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耀东,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捕前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行长。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9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耀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李耀东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9.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刑初192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耀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上诉人李耀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人民币16万元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上诉人李耀东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上诉人李耀东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内累计获3608.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分8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已经履行人民币3551480元(有结案通知书);其中本考核期内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480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 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3月2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永安监狱对罪犯李耀东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罪犯李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耀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耀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4月8日
20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郑阿荣,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村委会主任。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阿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被告人郑阿荣所退的违纪违法款项,由龙岩市新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15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被告人郑阿荣所退的违纪违法款项,由龙岩市新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改判上诉人郑阿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4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4刑更3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4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8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2588分,合计获269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22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犯三罪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 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3月2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永安监狱对罪犯郑阿荣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阿荣予以减刑 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阿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4月8日
20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何清泰,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住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中共晋江市灵源街道张前社区支部委员会原书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3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清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罪犯何清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更3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何清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又因罪犯何清泰经病情复查,所患疾病不属于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予收监执行,2021年4月19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82刑更2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何清泰收监执行。现收监执行刑期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8年5月11日。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302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3年8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告人何清泰家属于2020年4月14日代缴罚金25000元、2020年5月11日代缴罚金5000元,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性质犯罪的罪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 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3月2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永安监狱对罪犯何清泰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清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清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4月8日
20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苏世光,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尤溪县联正交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于2008年10月29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闽0426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世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苏世光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百零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4刑更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老年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并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0.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3044分,合计获得3264.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27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015000元;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有前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日。
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 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3月2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永安监狱对罪犯苏世光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十五日的建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世光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日。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世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4月8日
20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闽永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吕良秦,男,195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原任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支部书记,无前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第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良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841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维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吕良秦的定罪量刑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吕良秦的量刑判决;改判吕良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2015年3月1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91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5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0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8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0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2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因该犯为老年犯,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改造。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2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考核分231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3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考核分20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 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4年3月2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人员会上听取永安监狱对罪犯吕良秦提请减刑及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罪犯吕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良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良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4年4月8日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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