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漳狱减字(2019)第185号
罪犯何开荣,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工人,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2016年8月1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闽刑核777510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开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8日送我狱,现押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起始期累计获考核分1933分,获表扬二次。2017年3月13日出工时报数错误扣5分。处遇情况为考察级,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从严对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何开荣予以呈报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漳狱减字(2019)第186 号
罪犯陈桥,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工人,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2016年5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初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0977.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闽刑核1551018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第1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2日送我狱,现押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死缓考验期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累计考核分2520分,获表扬4次。宽管级,系从严对象(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桥予以呈报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漳狱减字(2019)第187号
罪犯林美杨,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2015年6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美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3日送我狱,现押我监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系分监区车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累计考核分4611.5分,获表扬七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宽管级,系从严对象。本次财产履行交罚金1600元,考核期累计消费16326.23元,月均消费441.25元,余额388.6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美杨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漳狱减字(2019)第188号
罪犯池国宽,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大田县人,2015年6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池国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3日送我狱,现押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起始期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累计考核分4902分,获表扬八次。2017年7月3日参加活动获三等奖加3分。处遇为宽管级,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属从严对象。本次财产履行交罚金5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17860.39元,月均消费482.71元,余额25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池国宽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漳狱减字(2019)第189号
罪犯吴振坤,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2016年1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振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闽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8日送我狱,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起始期内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累计考核分2864.5分,表扬4次。2017年、2018年未发挥三互组作用,产品不合格等三次扣分共扣60分;参加忏悔活动及文艺汇演一等奖加两次分共12分。现处遇宽管级,系一般对象。本次财产履行交没收款6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13492.07元,月均消费442.38元,余额960.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吴振坤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漳狱减字(2019)第190号
罪犯张远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保安,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远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款1000元返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103.5元,并对总额200345元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8日送我狱,现押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6日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2日减刑裁定送达该犯
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死缓期间累计获考核分2740分,折算表扬4次,剩余340分转入下期;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无期期间累计获5936.5分,结转上次减刑剩余340分,表扬折算分6276.5分,折算表扬10次,剩余276.5分转入下期。2018年7月15日制止罪犯打架加10分;2018年10月7日对他犯有推搡行为扣40分。现处遇级别为考察级,系累犯、主犯、从严对象。本次财产履行交赔偿款25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17614.11元,月均消费463.53元,余额912.27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将罪犯张远涛予以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3日
附:罪犯卷宗二册,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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