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女监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吴秋菊,女, 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6)闽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秋菊等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壁情等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72元,其中被告人吴秋菊承担人民币500000元的赔偿责任,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341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闽06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秋菊等二人共同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壁情等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72元,由被告人吴秋菊承担人民币500000元的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刑终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没收作案工具和附带民事部分之判决;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吴秋菊定罪处刑之判决,吴秋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吴秋菊限制减刑。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秋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认罪悔罪:不认罪,对法院判决不认同。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2123分,物质奖励3次。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执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76.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1.45元。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秋菊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202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秋菊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秋菊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女监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王鸿,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闽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王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8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7日送达。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考核期内违规16次,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48分,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51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103分,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30分, 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违规13次, 累计扣考核分73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3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1.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5.47元。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1月28日止,被执行人王鸿于2019年12月12日缴纳1000元并已上缴国库;于2023年8月28日缴纳6000元并已上缴国库,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202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鸿卷宗叁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 建议书
〔2024〕闽女监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卢瑶瑶,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曾于2015年7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8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瑶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3978.5分,表扬6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1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035.22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35.22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26.5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0.89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瑶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卢瑶瑶现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程序。截至目前,卢瑶瑶通过本院履行人民币5035.22元罚没款。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202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瑶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瑶瑶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 建议书
〔2024〕闽女监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李露,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曾于2014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因在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刑更29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露收监执行。2018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8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607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11次,累计扣考核分88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1.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05.25元(2024年1月30日使用该账户余额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2023年12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我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证券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露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款项。
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202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露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 建议书
〔2024〕闽女监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叶草花,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草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厦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对叶草花的刑事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刑一复40544321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288号对叶草花的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88-1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中对叶草花的刑事判决,并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草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对叶草花定罪量刑及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草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因为艾感病犯,未参加劳动改造。
奖惩情况:该犯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95分,2018年5月至2023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81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9014分,表扬12次,物质奖励3次;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2018年5月至2023年12月违规7次,累计扣考核分41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88.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4.45元。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叶草花亲友于2022年7月代其缴纳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202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草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草花卷宗叁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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