狱或省局对邪教类罪犯、极端宗教思想危安犯等重点罪犯集中组织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中,认真履职,按要求完成帮教任务的,视情加10—20分。

(二)经监狱民警审核后,罪犯(非报刊编辑员)作品被监狱小报采用的,500字以下(含报花、刊头、对联、插图等非文字材料)加3分,500字以上加4分;经监狱教育科审核后,被《福建新生报》采用的,500字以下加4分,500字以上加5分。

(三)在监狱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4、3分;在省局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10、8、6分;在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征文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20、16、12分。

(四)积极参加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加3分(此项每月封顶加9分);积极参加警示教育节目拍摄等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加5分。

(五)兼职从事夜间轮流值星的罪犯,每参与值星一天,加0.5分。

第四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劳动改造加分,但每月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

(一)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或开展技术革新、节本降耗有成效并经监狱确认的,视情加5—15分。

(二)参加监狱QC小组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6分;被评为优秀QC小组的,每人加5分。

参加省局以上部门QC小组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12、9分;被评为优秀QC小组的,每人加8分。

    (三)监狱医院、入监队、出监队、老残队、教员组(编辑室)的后勤犯以及文艺队的罪犯,当月完成任务较好的,加5分,但获加分人数不得超过此类罪犯总数的40%。

(四)监狱食堂、高危监区(严管队)的后勤犯以及总仓的罪犯,当月完成任务较好的,加5分,但获加分人数不得超过此类罪犯总数的30%;完成任务突出的,加10分,但获加分人数不得超过此类罪犯总数的20%。

    (五)“艾感”罪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视情加5—10分。

第四十七条 加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获51分以上专项加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二)获50分以下专项加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监狱“考核办”决定;

(三)获11分以上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加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监狱“考核办”决定;

(四)获10分以下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加分的,由分监区民警提出,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审核,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

第四十八条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每次加分应按程序填写《罪犯考核加分通知单》。

对罪犯的加分应经民警查证属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同一行为只能使用一种加分标准。

第四十九条 罪犯弄虚作假骗取加分的,取消所得加分并视情给予扣分或处罚。

 

第四章 奖 惩

第一节 奖 励

 

第五十条 对罪犯的奖励:分为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逐级审核审批后,给予一次表扬。

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监狱可结合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视情给予100—300元。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五十二条 罪犯符合获得表扬条件的,但其主动提出兑换物质奖励,并填写《兑换物质奖励申请书》,经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后,由监狱“考核办”决定。如决定给予兑换物质奖励的,不再给予表扬,监狱可结合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视情给予300—600元。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别小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如符合获得表扬条件的,只给予表扬,不得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罪犯考核所获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及兑现办法,由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所需资金从监狱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四条 奖励应于每月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结束后,及时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并填写《罪犯奖励审批表》(附上考核周期内罪犯月考核表)等材料,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报监狱“考核办”审批。审批结果应在罪犯所在分监区公示3天。

第五十五条 撤销罪犯奖励的,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并填写《撤销罪犯奖励审批表》,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后,报监狱“考核办”审批。

第五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十条 立功表现的认定: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初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初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省局狱政重要事项审查监督小组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节 处 罚

 

第六十一条 对罪犯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禁闭期限为7天至15天;未成年罪犯的禁闭期限为3天至7天。

第六十二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已有分值不足的,保留负分。其中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禁闭处罚:

(一)殴打民警、职工和在监狱工作的医务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二)预谋脱逃、暴狱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隐瞒传染性疾病并故意传播或造成他人感染的。

    (四)私藏、传递、使用下列违禁物品的:1.警械、枪支、弹药、雷管、炸药等物品;2.手机、对讲机及相关附属配件和其他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3.各种货币现钞、金融卡和有价证券;4.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管制刀具和刃器具;6.军警制服、便服、假发;7.危害国家安全宣传制品和淫秽制品;8.其他可能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物品。

第六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

(一)辱骂、威胁或用肢体接触民警、职工和在监狱工作的医务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二)诬告民警;组织、唆使其他罪犯诬告民警或散布诬告材料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包庇他犯违规行为或作伪证的;抗拒或阻碍调查,怂恿、组织他犯作伪证的。

(三)罪犯互殴,或殴打他犯,或持械斗殴,或3人以上结伙斗殴,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四)敲诈勒索,恃强凌弱,拉帮结伙,欺压他犯,寻衅滋事以及赌博,偷盗、骗取他人财物的。

(五)幕后策划,煽动哄闹,挑起事端,挑拨离间,唆使、怂恿、协助他犯违规的,或传授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

    (六)有自杀未遂、自伤、自残行为,性质恶劣的。

    (七)私藏、倒卖香烟或酒类等物品的。

    (八)私寄信件,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较坏影响的。

    (九)合谋制造假立功、假检举、假发明创造、假舍己救人、假拾金不昧等,企图骗取奖励或者减刑假释的。

    (十)私藏、传递、使用下列违规物品的:1.含有酒精的饮品;2.火种及可用作点火的可燃物品;3.各种身份类证件;4.各种绳索及可用作绳索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5.玻璃陶瓷类制品及含有玻璃制品的物品;6.绝缘物品;7.各种燃料炊具和电炊具;8.其他未经允许不得在监狱限定区域和时间内持有使用的物品。

(十一)编造、散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言论,或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十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民警、职工行贿,以及介绍贿赂的。

(十三)值星员未按要求完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从事或组织其他罪犯参与邪教类活动的。

   (十五)有学习能力拒不参加学习7天以上,或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学习,或严重违反学习规范,或破坏教学用品等造成较为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六)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7天以上,或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劳动,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破坏生产工具、设备、产品等造成较为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七)有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应受处罚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罪犯受到处罚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应受处罚行为的,一律给予禁闭处罚。禁闭期间因病住院的,住院时间不计算在内,自出院之日起顺延。

第六十六条精神疾病罪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应受处罚的,可不予处罚;监狱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和监狱医院应当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备查。间歇性的精神疾病罪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应受处罚的,应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处罚罪犯,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并填写《罪犯处罚审批表》或《罪犯禁闭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狱政管理科保存、一份由监区保存,另一份存入罪犯档案),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监狱“考核办”审议后,报监狱分管监管改造领导审批。呈报罪犯处罚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罪犯在局中心医院住院期间违规应受处罚的,由局中心医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服刑监狱。

第六十八条 罪犯调监后,发现其在原监狱服刑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原则上由原监狱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现关押监狱,现关押监狱根据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规罪犯在办案人员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未被发现应予处罚的违纪行为,或检举他犯应予处罚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七十条 罪犯每月计分考核结果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研究,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分监区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在分监区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

如监区、监狱审核审批结果与分监区考核结果有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及原因告知罪犯本人。

第七十一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异议的,可以自告知罪犯本人或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七十二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监区或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狱“考核办”每月对各监区上月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十三条省局对各单位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纠正和解决发现的问题,并给予通报。

第七十四条各级计分考核机构应及时认真处理罪犯及其亲属对民警在计分考核工作中显失公平、公正、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七十五条各级计分考核机构经核查发现计分考核、奖罚不符合规定条件、规定程序或者有其他应当撤销、纠正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或者纠正计分考核、奖罚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其调取相关计分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局中心医院)在押罪犯。

第七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老年罪犯”,是指考核当月年满65周岁的罪犯;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计分考核条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放宽),并报省局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备案。

第八十条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计分考核罪犯中如遇本《实施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由相关监狱提出书面理由和建议,报省局计分考核罪犯指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罪犯考核与奖惩规定》(闽狱〔2013〕217号)同时废止。其他制度中涉及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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