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监狱2020年第九批有期减刑假释建议书公示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0-10-29 16:0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2

罪犯林金龙,男,汉族,19826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83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系前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8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920日起至2021319日止。2019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9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731,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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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3

罪犯李金添,男,汉族,19655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无业。曾于20068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3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12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2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5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828,并于2018514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08分,合计获得389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6月至20207月,获得3180.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907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7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941.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46.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86.46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金添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添2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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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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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5

罪犯韦春,男,水族,19912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112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127日起至2021726日止。201811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韦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2454.1分,表扬4次。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韦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春2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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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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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6

罪犯熊国飞,男,苗族,19878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1215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国飞犯贩卖毒品、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刑期自201493日起至20221026日止。20151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6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10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10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82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熊国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97分,合计获得314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257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国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熊国飞卷宗册

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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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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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7

罪犯徐传添,男,汉族,19773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2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823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31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传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185元。刑期自2017112日起至20217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17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5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传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271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18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传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传添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徐传添卷宗册

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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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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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8

罪犯杨奇,男,汉族,19868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32作出(2017)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325日起至20213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7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2405.4分。获表扬3,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27.98元,月均消费225.1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9.59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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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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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9

罪犯吴周发,男,汉族,19645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818日作出(2017)06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吴周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32日起至203231日止。于2017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79月至20207月,获得2527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3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周发予以减刑五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周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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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0

罪犯林少飞,男,汉族,19832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曾于200343日因犯盗窃罪及收购、销售赃物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05530日刑满释放,又于2006420日因犯抢夺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2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122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飞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林少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折价人民币459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5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75日起至20247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11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11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54日,并于201811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6.5分,合计获得351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2604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折价款4591元,均已履行;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9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70.1元,月均消费372.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8元。

该犯系聋哑罪犯、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少飞予以减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少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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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1

罪犯蓝君平,男,汉族,19832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君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蓝君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78日起至20267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12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11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57日,并于201811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83.5分,合计获得377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3131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192.21元,月均消费573.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35.65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君平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君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2

罪犯卢锦材,男,汉族,19741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52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卢锦材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卢锦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6175.5元。刑期自2012317日起至2027316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4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于该犯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11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9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216日,裁定送达时间:20189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73.5分,合计获得330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10月至20207月,获得265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1941日因多次还手拍打和脚踢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86175.5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317.25元,月均消费132.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7.47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锦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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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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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3

罪犯罗武材,别名:罗林木,男,汉族,19793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8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武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9971.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项,更改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868.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12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1213日起至20327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2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6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6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1228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34.5分,合计获得396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340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097.59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897.59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80.48元,月均消费256.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17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武材予以减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4

罪犯王培模,男,汉族,19521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816日作出(2019)08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520日起至20211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9月至20207月,获得840,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97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8.5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483.56(可用余额人民币350.23,不可用劳动报酬人民币133.33)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模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培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5

罪犯卓开兴,男,汉族,1982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79日作出(2018)03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开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34日起至20216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8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卓开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8月至20207月,获得2677.9,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均已缴清。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开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开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开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6

罪犯陈建新男,汉族,19823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11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2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新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1215日起至20301214日止。20131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77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177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514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95分,合计获得4256.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78月至20207月,获得367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累计扣7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完,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及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履行人民币90100;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及共同退赔人民币90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15.16元,月均消费285.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3271.98(可用余额人民币2760.92,不可用劳动报酬余额人民币511.06)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7

罪犯邝志仁,男,汉族,19819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65日作出(2017)0203刑初52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志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704.64元,刑期自2016825日起至2026824日止。20177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邝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939日因重大违规被扣90分,于2019322日因重大违规被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及时改正,连续5个月以上无再发生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

该犯起始期20177月至20207月,获得290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30(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17.48元,月均消费141.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1757.22(可用余额人民币896.21,不可用劳动报酬余额人民币861.01)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邝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志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邝志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8

罪犯林镇发,男,汉族,19946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5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418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镇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171127日起至2021626日止。2018510日交付漳州监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2442.8分,评定表扬三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全部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镇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镇发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州狱减字第729

罪犯李伦铁(化名李能铁),男,汉族,197211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1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伦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243560。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9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10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3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315日起至20363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6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06刑更第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730日止,并于20186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63分,合计获得3756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32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个人赔偿人民币129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个人赔偿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2190.71元,月均消费400.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761.81元,不可用余额1485.59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铁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李伦铁卷宗二册

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0

罪犯蔡永福,男,汉族,19744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4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2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9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永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13日作出(2017)闽06刑终4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蔡永福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36日起至2029125日止。201712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712月至20207月,获得3117.5分,表扬5次。2019325日因2月至3月间积极完成民警布置的其他任务(参与七分监区监舍装修改造),加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2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缴纳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070.29元,月均消费25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619.4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永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永福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1

罪犯朱元火,男,汉族,19819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9日作出(2017)闽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元火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778日起至202177日止。20181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元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1月至20207月,获得2919.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已缴纳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638.91元,月均消费287.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285.9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元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朱元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元火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2

罪犯连建勤,男,汉族,197912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52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建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连建勤及同案人的赃款16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连建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1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34日起至202393日止。20138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11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10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173日止,并于201810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连建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06.5分,合计获得368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30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人的赃款16000元,返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连建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连建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连建勤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3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953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716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3322.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23日起至2023122日止。20165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11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617日止,并于201811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15.5分,合计获得291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232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1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缴纳4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3322.5元,已缴纳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元,退赔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553.45元,月均消费241.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0元。

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4

罪犯王艺宝,男,汉族,19924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5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8707.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艺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2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3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3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323日起至20353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5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49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185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14.5分,合计获得412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6月至20207月,获得356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8707.2元,已缴纳1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缴纳5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444.77元,月均消费394.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350.91元。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艺宝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艺宝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5

罪犯陈开泉,男,汉族,196710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3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37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开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开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11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8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11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1123日起至203311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5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35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5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1.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29.8分,合计获得4061.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6月至20207月,获得354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373元,已缴纳6477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57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498.66元,月均消费155.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33.52元。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开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泉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6

罪犯朱光威,男,汉族,19743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9日作出(2017)闽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光威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778日起至202177日止。20181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光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1月至20207月,获得3382.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光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光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7

罪犯张铭扬,男,汉族,199612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326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铭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201919日起至202128日止。20194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4月至20207月,获得126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铭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铭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8

    罪犯林涛勇,男,汉族,19871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81120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涛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8727日起至2021726日止。20181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1965.1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 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14.20元,月均消费270.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59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涛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涛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9

    罪犯叶堂钦,男,汉族19906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521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堂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元。刑期自2018526日起至2021525日止。20196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堂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6月至20207月,获得1400.1, 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 追缴违法所得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50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堂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堂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堂钦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0

    罪犯王美树,男,汉族19893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324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180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825日起至2026824日止。2016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11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811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22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77分,合计获得259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2177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美树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1

罪犯卢德强,男,汉族,199411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528日作出(2019)0802刑初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退缴赃款人民币5300元。刑期自2018927日起至2021226日止。20196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6月至20207月,累计考核分1009.8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退缴赃款53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德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2

罪犯吴文喜,男,汉族,19719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32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喜犯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退赃人民币8180元。刑期自2017314日起至2029912日止。20184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8617日,因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一般),扣10分。

该犯起始期20184月至20207月,累计考核分2695.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退赃818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3

罪犯陈木贵,男,汉族,19918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131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于201411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81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28日起至20218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7460元。20179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79月至20207月,获得4601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木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5

罪犯王晶,男,汉族,199610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87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419日起至20222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8日作出(2017)闽02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11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9日作出(2019)闽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910日止,送达回证时间20193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5.9分,合计获得2781.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3月至20207月,获得215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6

罪犯谢明华,男,汉族,1969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59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人民币925元,刑期自2017728日起至2028727日止。20185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263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7

罪犯李建奎,男,汉族,19963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闽06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316日起至2021615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12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180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已履行人民币50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66.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95.22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748

罪犯申庆,男,民族仡佬族,19751026日出生,户籍所在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3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1129日起至2022214日止。20174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1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914,并于2019129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97.9分,合计获得3372.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2月至20207月,获得258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申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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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9

罪犯沈爱平,男,汉族,197611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大美村大美285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129日作出(2019)闽0626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爱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18423日起至2021414日止。20192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3月至20207月,获得1848.3,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96.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2.08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爱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爱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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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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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0

罪犯向晓宇,男,土家族,19945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611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晓宇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99日起至202173日止,20187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向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86分,合计获得2786分,表扬4次。起始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27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晓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晓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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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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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1

罪犯徐剑彬,男,民族汉族,19885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22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剑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1023日起至202510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1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7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5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522,并于201964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13.5分,合计获得2163.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7月至20207月,获得165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已履行人民币387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7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39.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9.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72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剑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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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2

罪犯王顺利,男,汉族,199011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11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4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第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于2018514日送达裁定。刑期自2018418日起至20404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60分,合计获得5457.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86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386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14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6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35.45元,月均消费388.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22元。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利予以减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顺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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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3

罪犯林永春,男,汉族,1985101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46日作出(2016)0104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20日作出(2016)01刑终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723日起至2026722日止。20166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11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06刑更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181126日送达,现刑期至现20261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永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一般,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4.9分,合计获得2961.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262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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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754

罪犯黄奎兴,男,汉族,197462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2417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1225日起,20111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12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215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06刑更第342号,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227日送达裁定;2018522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06刑更第479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525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自20131213日起至2030112日。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1.4分,合计获得2808.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6月至20207月,获得24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2417元负连带责任。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0元,合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30.55元,月均消费166.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49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奎兴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奎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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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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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5

罪犯陈合顺,男,汉族,198604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062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合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420日起至202141日止。判决宣告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0929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810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合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10月至20207月,获得173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应缴罚金20000元,已缴纳1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160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57.86元,月均消费229.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1.66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合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合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合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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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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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6

罪犯黄军,男,汉族,199108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0516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500元。刑期自2017624日起至2021623日止。于201806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06月至20207月,获得24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应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9500,已全部缴纳。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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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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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7

罪犯郑元清,男,汉族,198606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工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0612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元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125日起至202664日止。于20187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228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35分。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能积极改正。

应缴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其中本次缴纳10000.00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元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元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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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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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8

罪犯何云宗,男,汉族,197810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6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2010928日起至2019327日止。20117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漏罪,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0928日起至2023927日止。201611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11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1811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7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云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6分,合计获得285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07月,获得23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 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212743;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4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69.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24.74 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6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云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云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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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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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9

罪犯林艺彪,男,汉族,19808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111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艺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处罚金6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0日做出(2018)闽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申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6日做出(2019)闽06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刑期自201661日起至2021531日止。20187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8月至20207月,获得2562.3,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已履行人民币22298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9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7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64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艺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艺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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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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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0

罪犯赵瑞龙,男,汉族,19649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3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瑞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7314日起至2032313日止。201712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712月至20207月,获得3189.4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5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4.8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瑞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瑞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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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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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1

罪犯高才文,男,汉族,199312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无业。曾于20176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9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419日作出(2018)闽06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才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90元。刑期自2017930日起至2030529日止。20185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2564.7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9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才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才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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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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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2

罪犯郑小明,男,汉族,19571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10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181011日起至2021410日止。20194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4月至20207月,获得 1290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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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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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3

罪犯蔡学龙,男,汉族,19897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520日起至2024519日止。20177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4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20194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1119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80.8分,合计获得260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5月至20207月,获得213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学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4

罪犯靖国锋,别名靖艳招,男,汉族,197610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杨寨村响水河208号,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19961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9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靖国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盗窃罪,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74日起至202353日止。20185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271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靖国锋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靖国锋卷宗

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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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5

罪犯张嘉楠,男,汉族19914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荔城区交警大队直属一中队协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313作出(2018)03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嘉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9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张嘉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828日起至2021827日止。20187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张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起始期20187月至20207月,获得253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嘉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嘉楠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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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6

罪犯李周忠,男,汉族19694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711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周忠犯猥亵儿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325日起至2023324日止。20138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526,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06刑更7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裁定书于2016530日送达。2018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8)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1224日止。并于201827日送达。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李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2.4分,合计获得3670.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3月至20207月,获得305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周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周忠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7

罪犯康善存,男,汉族,19824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828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善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129日起至202188日止。20179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康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125日,因利用刑释人员传递字条等信息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起始期20179月至20207月,获得3803.3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善存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善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8

罪犯杨勇,男,土家族,1975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二组,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54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623日起至2021622日止。20185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系一般对象,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935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考核分10分;201911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悉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1.6分,合计获得2521.6分,表扬4次。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得252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276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7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77.68元,月均消费154.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1 元。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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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3

罪犯薛河阳,男,汉族,19986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101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河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072.5元。刑期自2018524日起至20211123日止。201811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4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东山县、漳浦县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508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罪犯薛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2131.2,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072.5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河阳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河阳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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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4

罪犯戴达强,男,汉族,19768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货车司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8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达强犯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117日起至202276日止。20188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9月至201510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在漳浦县霞美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计人民币358906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罪。

罪犯戴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8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2107.5,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达强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达强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5

罪犯苏惠勇,男,汉族,1999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415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1030日起至20211029日止。20195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6月至9月间,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海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4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苏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5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1546.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惠勇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苏惠勇卷宗册

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6

罪犯洪福金,男,汉族,19854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930日作出(2018)062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福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612日起至20218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06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11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612日,该犯在长泰县武安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洪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226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福金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福金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7

罪犯方安,男,汉族,19915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3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安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0日以(2019)闽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人方安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方安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退出赃款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726日起至2021725日止。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法律,在龙岩市新罗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方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9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967.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赃人民币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安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8

罪犯刘世樯,男,汉族,19871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3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樯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世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世樯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刘世樯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赃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726日起至2021725日止。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共同商议开发、出售可以植入手机让买家自助下载并在付费后获取授权码予以使用的方式进行获利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世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9月至20207月,获得77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赃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世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建议对罪犯刘世樯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世樯2   

⒉假释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9

罪犯陈严伟,男,汉族,19735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云霄县东厦镇竹塔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325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严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92日起至202191日止。20194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5月,该犯伙同同案人在云霄县东厦镇,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1173049元。

罪犯陈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4月至20207月,获得1536.5, 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严伟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严伟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0

罪犯罗茂华,男,汉族,199010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75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已缴纳20000)。判决后,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2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的判决,撤销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的主刑量刑部分和并处罚金的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722日起至2022721日止。201812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722日,该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规定,在云霄县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数额达37679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罗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12月至20207月,累计考核分2354.3分,获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茂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茂华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1

罪犯赖金风,男,汉族,198412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124日作出(2018)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425日起至202110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521日以(2019)06刑终19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8)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赖金风的定罪量刑的判决,上诉人赖金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件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425日起至2021722日止。于20196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66月至2016928日间,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平和县小溪镇,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建立赌博微信群并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收取赌资3177070.94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44人,获利人民币40000元,情节严重。

罪犯赖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6月至20207月,获得1526.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其中一次性扣分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金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赖金风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3

罪犯林李健,男,汉族,1985100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务农。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作出(2018)0627刑初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李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6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20日以(2018)06刑终第32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625日起至2022131日止。201811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3年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厦门市思明区利用显示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号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该犯参与诈骗数额为折合人民币366.6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李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223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67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李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李健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李健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4

罪犯林建洲,男,汉族,198912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作出(2018)0628刑初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529日起至2022128日止。20191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6月至2017322日间,该犯在平和县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接收、结算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1371754.9元,情节严重。

罪犯林建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1月至20207月,获得169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洲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洲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5

 

罪犯陈南,男,汉族,19976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南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615日起至20211214日止。20194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4月至6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海市港尾镇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78110元,数额巨大。

罪犯陈南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4月至20207月,获得1417.1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南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南吉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6

罪犯符肖伟,男,汉族,19914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31日作出(2018)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肖伟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726日起至20227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0日以(2019)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符肖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符肖伟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8726日起至2021725日止。四、上诉人符肖伟退赃款人民币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法律,在龙岩市新罗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符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9月至20207月,获得76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人民币6520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符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肖伟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符肖伟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7

罪犯黄耿伟,男,汉族,19807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1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0,追缴违法所得353172元。刑期自2017616日起至2022515日止。20182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5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1215,并于20196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213日至616日,该犯单独或雇佣他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涉案金额353172元,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3分,合计获得203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7月至20207月,获得162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7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1010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耿伟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耿伟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 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3002

 

罪犯钱明合,男,汉族,199312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明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700元。刑期自20161022日起至2022221日止。20182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610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骗取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骗取钱财,数额巨大。

罪犯钱明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2月至20207月,获得考核分32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0元,已全部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700元,判前退缴28500元,其中同案陈海龙判后退缴392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钱明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明合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明合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38

罪犯麦小雄,男,汉族,19844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捕前无业。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26日作出(2016)08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麦小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刑期自2015110日起至2032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12日作出(2017)粤08刑终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麦小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维持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的判项。刑期自2015110日起至2031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3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1212日调入阳江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12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麦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4月至20207月,获得2904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未明确具体数额。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17.03元,月均消费390.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14.81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麦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小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麦小雄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39

罪犯黄梓明,男,汉族,19701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2103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广东省郁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061111日缓刑考验期满,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1024作出(2009)郁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梓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滥伐林木罪,判处黄梓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2002)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处被告人黄梓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恢复执行尚未执行的余刑二年四个月又二十五天,实际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217日起至20267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4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112日交付高明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12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9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57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52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6122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刑更50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810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刑更27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511日,并于2018101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78分,合计获得2678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1811月至20207月,获得21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延长考核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梓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梓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0

 

罪犯陈文跃男,汉族19819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830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跃犯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01736元。刑期自2016331日起至2027930日止。2017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文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79月至20207月获考核分3771分,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8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责令共同退赔201736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原审其同案犯已退赔74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缴纳共同退赔127736元。

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2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跃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3041

罪犯罗速修,男,汉族,19548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39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速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316日起至20233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2314800元。20184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罗速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4月至20207月,获得2704分,表扬四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14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云霄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共云霄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正科级,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速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速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速修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2

罪犯陈海松男,汉族,1962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副局级)、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局长。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9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人民币69.7635万元及查封在案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93号店面一间,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孳息人民币74.7034万元。刑期自2016122日起至2022121日止。20179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314日因在劳动中打瞌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起始期20179月至20207月,获得3803.5分,获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人民币69.7635万元及查封在案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93号店面一间,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孳息人民币74.7034万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副局级)、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局长,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10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海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3

罪犯吴武坤,男,汉族,1965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10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武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1230日起至20256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85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吴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5月至20207月,获考核分2827.2分,表扬四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9.4075万元、黄金100克,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东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1012日至20202020月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武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武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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