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林金龙,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3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系前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73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3 号
罪犯李金添,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无业。曾于2006年8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8月28日,并于2018年5月14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08分,合计获得389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3180.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907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7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941.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46.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86.46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金添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添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5 号
罪犯韦春,男,水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韦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54.1分,表扬4次。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韦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春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熊国飞,男,苗族,1987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国飞犯贩卖毒品、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2015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8月2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熊国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97分,合计获得314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7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国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国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徐传添,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传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185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传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271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18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传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传添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传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杨奇,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05.4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27.98元,月均消费225.1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9.5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吴周发,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吴周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27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3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周发予以减刑五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周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0号
罪犯林少飞,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曾于200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及收购、销售赃物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0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又于2006年4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飞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林少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折价人民币459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4日,并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6.5分,合计获得351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04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折价款4591元,均已履行;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9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70.1元,月均消费372.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8元。
该犯系聋哑罪犯、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少飞予以减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少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蓝君平,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君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蓝君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5月7日,并于2018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83.5分,合计获得377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3131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192.21元,月均消费573.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35.65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君平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君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卢锦材,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卢锦材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卢锦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6175.5元。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于该犯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月16日,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9月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73.5分,合计获得330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5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19年4月1日因多次还手拍打和脚踢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86175.5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317.25元,月均消费132.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7.47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锦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罗武材,别名:罗林木,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武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9971.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项,更改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868.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2月28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34.5分,合计获得396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340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097.59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897.59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80.48元,月均消费256.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17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武材予以减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王培模,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84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97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8.5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483.56元(可用余额人民币350.23元,不可用劳动报酬人民币133.33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模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培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卓开兴,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开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卓开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77.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均已缴清。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开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开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开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陈建新,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新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14日止。2013年1月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7年7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17年7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5月14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95分,合计获得4256.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获得367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完,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及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履行人民币901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及共同退赔人民币90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15.16元,月均消费285.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3271.98元(可用余额人民币2760.92元,不可用劳动报酬余额人民币511.0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邝志仁,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5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志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704.64元,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2017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邝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9年3月9日因重大违规被扣90分,于2019年3月22日因重大违规被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及时改正,连续5个月以上无再发生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
该犯起始期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290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17.48元,月均消费141.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1757.22元(可用余额人民币896.21元,不可用劳动报酬余额人民币861.0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邝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志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邝志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林镇发,男,汉族,1994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2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镇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2442.8分,评定表扬三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全部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镇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镇发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州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李伦铁(化名李能铁),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伦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24356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6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6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年7月30日止,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63分,合计获得3756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32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个人赔偿人民币129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个人赔偿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2190.71元,月均消费400.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761.81元,不可用余额1485.5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铁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伦铁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蔡永福,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4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永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6刑终4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蔡永福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3117.5分,表扬5次。2019年3月25日因2月至3月间积极完成民警布置的其他任务(参与七分监区监舍装修改造),加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2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缴纳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070.29元,月均消费25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619.4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永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永福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朱元火,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元火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元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919.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已缴纳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638.91元,月均消费287.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285.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元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朱元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元火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连建勤,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建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连建勤及同案人的赃款16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连建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13年8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7月3日止,并于2018年10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连建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06.5分,合计获得368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30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人的赃款16000元,返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连建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连建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连建勤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95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3322.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2016年5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并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15.5分,合计获得291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2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1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缴纳4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3322.5元,已缴纳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元,退赔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553.45元,月均消费241.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0元。
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肉孜托合提·如则麦麦提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王艺宝,男,汉族,1992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8707.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艺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5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4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18年5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14.5分,合计获得412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356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8707.2元,已缴纳1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缴纳5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444.77元,月均消费394.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350.91元。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艺宝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艺宝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陈开泉,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37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开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开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3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年5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1.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29.8分,合计获得4061.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354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373元,已缴纳6477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57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498.66元,月均消费155.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33.52元。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开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泉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朱光威,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光威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光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3382.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光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光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张铭扬,男,汉族,199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铭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126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铭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铭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林涛勇,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涛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965.1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 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14.20元,月均消费270.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5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涛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涛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叶堂钦,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堂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堂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1400.1分, 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50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堂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堂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堂钦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王美树,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2016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77分,合计获得259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177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美树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卢德强,男,汉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53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累计考核分1009.8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退缴赃款53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德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吴文喜,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喜犯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退赃人民币818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6月17日,因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一般),扣10分。
该犯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累计考核分2695.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退赃818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陈木贵,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于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7460元。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4601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木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王晶,男,汉族,1996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闽02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闽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3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5.9分,合计获得2781.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215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谢明华,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人民币925元,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3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7号
罪犯李建奎,男,汉族,1996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6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0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66.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95.22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748号
罪犯申庆,男,民族仡佬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2017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9月14日,并于2019年1月29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97.9分,合计获得3372.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8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申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49号
罪犯沈爱平,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大美村大美285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626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爱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4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96.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2.08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爱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爱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0号
罪犯向晓宇,男,土家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晓宇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向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86分,合计获得2786分,表扬4次。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27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晓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晓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徐剑彬,男,民族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剑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并于2019年6月4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13.5分,合计获得2163.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165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87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7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39.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9.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72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剑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2号
罪犯王顺利,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第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于2018年5月14日送达裁定。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40年4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60分,合计获得5457.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386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14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6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35.45元,月均消费388.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22元。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利予以减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顺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3号
罪犯林永春,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终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2016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18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现2026年1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永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一般,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4.9分,合计获得2961.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2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754号
罪犯黄奎兴,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2417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201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342号,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2月27日送达裁定;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79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5月25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1.4分,合计获得2808.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2417元负连带责任。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0元,合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30.55元,月均消费166.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4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奎兴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奎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陈合顺,男,汉族,1986年04月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合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判决宣告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合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获得173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应缴罚金20000元,已缴纳1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160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57.86元,月均消费229.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1.66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合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合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合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6号
罪犯黄军,男,汉族,1991年0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6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5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于2018年0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年0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应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9500,已全部缴纳。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7号
罪犯郑元清,男,汉族,1986年0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工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2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元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228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35分。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能积极改正。
应缴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其中本次缴纳10000.00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元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元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8号
罪犯何云宗,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2011年7月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漏罪,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16年11月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云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6分,合计获得285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212743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4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69.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24.74 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6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云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云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59号
罪犯林艺彪,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艺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处罚金6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做出(2018)闽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申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做出(2019)闽06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62.3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已履行人民币22298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9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7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64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艺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艺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0号
罪犯赵瑞龙,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瑞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3189.4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5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4.8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瑞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瑞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1号
罪犯高才文,男,汉族,199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无业。曾于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闽06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才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90元。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64.7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9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才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才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2号
罪犯郑小明,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 1290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蔡学龙,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7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9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80.8分,合计获得260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13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学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靖国锋,别名靖艳招,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杨寨村响水河208号,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199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靖国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盗窃罪,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71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靖国锋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靖国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张嘉楠,男,汉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荔城区交警大队直属一中队协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嘉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张嘉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张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3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嘉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嘉楠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李周忠,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周忠犯猥亵儿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2013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裁定书于2016年5月30日送达。2018年2月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8)闽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并于2018年2月7日送达。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李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2.4分,合计获得3670.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305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周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周忠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康善存,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善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2017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康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月25日,因利用刑释人员传递字条等信息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3803.3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善存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善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杨勇,男,土家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二组,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系一般对象,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9年3月5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考核分10分;2019年11月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悉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1.6分,合计获得2521.6分,表扬4次。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2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276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7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77.68元,月均消费154.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1 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3号
罪犯薛河阳,男,汉族,1998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河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072.5元。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4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东山县、漳浦县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508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罪犯薛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2131.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072.5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河阳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河阳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4号
罪犯戴达强,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货车司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达强犯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在漳浦县霞美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计人民币358906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罪。
罪犯戴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210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达强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达强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5号
罪犯苏惠勇,男,汉族,1999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6月至9月间,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海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4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苏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1546.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惠勇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惠勇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6号
罪犯洪福金,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62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福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6月12日,该犯在长泰县武安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洪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26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福金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福金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7号
罪犯方安,男,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安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人方安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方安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退出赃款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法律,在龙岩市新罗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方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967.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赃人民币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安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8号
罪犯刘世樯,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樯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世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世樯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刘世樯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赃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共同商议开发、出售可以植入手机让买家自助下载并在付费后获取授权码予以使用的方式进行获利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世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77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赃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世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建议对罪犯刘世樯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世樯2卷 宗 册
⒉假释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59号
罪犯陈严伟,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云霄县东厦镇竹塔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严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5月,该犯伙同同案人在云霄县东厦镇,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1173049元。
罪犯陈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1536.5分, 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严伟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严伟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0号
罪犯罗茂华,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后,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2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的判决,撤销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2018)闽06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的主刑量刑部分和并处罚金的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茂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7月22日,该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规定,在云霄县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数额达37679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罗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累计考核分2354.3分,获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茂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茂华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1号
罪犯赖金风,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以(2019)闽06刑终19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赖金风的定罪量刑的判决,上诉人赖金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件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28日间,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平和县小溪镇,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建立赌博微信群并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收取赌资3177070.94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44人,获利人民币40000元,情节严重。
罪犯赖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1526.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其中一次性扣分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金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赖金风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3号
罪犯林李健,男,汉族,1985年10月0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务农。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李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6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2018)闽06刑终第32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3年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厦门市思明区利用显示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号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该犯参与诈骗数额为折合人民币366.6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李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23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67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李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李健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李健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4号
罪犯林建洲,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2日间,该犯在平和县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接收、结算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1371754.9元,情节严重。
罪犯林建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169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洲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洲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5号
罪犯陈南吉,男,汉族,1997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南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4月至6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海市港尾镇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78110元,数额巨大。
罪犯陈南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1417.1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南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南吉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6号
罪犯符肖伟,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肖伟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8刑终119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符肖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符肖伟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四、上诉人符肖伟退赃款人民币6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法律,在龙岩市新罗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符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76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人民币6520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符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肖伟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符肖伟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7号
罪犯黄耿伟,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72元。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2月13日至6月16日,该犯单独或雇佣他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涉案金额353172元,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3分,合计获得203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162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7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耿伟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耿伟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 月20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3002号
罪犯钱明合,男,汉族,199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明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7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骗取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骗取钱财,数额巨大。
罪犯钱明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考核分32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0元,已全部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700元,判前退缴28500元,其中同案陈海龙判后退缴392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钱明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明合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明合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38号
罪犯麦小雄,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捕前无业。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粤08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麦小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32年1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粤08刑终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麦小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维持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的判项。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31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3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年12月12日调入阳江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麦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2904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该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未明确具体数额。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17.03元,月均消费390.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14.81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麦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小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麦小雄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39号
罪犯黄梓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2年10月3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广东省郁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06年11月11日缓刑考验期满,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2009)郁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梓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滥伐林木罪,判处黄梓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2002)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处被告人黄梓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恢复执行尚未执行的余刑二年四个月又二十五天,实际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2日交付高明监狱执行刑罚,又于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9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57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5年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刑更50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刑更27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11日,并于2018年10月1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78分,合计获得2678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1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延长考核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梓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梓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0号
罪犯陈文跃,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跃犯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01736元。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文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获考核分3771分,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8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责令共同退赔201736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原审其同案犯已退赔74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缴纳共同退赔127736元。
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跃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3041号
罪犯罗速修,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速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2314800元。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罗速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获得2704分,表扬四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14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云霄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共云霄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正科级,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速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速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速修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2号
罪犯陈海松,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副局级)、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局长。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人民币69.7635万元及查封在案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93号店面一间,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孳息人民币74.7034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14日因在劳动中打瞌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3803.5分,获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人民币69.7635万元及查封在案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93号店面一间,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孳息人民币74.7034万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处副局级)、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局长,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海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3号
罪犯吴武坤,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武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罪犯吴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考核分2827.2分,表扬四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9.4075万元、黄金100克,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东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2020月10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武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武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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