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监内储物箱竞价采购方案
一、项目概况
1.采购标的:塑料储物箱
2.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3.预算金额:171000元
二、报价要求及方式
本项目采用竞价采购,报价总金额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报价总金额超过预算金额为无效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交货验收期间生产材料价格上涨及市场销售价格上涨的风险,报价总金额包含但不仅限于履行本项目产生的运输费、人员费、税费、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一切费用,供应商一旦成交,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
有意向报价的供应商应当将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采购方案(下载附件并每页加盖公章,视为对采购人采购要求的响应)。3、报价单(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加盖公章)。5、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6、抗冲击性能检测报告(执行标准GB/T 28798-2013),并出具合格的有效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供应商需将上述全部材料密封在档案袋,密封处盖章。
报价人于2023年9 月12日下午3时30分之前将报价材料提交或邮寄给采购方(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南坑北路66号,王警官收,联系电话:13559655089)。
三、技术和服务要求
1.参数要求
1.1.材质为环保塑料,食品级材料,不得有铁质配件,便捷卡扣,采用密封卡扣设计;
1.2.数量:3800个(底部不需要轮子);
1.3.规格:57cm≤长≤58cm,42.5cm≤宽度≤43.5cm,35cm≤高度≤36cm;
1.4.颜色:蓝色柜身,白色盖子;
1.5.重量:1700克≤重量≤1800克;
1.6.容积:62升≤容积≤64升。
2.交付时间及供货要求
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供货完毕。交付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南坑北路66号漳州监狱指定地点,途中运输费、搬运费、人员费用以及各类不可预见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质量和验收要求
3.1.包装: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并进行防湿和防破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安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3.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货物数量、品种、价格相符的该批货物总清单,同时包括电子清单与纸质清单两种形式。
3.3.在发送货物之前,成交供应商应预先用电话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准备接货。
3.4. 质量要求: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货物技术参数不符合本项目约定的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采购人有权对已到采购人单位的、但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货物给予退货,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重新提供。
3.5验收:采购人在货物验收时会做冲击测试,具体操作为采购人随机抽取28个储物箱,从两米高处抛物线式砸摔,如果储物箱受损则采购人拒绝收货,成交供应商重新供货。采购方有权确认货物的品牌、数量、型号及规格正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单独包装的货物均应具有原始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其过程中发现与货物清单规格不一致的或交付前已拆封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更换。
4.结算方式: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材料,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发票等完整结算材料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100%。因政策等原因可能导致延迟结算的,采购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售后服务要求
5.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质量合格货物,如发现“三无产品”(即在货物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标牌)、翻新或以次充好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
5.2.成交供应商应对产品实行“三包”,对质量不合格的储物箱在7天内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包装、运输等一切费用。另:在采购人发放储物箱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无偿更换。
5.3.响应供应商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6.违约责任
6.1合同履约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其他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6.2.在签订合同之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20%的违约金。
6.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4.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合同、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5%的违约金。
6.5.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供货。成交供应商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人每日支付成交金额0.2%的违约金;成交供应商逾期10日不能交货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6.6.本事项中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采购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行政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等。
6.7 成交供应商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采购人监管区的车辆、人员必须遵守监狱有关规定,服从采购人指挥,不得私自离开采购人指定的区域;不得私自会见被监管人员;不得为被监管人员传递信件、提供手机、毒品、酒类、黄色书刊图片、刀具、绳索、打火机、有价证券、信用卡、数码产品、现金等一切物品。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私自离开采购人指定区域的,每次扣款1000元;私自会见被监管人员的,每次扣款2000元;为被监管人员传递物品的,一经查实,每次扣款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第二次违反本条款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相应扣款从结算款中扣除。
7.保密要求
7.1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本项目的内容、因履行本项目或在本项目执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采购方的财务、技术、产品信息或其他工作上的文件资料、工作内容等予以保密,并与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本项目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发生泄密行为,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2成交供应商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约定泄露采购方的涉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本条款不因合同届满或解除而失效。
8、知识产权
8.1.中标人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中标人还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8.2.若中标人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中标人中标资格将被取消;采购人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9、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其他事项
10.1.除竞价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谈判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中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0.2.本竞价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廉政条款
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任何形式行贿采购人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发现并被核查属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中标人的礼金及吃请等,如有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授权书
2.报价单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
4、福建省漳州监狱监内储物箱竞价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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