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闽女监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廖高凤,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闽0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廖高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高凤等五人分别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95697元(其中一名被告人已赔偿人民币110000元,超出部分作为自愿赔偿部分),另三名被告人分别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各28146.2元;八名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6292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十三项;撤销第二项即上诉人廖高凤定罪量刑的判决;上诉人廖高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起刑日期:2020年1月9日。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虽有违规情形,但经民警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484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7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05002.2元(其中该犯缴纳人民币72000元,其余为同案缴纳),其中本次提请该犯及同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人民币26159元(其中该犯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余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43.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6.17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公函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三名被执行人向某某、王某某和胡某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2073元;被执行人廖高凤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缴交执行款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苏某及其家属向本院缴交执行款人民币208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情况;不存在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情形;未存在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形;未存在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未履行完毕,因此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高凤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高凤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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