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请假释 建议书
〔2024〕闽女监狱假字第1号
罪犯王婷婷,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闽刑终8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对上诉人王婷婷的定罪;撤销对王婷婷的量刑之判决;以上诉人王婷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2022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共谋团伙购买走私柴油销售谋利,王婷婷受陈某指使,负责支付走私柴油的钱款,核对柴油进销账目。经统计,王婷婷等人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18486402.5元。
一、关于罪犯王婷婷人身危险性方面的情况:
1、该犯系从犯,配偶正在服刑,有未成年子女需其抚养。
2、该犯所犯罪行系非暴力性行为。
3、该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法院认定从轻处罚。
4、经我监《假释服刑人员表现危险性评估及救助帮教建议书》评估为:罪犯王婷婷再犯罪风险为一般危险性等级。
5、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该犯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协助对其实施帮教;该犯适用社区矫正。
二、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本轮考核期2022年08月19日至2024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684.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州海关缉私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划扣充抵罚金。
三、帮教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母亲:林玉金,1961年10月28日出生。
父亲:王瑞贤,1963年4月17日出生,系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厂长。
哥哥:王靖,1987年10月30日出生,系无锡惠航钢铁有限公司员工。
2、社会调查评估情况: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王婷婷适用社区矫正。
3、亲属帮教协议情况:罪犯王婷婷母亲林玉金与父亲王瑞贤分别与我监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作为罪犯王婷婷的担保人,保证给予罪犯王婷婷在假释期间提供思想帮教和经济支持,并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其哥哥王靖也承诺在经济与生活上给予支持,保证其衣食无忧。
本案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22日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反馈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2024年6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婷婷人身危险性较低,实际执行刑期符合法律规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婷婷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婷婷卷宗贰册
⒉假释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