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相关规定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护照。
有效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政工部门和相关政府机关(乡镇以上或政府组成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有效关系证明。
罪犯亲属为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罪犯亲属为外国籍公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有效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本人护照。
会见人员首次会见时,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验会见人员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确认后逐一采集会见人员身份和关系信息,发放相关会见凭证。
会见人员持无效证件的,或弄虚作假的,或有明显精神异常的,或酒后及其它异常行为的,可不予安排会见。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会见人员将移动通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数码音像设备以及现金等物品寄存在物品存储柜里,并宣布有关会见规定。会见人员进入会见室前,民警应当严格对其进行安检,不配合安检的,取消该会见人员本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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