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年的心里播下法治种子
春季普法正当时
袁隆平院士曾经说过,人就像种子,要做一粒好的种子,身体、精神、情感都要健康。
然而,据最高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低龄犯罪上升,特别是个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死亡等恶性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反映强烈。
每一个孩子走上犯罪歧途,每一个孩子遭受侵害都让家庭痛苦、社会痛心,作为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在未成年犯的罪与悔里,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重要的司法问题,还有更突出的家庭、社会问题:可恶的欺凌,冷漠的旁观,被伤害时的无助、沉默和迷茫——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亟待进行。
今年来,省未管所发挥法治教育基地作用,加大普法力度,结合各个活动节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法活动,重点面向学校、社区,增强青少年自我防护意识及家庭法治意识。
面向青少年学生,扎实开展“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引导青少年不要肆意妄为,要知法、学法、守法,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选派多位民警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综治副校长;将思政教育阵地放在省未管所,组织学生进监开展警示教育,涤荡学生心灵上的灰尘和阴影,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面向基层群众,与社区共建联合法治教育基地,利用元宵节、拗九节对小区居民进行普法教育;发挥党员志愿者、社区联络人作用,深入社区开展“板凳式”“茶话式”“敲门式”普法宣讲,让普法接地气、聚人气,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成长空间。
面向家长,与福州市妇女联合会、图书馆等单位合作,开展家庭普法活动,通过普法让家长知道青少年教育的立法目的、家庭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家长们普遍关心的如何运用法律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等知识,进一步拓展普法宣传阵地,增强监护人的法治意识,帮助和引导家长注重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筑起法治保护网,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当然防止青少年犯罪绝非仅靠一堂课或者一项制度即可实现,而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防护体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下面,我们也借阳光闽狱平台就未成年常见的犯罪案例及预防措施再次进行警示。
校园欺凌不可为
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频发,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辱骂、殴打、威胁……这些看似“熊孩子”的恶作剧,往往是触目惊心的暴力犯罪。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在校内外欺负、侮辱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据此规定,面对欺凌行为,受害人不要害怕报复保持沉默,应及时告诉老师、父母并及时报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施暴者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也会受到校规的惩罚以及警方责令其父母对其训诫。对于严重校园暴力行为的惩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良习气不可学
有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治,很容易发展成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刑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4种不良行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复杂场所不可留
追寻每个劣迹少年的犯罪轨迹,几乎都受到过周边黄赌毒现象的感染。社会上一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兜售图书和数码产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歧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涉毒物品不可沾
毒品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并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据调查,随着近年来我国毒品滥用种类的多样化,“90后”“00后”的青少年群体已成为毒品侵害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吸毒者初始吸毒年龄在18-35岁之间。究其原因,青少年有极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受到犯罪分子“免费试用”“吸毒时髦”等伎俩的引诱和教唆后,往往出于好奇而不加鉴别地去尝试。一旦染上毒瘾,不仅会成为毒品犯罪分子的“提款机”,走上“以贩养吸”“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且会导致多种器官功能衰退,给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对于长期沉溺毒品的青少年来说,过量吸毒引起中枢神经的过度抑制,反应迟钝,严重者甚至呼吸停止而死亡。
不义之财不可取
未成年人走上偷盗歧途,大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小偷小摸到大的偷窃甚至抢劫、抢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定罪量刑上,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审判机关一般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省未管所 叶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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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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