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号
罪犯马肖阳,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肖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3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1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于2019年9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41年8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马肖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34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97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344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肖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肖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肖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号
罪犯蓝高智艺,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0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2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高智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34年5月11日止。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蓝高智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69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已履行人民币1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81.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6.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9.21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高智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高智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高智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号
罪犯兰平,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449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兰平定罪量刑和责令共同退赔赃款的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888.4分,表扬6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兰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号
罪犯黄建山,绰号 “阿池”,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共同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建山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9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2014年12月19日至2032年2月3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0分,合计获得389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累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万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山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建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号
罪犯刘小雄,绰号“胖子”、“光头”,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雄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2017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6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6.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2.6分,合计获得3029.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92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履行比例1.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377.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8.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小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号
罪犯唐政,曾用名“陈刚”、“唐刚”,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政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4980元和其它违法所得。2013年9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1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4月30日送达。现刑期2016年10月26日至2038年4月10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41.4分,合计获得4899.9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401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履行人民币2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4980元,个人累计履行人民币4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人民币900元,个人履行比例12.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960.2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22.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6.12元。
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两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5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月均消费人民币322.36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政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号
罪犯许龙顺,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6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龙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与前罪(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龙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485.2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龙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龙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龙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号
罪犯胡祥平,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祥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6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425.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祥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祥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号
罪犯罗启林,男,苗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启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55.5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启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魏洪朝,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洪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洪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460.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98202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维持对被告人魏洪朝的定罪量刑及追缴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刑期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5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5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洪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61分,合计获得4206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49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0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00元,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460.6元已履行人民币615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98202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1.23%。该犯考核期消费8985.65元,月均消费256.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2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洪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洪朝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洪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陈单平,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单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76.5分,合计获得409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76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上次减刑履行罚金2000元,退赔1000元,其它经济损失已由同案犯田华军履行完毕 (详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单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单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镇强,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强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4215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49分,合计获得4505.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92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4215元,该犯上次减刑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退赔4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22100元,其同案林伟鹏履行退赔23000元;两项合计履行49300元,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45.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01.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1.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1.5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4.77%,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累计减刑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镇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镇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林阿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4年3月26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阿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40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1.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20.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3.3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累计减刑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阿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阿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林祥伟,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 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6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7分,合计获得2886.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909.5分。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祥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祥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帅令令,男,土家族,199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帅令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29226.68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6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2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帅令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96分,合计获得355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6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29226.68元。上次减刑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700元、赔偿金人民币1400元。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履行赔偿金人民币8350元,其同案潘啟洪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97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3.9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06.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60.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1.2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两项之和总履行比例为83.99%,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360.26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累计减刑扣幅二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帅令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令令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帅令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吴怀强,曾用名吴怀祥,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8月19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于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怀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怀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怀强撤回上诉。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怀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4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万元,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财产刑履行比例为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25.85元,月均消费268.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57.4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累计减刑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怀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怀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怀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号
罪犯谢连铿,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连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9616.52元。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谢连铿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连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3461.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616.52元,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连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连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连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易明专,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明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738125元。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易明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6.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2949.9分,合计获得3176.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49.9分。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73812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履行退赔3205731.71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累计财产刑履行比例为54.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13.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5.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54.0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明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明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明专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陈锦彪,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彪犯放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锦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1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一般对象,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锦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甘春辉,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春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1340.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刑终字143号刑事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该犯量刑部分的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3月12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410.5分,合计获得344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98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1340.2元(判决时已到位430000元),应继续赔偿821340.2元,服刑期间履行赔偿款人民币11300元,履行比例1.3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460.87元,月平均消费378.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68.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7%,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月平均消费378.43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春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春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林惠平,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惠平、林跃祥共同退赔被害人王爱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764元;责令被告人林惠平、林跃祥、林惠勇、林瑜川共同退赔被害人王爱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16元。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853.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令被告人林惠平、林跃祥共同退赔被害人王爱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764元(2个人平均分摊各需退赔人民币26882元),责令被告人林惠平、林跃祥、林惠勇、林瑜川共同退赔被害人王爱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16元(4个人平均分摊各需退赔人民币28954元);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7800元,共同退赔履行个人比例31.87%,财产刑总履行比例9.4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475.15元,月均消费270.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5.24元。
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9.45%,提请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惠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林伟鹏,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鹏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815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2月22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伟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224分,合计获得5515.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5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4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500元(其中上次减刑履行4500元,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1815元,已履行完毕(其中同案犯陈镇强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22100元,其本人上次减刑履行3000元,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3000元,合计履行48100);财产性判项合计履行比例65.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4698.53元,月平均消费408.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11.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两项合计履行比例65.2%,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平均消费408.29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伟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鹏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伟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罗金德,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德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79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金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毛嘉东,男,汉族,1995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责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171441.85元。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毛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12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171441.85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履行比例5.83%。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732.71元,月均消费266.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13.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83%,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毛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嘉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嘉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号
罪犯王汉锋,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2012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汉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14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履行比例50%。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856.63元,月均消费216.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5.04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减刑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0%,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汉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汉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汉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张霖,男,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霖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29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801.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29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郑武胜,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武胜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7月25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武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465.5分,合计获得448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08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8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2762.73元,月均消费364.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68.09元。
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意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月均消费364.65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武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武胜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武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朱长龙,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39、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龙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9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至2041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4月9日送达,现刑期至2041年3月24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097.5分,合计获得516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3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8355.98元,月均消费496.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76.98元。
该犯月均消费496.11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长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号
罪犯蔡国光,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国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国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819分,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40.4元,月均消费277.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25.1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国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国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黄思兴,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思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思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8.5分,合计获得3783.5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17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900元,总履行比例1.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20.47元,月均消费222.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4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思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思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唐苍海,绰号“阿海”,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苍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7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4月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7年4月26日止,并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苍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81分,合计获得4746分,表扬七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87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52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54.68元,月均消费27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9.35元。
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苍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苍海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苍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林浩,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3933.9元。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483.7分,表扬二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2021年3月15日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责令退赔人民币33933.9元,已于本次2021年3月15日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浩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沈梅清,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梅清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梅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梅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44.5分,表扬五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56.74元,月均消费287.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2.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梅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梅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梅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杨小财,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财犯抢劫罪(未遂)、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9元。宣判后,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杨小财犯抢夺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9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小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67.5分,合计获得3231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6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291元,履行比例17.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9元,已履行人民币11000元,履行比例34.0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6.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19.46元,月均消费292.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9.93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6.14%且有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小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财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小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朱聪达,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聪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聪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5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6月25日止,并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43分,合计获得2406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6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2020年7月2日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聪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聪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邱椿荣,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椿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954.4分,合计获得1954.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95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椿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椿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贺小亮,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小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2月2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贺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314分,合计获得3788分。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2772.5分,6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贺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小亮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贺小亮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方耀生,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耀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耀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303分,合计获得237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7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6000元,其中本次向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500元,总履行比例为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680.28元,月均消费157.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耀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耀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耀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号
罪犯谢炳涛,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14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6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3707.5分,6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1450元,已履行35500元,其中本次向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35500元,履行比例31.8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18.78元,月均消费297.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37.46%且退赔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炳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炳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唐小平,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6次,起始期2019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382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小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号
罪犯王鸿荣,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新兴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鸿荣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5年6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4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1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42.5分,合计获得4113.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369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0分(2019年8月1日因涉及罪犯薛志勇2014年期间违规汇款开账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给予警告行政处罚1次,扣3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6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82.51元,月均消费346.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6.52元。
该犯因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1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三个月;月均消费346.54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鸿荣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鸿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张钱福,绰号阿龙,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钱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202元(已履行23500元予以折抵),并对赔偿余额人民币16014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1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钱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2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考核分3425分,合计3467.2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29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5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62202元,并对赔偿余额160145元承担连带责任。服刑期间该犯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黄振凤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2200.20元,合计履行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76200.20元,履行总比例47.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75.1元,月均消费295.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16.6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7.58%,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钱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钱福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钱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号
罪犯章松浩,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松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6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并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章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98分,合计获得1957.5分。该犯评定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15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章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松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章松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陈木水,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686元。刑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木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9.5分,合计获得3302.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50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另查明,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在原审法院缴交。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木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木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陈泽毅,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723.71元。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该犯为余刑一年三以上二年以下。
罪犯陈泽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881.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723.71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泽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泽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泽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陈正宇,男,汉族,199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岗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018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7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06.5分,合计获得2258.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5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正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潘啟洪,男,土家族,199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啟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9226.68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9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5月16日,以(2018)闽06刑更第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又以(2020)闽06刑更第2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8月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啟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10分,合计获得318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4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上次减刑累计履行5900元,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9100元,罚金已履行完毕;责令共同退赔29226.68元, 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9700元,同案犯合计履行11550元, 累计已履行共同退赔21250元,两项合计履行36250元,履行比例81.9%。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678.42元,月均消费361.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9.1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1.9%,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361.6元提请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啟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啟洪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啟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号
罪犯秦杰林,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杰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151.72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2017年8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刑期至2028年5月11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秦杰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2分,合计获得34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附带个人赔偿20151.72元,已于上次减刑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秦杰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杰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秦杰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吴张品,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8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张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赔829652.76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2016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5个月;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7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5个月。2019年8月29日送达。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76.7分,合计获得3722.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27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个人民事赔偿829652.76元,已缴交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履行比例0.72%,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04.89元,月均消费286.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9.16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张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张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张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吴志才,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追缴共同违法所得97735.6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志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547.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7735.65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才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郑金伟,男,汉族,199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76.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金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号
罪犯蔡其超,男,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其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12日止,并于2018年9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227.5分,合计获得5497.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7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其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其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池伟雄,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捕前系农民。曾于1990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诏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伟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377元。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池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16分,合计获得257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0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共同退赔1037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池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伟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池伟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洪阿协,男,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5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阿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2015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二十天。现刑期至2022年5月4日止,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阿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56分,合计获得286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81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阿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阿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阿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号
罪犯胡策梁,男,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策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策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525.5分,评定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策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策梁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策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黄振凤,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62202元,并对民赔16014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11月2日止,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45分,合计获得4201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5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赔62202元,并对民赔总额16014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缴纳民赔81200.2元(同案犯张钱福履行14000元),履行比例50.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赔57150.2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518.08元,月均消费466.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1.0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0.7%,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均消费466.14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振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号
罪犯马锦文,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锦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803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锦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锦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号
罪犯王菊红,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有前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菊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2016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菊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8.4分,合计获得332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6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罚金11768元, 履行比例11.7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16.29元,月均消费225.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09.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7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菊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菊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菊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陈金河,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62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85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欧阳亭,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0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6日因赌博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5月18日止。于2020年3月25日送达 。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阳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51.2分,合计获得3234.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6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0700元,履行比例53.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61.36元,月均消费285.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9.25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3.5%,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阳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亭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阳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周中华,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8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9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21分,合计获得376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5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9812元,履行比例32.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64.12元,月均消费270.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5.6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32.7%,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中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中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号
罪犯蔡学成,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445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2012年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7月30日止,并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8.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155.6分,合计获得4493.8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05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385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之前报减时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36445元,已履行1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11000元。违法所得履行比例为35.6%。财产性判项判决后未履行的总金额为41445元(判决时已履行罚金10000元),已履行18000元,履行比例为43.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153.9元,月均消费386.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9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43.4%,违法所得项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月均消费386.89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成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蔡学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号
罪犯何文冬,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文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0年01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276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文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何文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李迪标,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迪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迪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人民币672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迪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0年07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1833.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人民币6720元,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迪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迪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李迪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刘炜,男,汉族,2000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0年07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1834.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号
罪犯曹根林,男,汉族,1976年0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根林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7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根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481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2000元,已于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根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根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根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号
罪犯韩永芳,男,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永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生效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南生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韩永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376.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永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永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永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李游,男,瑶族,2000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28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游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7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2日止。2020年9月15日签送达回证。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30.2分,合计获得2756.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69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游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号
罪犯梁昌兵,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刑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昌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323817.15元。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第9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1年3月17日止。2019年4月4日签送达回证。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梁昌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87分,合计获得448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7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23817.15元,已履行人民币1300元,总履行比例0.4%;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88.67元,月均消费233.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32.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昌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昌兵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昌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廖泽松,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8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1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于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4月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泽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8年7月28日止。2020年2月28日签送达回证。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泽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8分,合计获得360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5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于前二次报减履行人民币1439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856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泽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泽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泽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叶德崧,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德崧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德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888.2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德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德崧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德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叶建辉,男,汉族,1994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8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建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缴赃款人民币46825.47元。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930.8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6825.47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建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建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梁晶庭,男,瑶族,199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晶庭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2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晶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33.6分,合计获得3644.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5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晶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晶庭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晶庭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刘锡杭,男,汉族,1996年3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锡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锡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合计获得1449.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在法院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锡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锡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锡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全粗,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全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1349.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全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全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全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6号
罪犯苏连队,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连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81315.2元。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191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苏连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67.2分,合计获得3787.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58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情况: 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81315.2元,已履行人民币92036元,总履行比例27%,其中上次减刑履行罚金636元,本次减刑履行共同违法所得91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68.57元,月均消费270.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22.1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2461.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7%,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连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连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连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7号
罪犯王江财,男,汉族, 1986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理发师。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财犯故意伤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个人赔偿18011.10元,并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5月1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8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江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17.8分,合计获得2936.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40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情况:个人赔偿18011.10元,并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时个人赔偿18011.10元已履行完毕,上三次减刑共履行连带赔偿4000元,本次减刑履行连带赔偿22000元, 总履行比例18.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90.75元,月均消费299.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3.66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1585.7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8.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共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江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财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江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8号
罪犯王俊棋,男,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俊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89.7分,合计获得3024.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93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俊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俊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张拥政,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拥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59.5分,合计获得2659.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5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25%;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内消费7001.47元,月均消费218.80元,账户可用余额1372.7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拥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拥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卢安华,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安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人民币306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59分,合计获得3059分,表扬5次。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5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人民币306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安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安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龙可青,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可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421元。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2014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可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86.5分,合计获得379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3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600元,履行比例10.67%;退赔人民币1421元,已缴纳人民币1400元,履行比例98.52%。总履行比例18.27%。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元;履行退赔人民币1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4.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2.0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8.27%,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可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可青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可青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林顺亮,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顺亮犯交通肇事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调解协议民事赔偿人民币37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32.4分,合计获得4232.4分,表扬5次。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232.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赔人民币370000元。其中罚金已向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本次民赔已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55000元,履行比例95.95%。总履行比例96.1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66.17元,月均消费309.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27.7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顺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顺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3号
罪犯方俊俊,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俊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俊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3010.76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67分,合计获得1867分,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8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363010.76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俊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俊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兰锟,男,汉族,1995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093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2019)闽08刑终3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兰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85.4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093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5号
罪犯方代兵,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代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以身体状况不适合关押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刑0802刑执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方代兵收监执行判处的刑罚。宣判后,该犯一直在逃,无法到案,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罪犯方代兵收监执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75-3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60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总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1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1.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代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黄奕兵,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4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奕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奕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061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奕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奕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7号
罪犯章瑞春,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4年11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瑞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应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79186.0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8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7月6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章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6.5分,合计获得3168.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40.5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5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479186.07元(该犯均摊95837.214元,已履行29000元,比例达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违法所得29000元,总履行比例6.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13.6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5.3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总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累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章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瑞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潘惠民,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惠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潘惠民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潘惠民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潘惠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4年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0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裁定书于2019年9月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4年8月1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24.7分,合计获得4797.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621.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13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3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741.10元,月均消费528.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6.23元。
该犯月均消费528.41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惠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89号
罪犯范文杰,男,汉族,2001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厨师。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88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文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文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洪顺祥,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顺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顺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69.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一下。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顺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顺祥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顺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1号
罪犯胡勇生,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2013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0月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0.8分,合计获得3651.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6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勇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黄龙辉,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09)瓶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黄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14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10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黄龙辉的刑事判决;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十九项,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2014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 闽06刑更4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 闽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78.1分,合计获得2604.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6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于上次减刑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龙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3号
罪犯赖彬,男,汉族,1992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赖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赖彬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人民币20000元,属赃款,按比例予以返还被害人。三、责令共同退赃人民币8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四、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光宏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07号之一刑事裁定,以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第二页第十一行“20000元”,应修改为“40000元”。二、原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一行、第四页第一行“二、被告人赖彬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人民币20000元,属赃款,按比例予以返还被害人周长勇、郭敏、彭煦珺、陈光宏”,应修改为“二、被告人赖彬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人民币40000元,其中予以归还周长勇人民币11600元、彭煦珺人民币4200元、郭敏5000元、陈光宏5000元,余款人民币14200元予以移送本院抵罚金”。三、删除第四页原判决第三、四项内容。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964.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归还被害人人民币258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彬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李玉忠,男,瑶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捕前系农民。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60.5分,合计获得5089.5分,表扬7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436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上次减刑时履行人民币26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2200元及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全部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玉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忠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玉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刘灿贵,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灿贵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服刑期间,因漏罪,解回再审。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6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灿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前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351.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7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灿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灿贵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邱江斌,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江斌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8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第三、六项,即三、被告人邱江斌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六、继续追缴被告人邱江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诉人邱江斌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邱江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30分,表扬2次,兑换物资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9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江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江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7号
罪犯王福生,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79号刑事裁定,以发现该判决书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3、4行“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 闽06刑更9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9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00.5分,合计获得2490.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69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福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8号
罪犯许茂权,男,汉族,199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7年4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茂权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茂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128分,表扬4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茂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茂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茂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庄凤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凤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余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9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庄凤鹏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庄凤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与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余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2016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8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凤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5分,合计获得396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9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凤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凤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凤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张金明,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因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撤销(2003)安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被告人张金明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416400元,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2016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9月23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210分,合计获得3285.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70分。2021年10月1日因获得高等学历教育证书,证书编号:512705202106006544,加3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该犯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416400元,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金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金明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黄德欣,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被告人黄德欣与同案人的违法所得43899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18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并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德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016.2分,合计获得3172.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3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该犯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43899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德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德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德欣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黄双固,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该犯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5年3月1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2月18日又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双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2013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4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减刑4个月15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送达减刑裁定。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25年4月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双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00分,合计获得292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双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双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双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林再发,男,汉族,1944年10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退休干部。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再发犯故意杀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1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2014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减刑裁定。现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00分,合计获得296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1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再发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再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罗金喜,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喜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罗金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1009.1分,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金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金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1号
罪犯张小宁,绰号“大头宁”,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9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减刑释放,系累犯。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云安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2012年9月13日交付广东省四会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793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17年7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12刑更第13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小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04分,合计获得326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43600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小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小宁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2号
罪犯汤桂荣,绰号“阿拉”、“阿乃”,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捕前系农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桂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9日交付广东省惠州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21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5年6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17年4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13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4月12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桂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299分,合计获得333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81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桂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桂荣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桂荣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3号
罪犯李伟,绰号“阿壮”,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8月31日。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2009)清中法刑执字第4872号对被告人李伟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李伟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漏罪)的刑罚相加,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折抵其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其尚未执行的刑期六年八个月,再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相加,总和刑期二十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送广东省番禹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5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8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2分,合计获得3270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65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2019年4月18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4号
罪犯武满豹,绰号“阿豹”、“豹哥”、“老板”,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捕前系农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满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26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31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7年7月21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17刑更第13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7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1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30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武满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56分,合计获得349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5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武满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满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武满豹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5号
罪犯包仕享,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仕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包仕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3068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包仕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仕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包仕享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6号
罪犯曾龙法,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龙法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刑期自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79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曾龙法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龙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0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龙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龙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龙法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7号
罪犯宋志永,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捕前系无业。2012年11月16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101、1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01刑终1660、16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6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该犯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宋志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967分,合计获得309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02月起至2021年11月,获得249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予以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志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宋志永卷宗二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8号
罪犯王军广,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王军广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7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军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340分,表扬4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军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军广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9号
罪犯魏文芳,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漳浦县交通局总工办原主任、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原经理。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文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59.8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文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274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59.8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漳浦县交通局总工办原主任、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原经理,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两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文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文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文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1号
罪犯许德文,男,汉族,1974年04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漳浦县古雷镇原镇长。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德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许德文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03月15日起至2023年09月21日止。2019年0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许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考核分301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许德文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漳浦县古雷镇原镇长,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德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德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42号
罪犯林强,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为中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原常委、建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副处级)。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闽06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1623元;冻结扣押在案的其余资金152000元抵缴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房产(户名为徐伟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369号御景湾11幢23001号房)。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0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2012年至2018年间,该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6.48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该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181.6584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21年至2017年该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共计40.01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9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10000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1021623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的房产(户名为徐伟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369号御景湾11幢23001号房),已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中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原常委、建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副处级),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12月1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44号
罪犯梁跃辉,男,汉族,1964年08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为长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跃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人民币629.008457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41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梁跃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人民币629.008457万元,予以追缴。2019年0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2002年至2017年间,该犯在长泰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9.04845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罪犯梁跃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62.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共加分8次,累计加分2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人民币629.008457万元,予以追缴。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捕前系长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跃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跃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跃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12月1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 1号
罪犯洪院强,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院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539670.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4月26日,该犯在南安市石井镇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该犯酒醉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使。
罪犯洪院强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4696分,获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加分,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金539670.4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80.26元,月均消费234.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7.71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院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院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院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2 号
罪犯彭松林,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艳春经济损失人民币159510.09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松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彭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于2018年9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14年7月13日2时许因向被害人催讨欠款未果怀恨在心,窜到晋江市被害人的工厂里,采用泼硫酸和持刀砍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彭松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85分, 无期期间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5935.5分,共计8520.5分,获表扬14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加5分(2018年3月25日,因参加节目《监区特色文化节目展示》在监狱元宵文艺演出活动中,获第一名,加考核分5分),违规1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59510.09元,已于二审审理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彭松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松林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3 号
罪犯宋强华,曾用名宋祥华,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捕前系工人。曾因抢劫罪于1997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强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560.75元,并对总额285121.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闽刑核59060162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91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宋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强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9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9月11日,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携带菜刀窜至泉州市泉港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至一人死亡。
罪犯宋强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767分, 无期期间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6123.5分,共计7890.5分,获表扬12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2分,其中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以上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560.75元并对总额人民币285121.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224.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7.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9.04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强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强华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4 号
罪犯龚厅,男,汉族,1995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闽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闽刑终字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5月1日,该犯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指使他人从厦门市海沧区运输毒品至龙海市角美镇,并伙同他人与事先联系好的买家进行交易,共计海洛因351.7克,数量大。该犯系主犯。
罪犯龚厅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2944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96.6元,月均消费249.8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8.5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龚厅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5 号
罪犯李传平,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工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3456.9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传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2018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3月1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4年5月3日22时35分许,因王国庆自带一瓶葡萄酒在南安市官桥镇189量贩式ktv消费,该ktv服务员即被告人李传平与王国庆发生争执,被告人李传平拔出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向王国庆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罪犯李传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累计考核分1997分, 无期期间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6999分,共计8996分,获表扬1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3456.9元,已履行人民币128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80.03元,月均消费293.6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9.80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传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6号
罪犯胡发来(曾用名林发来),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闽08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7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3月9日该犯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武平道路行驶;2016年3月26日该犯在福建武平因琐事采用暴力手段致使一人死亡。
罪犯胡发来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4304分,获表扬6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发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发来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7号
罪犯蔡少钦,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系主犯,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少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赔176750元,并对民赔总额50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8日,该犯因琐事纠纷,伙同同案人在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持械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
罪犯蔡少钦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5389分,获表扬7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累计加3分,2019年3月13日,因积极参加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一季度四防教育),加3分。违规3次,累计扣1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18年8月13日,因故意殴打苏金明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赔176750元,并对民赔总额50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民赔62000元(判前缴纳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赔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719.58元,月均消费282.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1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少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少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少钦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8号
罪犯柯思怀,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思怀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4)刑二复80816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思怀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5月1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3月15日至5月3日,该犯伙同同案人从广东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快递运往境外予以贩卖,共计十次走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8克。
罪犯柯思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考核分1700.5分;无期期间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6965分。共计8665.5分,获表扬14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累计加15分(2018年5月13日在监舍制止他人违规行为加15分),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500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2021)闽05执5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明该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25958.3元,月均消费529.76元,帐户可用余额421.51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思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思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思怀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 2022 )第9号
罪犯白辉发,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过溪210号,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闽刑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6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辉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刑更1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7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16日下午,该犯在安溪县龙门镇其家中因交女朋友受阻拦的原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
罪犯白辉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累计考核分2919.5分, 无期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6184分,共计9103.5分,获表扬14次。考核期内加分3次,累计加12分,2020年3月积极协助民警做好新冠疫情防控表现突出加5分、2020年4月积极完成防疫隔离服生产表现良好加3分、2020年5月积极协助民警做好新冠疫情防控表现突出加4分,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白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辉发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白辉发减刑卷宗 2册
⒉减刑建议书5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10号
罪犯陈艺君,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3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闽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艺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297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陈艺君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陈艺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间,该犯单独或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从泉州市驾车至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该犯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2015年3月5日,该犯在泉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因与同监室人员打架致伤,送医院治疗时,该犯从医院秘密逃脱。
罪犯陈艺君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5453.5分。获表扬8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累计加20分(2018年4月7日因救死扶伤专项加分20分),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8847.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28.3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41.47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艺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艺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艺君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 )第11号
罪犯吴进干,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进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32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进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5月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9月11日,该犯为运输毒品牟利,驾驶小车到广东惠来县将甲基苯丙胺4023.7克,海洛因0.4克运到福州,途径泉州时被查获。
罪犯吴进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考核分2079.5分,在无期徒刑期间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7267.5分,共计9347分,获表扬14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加分2次,累计加6分(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5日因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互监组组长,互监组成员均无出现违规行为各加3分),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9787.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03.8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47.44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进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进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进干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2号
罪犯陈贵富,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693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0月5日,该犯与其妻因婚姻感情纠纷并发现被害人与其妻在深夜相处后,遂产生愤慨报复的恶念,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持锐器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捅刺多刀,致当场死亡,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罪犯陈贵富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考核分4908.5分,获表扬7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于2018年11月因在监狱举办的文艺汇演获一等奖加5分。违规1次,,2020年2月因殴打他犯被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469395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87.77元,月均消费184.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0.3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贵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贵富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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