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李晓波,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4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46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7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波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晓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郑建龙,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193960.31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郑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2507.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193960.31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建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沈玉锋,男,汉族,2000年7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玉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共同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59361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玉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2168.1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共同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59361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9049.28元,总履行比例69.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个人追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76.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76.45元。
该犯有赃款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9.4%,减刑幅度扣减两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玉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玉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玉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范忠礼,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忠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41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8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41年7月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忠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3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6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85.4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64.84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忠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忠礼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忠礼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蔡兴光,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8月14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兴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兴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36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履行500元,履行比例1.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64.66元,月均消费224.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0.6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兴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兴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兴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蔡业祥,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业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共同民事赔偿金150933元(其中个人部分为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75-1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对上诉人蔡业祥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蔡业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7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4年3月13日止,并于2019年1月31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4932.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291.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4487.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体数额不明确)已交200元,共同民事赔偿金150933元(其中个人部分为60000元)已交3500元,履行比例2.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没款200元,赔偿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71.97元,月均消费294.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41.9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业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业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陈金龙,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4年11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597.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金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陈玉益,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4980元、美金100元、手机、项链等物品发还被害人。2013年9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8年12月22日止,并于2019年11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玉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97.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05.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63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2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4980元(其中个人部分为11326.66元)、美金100元、手机、项链等物品发还被害人,已履行8000元(经核实,其余同案犯已履行共同追缴金4000元),履行比例22.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金4000元(履行比例达个人部分30%符合呈报条件)。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82.88元,月均消费362.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6.41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2.9%,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月均消费362.76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玉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玉益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玉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郭上沪,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雇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上沪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上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64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上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郭上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上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李斌,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暂扣于东山县公安局的保证金15000元抵缴罚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斌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919.5分,表扬1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志勇,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并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40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003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546.9分。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370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没款200元,追缴金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988.78元,月均消费437.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82.25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437.15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志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志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孙志龙,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龙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2016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8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15日止,并于2019年9月1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54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010.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9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孙志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志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吴禄春,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禄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禄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70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6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禄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禄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禄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吴小清,男,苗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940.1分,表扬1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小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小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许辉明,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4年8月19日止,并于2019年9月3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2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0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2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许辉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辉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薛东杰,化名张德明,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捕前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闽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东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12日止,并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薛东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34.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71.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59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东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薛东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东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彭思银,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8月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思银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17.0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65056.71元附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9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2014年11月18日至2032年2月17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思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16.5分,合计获得461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75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9517.0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65056.71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600元,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100元,履行比例1.5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15.2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26.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思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思银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思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汤权林,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权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9075元。宣判后,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9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权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66分,合计获得2778.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207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09575元,已履行人民币29600元,履行比例14.1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81.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6.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2.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权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权林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权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涂鑫民,男,汉族,1998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学生。犯罪时未满18岁。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鑫民犯盗窃、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涂鑫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涂鑫民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29年10月10日止。2016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刑七个月;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9月10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涂鑫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38分,合计获得311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获26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鑫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鑫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鑫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黄日养,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0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9716元。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31年2月4日。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日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4480.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99716元,因同案犯在二审期间已退赔370000元,故被告人黄日养等三人应继续共同退赔29716元。该犯本次向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金人民币3000元,个人退赔比例达到30.28%。两项合计履行比例5.5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903.4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9.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39.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57%,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日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养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日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陈继春,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6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余漏罪未被判决。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2018年9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2019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44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成双,曾用名“成双春”,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56350元。刑期2018年4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成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3091.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635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86435.69元。其中本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35.69元,履行比例55.4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03.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5.3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5.49%,减刑幅度扣减两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成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成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方庆云,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庆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2年8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52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庆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庆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沈顺福,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顺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2年7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兑换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82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考核期内兼职夜间值星,累计加分36.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顺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顺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吴国林,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137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陈加滨,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加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8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刑初800号刑事判决中对陈加滨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陈加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6刑更105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加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27.2分,合计获得2537.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4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该犯考核期内兼职夜间值星,累计加分157.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于上次呈报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加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加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黄小勇,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95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小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童文学,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矿长。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文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童文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048.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考核期内兼职夜间值星,累计加分143.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童文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文学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童文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陆明,男,汉族,1994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6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20分,合计获得287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于上次呈报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罗凯泉,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凯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23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该犯考核期内兼职夜间值星,累计加分138分。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凯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凯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许伟,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56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72.06元,月均消费227.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5.41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曹豆豆,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豆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豆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529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该犯已履行全部义务的结案证明。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豆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豆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豆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董春树,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春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于2017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19年8月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48分,合计获得296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6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系一般对象。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春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春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春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黄坤荣,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坤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50600.41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15143.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34年4月20日止);2018年6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9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坤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14分,合计获得6476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566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事赔偿150600.41元,对赔偿总额215143.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期间已履行赔偿金2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58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4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300元)累计履行赔偿金308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3%。该犯考核期消费13417.87元,月均消费291.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3161.66元。
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14.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坤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坤荣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坤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江槐林,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054.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于原审判决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一般罪犯。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槐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槐林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林金金,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金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2年11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0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46分,合计获得4745.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获得39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之前减刑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元,退赔人民币39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200元、履行退赔人民币306元,该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16.59元,月均消费363.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27.16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月均消费363.59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林锡河,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6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锡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于2017年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锡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51.5,合计获得276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231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上次减刑已履行人民币102650元;本次向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105650元,罚金履行比例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98元,月均消费283.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锡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锡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锡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林想雨,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想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想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2年1月止,累计获3293.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想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想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想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陆艳辉,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艳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个人赔偿人民币420658元(含已预交人民币二万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9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7月10日送达,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44年6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陆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57分,合计获得5070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400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个人赔偿人民币420658元(含已预交人民币二万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9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上次减刑履行赔偿金5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300元,合计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800元,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3.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7.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艳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艳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沈旺景,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旺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5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刑期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旺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23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已于二审期间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旺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旺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旺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吴大祥,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大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大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226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大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大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郭春明,男,回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7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春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春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利林,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闽0626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1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782.5分,合计获得310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21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利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利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谢杰,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工人。曾于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3月20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谢杰退赔被害人合计31405元。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542.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1405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退赔比例为31.84%,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58.3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775.68元,月平均消费271.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5.53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两项之和履行比例58.36%,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薛建律,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建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薛建律的违法所得赃款,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闽06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薛建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935分,合计获得196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14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元(其中上次减刑履行1500元,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2000元(其中上次减刑履行1500元,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918.38元,月均消费295.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53.3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两项合计履行比例12.5%,提请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建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建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建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阮佛金,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佛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阮佛金判决。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4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2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55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并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阮佛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0分,合计获得3620.5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2834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53700元;履行比例5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25.16元,月均消费253.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47.8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6.7%,有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阮佛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佛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阮佛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汪正杰,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正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731.4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正杰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59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4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4年4月13日,并于2019年2月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汪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05.2分,合计获得5102.5分,表扬六次、兑现物质奖励二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417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于2019年3月25日,因2月至3月间积极完成民警布置的其他任务(参与监舍装修改造,表现良好)加4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731.4元,已履行人民币341.39元,总履行比例0.1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03.6元,月均消费164.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81.1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汪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正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正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黄金地,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198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2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金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27分,合计获得3359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294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1980元,已于2019年8月15日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金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金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陈清龙,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清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2950分,表扬三次、兑现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于2020年12月23日因不明事实污蔑民警,一次性扣考核分9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1.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44.62元,月均消费238.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25.2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清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清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罗炘松(曾用名罗钰锟),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公司职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炘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炘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获得2473.9分,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639元,月均消费173.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6.1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炘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炘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炘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罗顺宝,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南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顺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罗顺宝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5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后驱逐出境。现刑期至2032年12月15日止,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80分,合计获得3785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7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56.68元,月均消费37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12.25元。
该犯月均消费378.7元,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宝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顺宝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蔡万民,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万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万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42.1分,合计获得2742.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74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万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万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万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郭晓坚,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晓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做出(2017)闽02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晓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314分,合计获得2607.5分。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1854分,4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于首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晓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晓坚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林灿祥,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灿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灿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740分,合计获得415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31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灿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灿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灿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忠生,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1424.5分,2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忠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潘建华,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9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建华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977.9分,合计获得2087.9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1622.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该犯退出违法所得2399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建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许福弟,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福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1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福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4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43分,合计获得407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6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福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福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福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徐裕勇,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裕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2117分,3个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于2020年6月17日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裕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裕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何舟,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闽刑终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年4月4日送达。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41年3月1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46.5分,合计获得388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获得32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0年6月23日因用塑料凳子打砸他犯,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于履行1021.78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874.39元,月均消费330.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88.61元。
该犯月均消费为330.11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舟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李干州,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82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干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干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3334.3分,5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5000元,已履行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1.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18.20元,月均消费247.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00.5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1.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干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干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干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刘力,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赃款人民币346115元,予以归还失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累计获2950.3分,4个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赃款346115元(该犯个人至少应退62180.27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8745元,违法所得个人部分履行比例为30%,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4.6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17.92元,月均消费232.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8.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4.62%,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张忠良,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1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88分,合计获得413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31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忠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正海,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正海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68元。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44号刑事判决,维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刑初57号对被告人王正海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160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768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正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刘亮明,男,汉族,1950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亮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亮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20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281.03元,履行总比例40.56%。其中2020年7月8日长汀县法院强制执行4121.32元,2022年3月扣划1159.71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人民币1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104.23元,月均消费129.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8.2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0.56%,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亮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亮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亮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叶满源,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满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1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7月11日止,并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满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0分,合计获得3712分。该犯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1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为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满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满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满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俞升才,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升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8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3日止,并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20分,合计获得4007分。该犯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21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于上次减刑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升才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升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黄臣武,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臣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6刑终第303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黄臣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臣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476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18000元, 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8000元,履行比例30%。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3168.76元,月均消费337.6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68.7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月均消费337.66元提请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臣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臣武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臣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黄文安,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农民。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3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1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9)闽06刑更第10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文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42分,合计获得4418.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68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另查明,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在之前减刑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江彬,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江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709.2分, 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在原审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李贵山,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50元。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以(2018)闽03刑终第3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贵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3996.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450元,本次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14450元,履行比例59.1%。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832.99元,月均消费264.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7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履行比例59.1%,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贵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贵山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沈艺勇,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艺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沈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757.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862.11元,月均消费253.6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2.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艺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艺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唐思全,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思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泉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9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7月1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唐思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99分,合计获得433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37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30000元已缴纳1655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5.5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261.76元,月均消费289.4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92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52%,提请幅度扣减一个三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思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思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思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王建平,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8)闽06刑更第12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2018年12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56.5分,合计获得4956.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46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9000元, 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7000元,履行比例4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757.59元,月均消费268.9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67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5%,提请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建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王岩松,男,汉族,199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9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岩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185396元。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岩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2500.6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未履行;同案犯11人共同退赔185396元,个人均摊16854.18元,该犯履行10000元,履行个人比例59.33%,同案履行18271.81元,累计履行28271.81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13%。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637.01元,月均消费276.5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02.91元。
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13%,提请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岩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岩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岩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许子阳,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子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子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950.4分, 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子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子阳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子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涛,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26969元,个人民事赔偿158090.7元。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6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5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8月12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32.5分,合计获得4789.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398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3000元已缴纳6363.5,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26969元,个人民事赔偿158090.7元,本次向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两项合计履行7363.5元,履行比例1.3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116.78元,月均消费289.0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5.49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履行比例1.36%,提请扣幅三个月;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两罪均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林文博,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赔53727.38元,并对民赔总额220026.4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12月22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文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38分,合计获得413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0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赔53727.38元,并对民赔总额220026.4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民赔26200元(同案犯在原审时已赔偿20000元),总履行比例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27.18元,月均消费249.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8.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博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发达,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发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发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025.5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6000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发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发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肖浪金,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浪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5.49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912.9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5.49万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5.49万元已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73.2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回函,该犯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5.49万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29.9元,月均消费235.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6.8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浪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浪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熊伟昌,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民。曾于1999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4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伟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1年8月19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1年8月19日止,并于2019年9月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伟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39.5分,合计获得518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384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2098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伟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伟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伟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祖生,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生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违法所得13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5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12月22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祖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44分,合计获得462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5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138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祖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祖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金海,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573号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上诉人张金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4206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总履行比例1.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43.86元,月均消费268.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3.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金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金辉,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6.8万元。2011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9月17日止,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95.8分,合计获得4560.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850.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赔16.8万元,已履行800元,总履行比例0.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79.99元,月均消费131.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73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金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朱萌,男,汉族,1999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062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36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924.5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郭小华,男,汉族,1983年11月18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华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小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小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江虹霖,男,汉族,1993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虹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7人)剩余赃款人民币59361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虹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3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共同(7人)剩余赃款人民币59361元,已履行人民币32049.28元,履行比例53.99%,其中本人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同案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29049.28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72.5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57.06元,月均消费208.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4.3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72.51%,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虹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虹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虹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卢志萍,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曾于2015年2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于2018年9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志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64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志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志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志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覃征,男,壮族,1994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8月4日止。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覃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54.2分,合计获得383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8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覃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征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覃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文凯,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凯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附带共同(13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4年8月19日止。于2019年9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文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24.5分,合计获得441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34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共同(13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3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3.2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60.4元,月均消费295.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1.69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3.24%,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凯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文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张双强,男,汉族,1951年9月7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00分,合计获得240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8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双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张翕栋,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翕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作出(2020)闽06刑终43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翕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94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翕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翕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翕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郑振龙,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雇员。曾于2012年9月2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振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1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0000元,履行比例5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90.99元,月均消费246.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7.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50%,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振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振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罗文绪,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文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文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1年02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98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文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罗文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刘海瑞,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72346.58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6刑终13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海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2017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并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041.5分,合计获得218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01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162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海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尹泽林,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泽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尹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09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320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尹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泽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尹泽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洪江龙,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曾于2014年10月28日因犯强抢劫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江龙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345元。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 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8月6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16.5分,合计获得3963.5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03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324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1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追缴违法所得4345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判决后未履行的总金额为14345元,已履行5745元,履行比例为40%。考核期消费5589.66元,月均消费207.02元,账户可用余额489.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予以延长2个月,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0%,减刑幅度扣减2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江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洪江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刘宁洪,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宁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79107.5元。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刑终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1年10月21日止,并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宁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4.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08.5分,合计获得370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2925.5分。考核期内扣分3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479107.5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2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4%。考核期消费9475.05元,月均消费290.94元,账户可用余额1169.4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延长2个月,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宁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宁洪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宁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苏垚文,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644166.45元。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3年1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6年10月20日止,并于2018年10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713分,合计获得5729.5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起至2022年01月,获得518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644166.45元,已履行40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法院回函说明同案犯履行2000元。入监后未履行的金额为607166.45元,入监后履行3200元,履行比例为0.53%。考核期消费11575.58元,月均消费275.61元,账户可用余额418.76元。
该犯入监后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53%,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垚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苏垚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黄佳星,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佳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黄佳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佳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2年1月内累计获4310.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600元,总履行比例3.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27.38元,月均消费212.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56.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佳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佳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佳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黄永辉,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814.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永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李铅霞,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铅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12月18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铅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14.5分,合计获得454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58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4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92.66元,月均消费275.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74.33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铅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铅霞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铅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第206号
罪犯林瑞华,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5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6016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2012年11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17号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2年12月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80分,合计获得3184.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27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5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6016元。已履行人民币46650元,总履行比例30.0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50元,履行罚金人民币178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80.61元,月均消费260.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9.4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0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瑞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瑞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徐剑彬,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剑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并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19.8分,合计获得2783.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8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剑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许江南,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江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31年9月24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江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2.9分,合计获得3965.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22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江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江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江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郑庆祥,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庆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生效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9月23日押送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改为七年;2011年5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岩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7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并于2019年11月14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3年5月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3分,合计获得389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31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7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无具体金额,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09.81元,月均消费290.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9.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庆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庆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邹亮亮,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亮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绑架事实,于2015年11月23日因绑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6日押回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32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19年5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41年5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邹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29分,合计获得551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41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年6月因琐事与同改发生争吵后,顶撞民警被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196.99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2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658.04元,月均消费315.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5.88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315.08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亮亮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亮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曾群阳,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群阳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68元。2011年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7日止;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8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群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82分,合计获得4367.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68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68元,缴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48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58.30元,月均消费292.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2.8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群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群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群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海锋,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607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刑初字第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海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年1月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3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裁定于2016年3月31日送达。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9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907分,合计获得6496.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55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607元,已履行人民币6096元,履行比例4%,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596元,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81.28元,月均消费283.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2489.5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的,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锋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海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林振鹏,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振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振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2126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判决时履行30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7000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振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振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振鹏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施金水生,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金水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2017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施金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09分,合计获得318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249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金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金水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金水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苏云芳,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云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872.6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云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云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唐光进,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光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55.60元,并对1358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于2016年5月5日送达。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8年8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8月20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光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95分,合计获得5616分,表扬7个,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46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55.60元,并对1358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元,总履行比例0.78%,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24.81元,月均消费293.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998.36元。
该犯其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光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光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唐晓东,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刑更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于2019年12月25日送达。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1年12月5日止。现刑期至2041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41分,合计获得4655.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69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款39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20.61元,月均消费330.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540.12元。
该犯月均消费超3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晓东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晓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翁伟泽,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伟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4093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伟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3161.5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4093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伟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伟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伟泽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吴祥金,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祥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77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祥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祥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王子明,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878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子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江建灿,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建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人民币4249.5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建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753.2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人民币4249.5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建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建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建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蓝传光,男,汉族,2000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传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传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314.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传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传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传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阳祥雨,男,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祥雨犯组织、领带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阳祥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964.3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阳祥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祥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阳祥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易炳兴,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3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炳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易炳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786.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炳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炳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炳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蓝金华,男,畲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8)闽0823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金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935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金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郑元清,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元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元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8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82.2分,合计获得306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1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元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元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元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欧顺涛,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顺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566.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欧顺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欧顺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欧顺涛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刑更25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欧顺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9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44年7月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顺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71分,合计获得347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69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已于二审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顺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顺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顺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陈尚明,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尚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234.75元,对赔偿总额260782.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4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8年1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3年12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009分,合计获得6141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522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00元;个人赔偿78234.75元已履行400元;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元,民事赔偿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885.14元,月均消费211.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841.3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尚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尚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廖焕东,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焕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焕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焕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1568.6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该犯追缴违法所得无明确数额,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85.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1.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8.53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焕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焕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焕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蔡学龙,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7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3.5分,合计获得2654.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197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陈海清,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清犯组织卖淫、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0月18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27.4分,合计获得428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86.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400元,本次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09.45元,月均消费371.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46.94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本次未履行扣幅一个月,月均消费371.27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清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陈继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做出(2018)闽05刑终3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18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35分,合计获得253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168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于上次减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肖珊,曾用名陈朝国,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肖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裁定书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肖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13.1分,合计获得5015.1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374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75.24元,月均消费370.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0.09元。
该犯月均消费370.29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肖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肖珊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戴烽文,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烽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做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戴烽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戴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2096.4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赔偿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已履行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定区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48.15元,月均消费286.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4.54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烽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罗舜贤,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字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舜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7日。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舜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70.4分,合计获得2625.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18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已履行6800元,其中于本次向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2600元,履行比例为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89.88元,月均消费272.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舜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舜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吴健元,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1552.5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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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杨鹏震,男,汉族,199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做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杨鹏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29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鹏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43分,合计获得4704.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6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鹏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叶晓鹏,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晓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8693.8元。201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42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65分,合计获得413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获得3435.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4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2次(2019年11月被查违规盗用他人购物卡进行消费,扣考核分300分;2021年3月被查出参与赌博,但数额较小且认错态度较好,扣考核分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08693.8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履行比例7.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80.72元,月均消费235.7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22.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晓鹏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余明言,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明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72分,合计获得223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155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履行4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2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4.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49.22元,月均消费243.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9.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张月蒙,曾用名张月照,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2020)闽08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张月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93.91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月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2120.2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93.91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月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月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郑金胜,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727.3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2002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1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1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59.3分,合计获得4818.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68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727.3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2002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为2.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69.87元,月均消费267.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2.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XXX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2号
罪犯董勤,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0年12月14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董勤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董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29.2分,表扬3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1.2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532.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3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勤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勤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3号
罪犯高锦鸿,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4年9月23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锦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锦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4390.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锦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锦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锦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4号
罪犯靖国锋,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199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靖国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盗窃罪,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不变,并于2020年11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1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04.5分,合计获得2117分,表扬2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154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靖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靖国锋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又八天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靖国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5号
罪犯林桂煌,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同案犯4人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桂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19分,合计获得345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255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非法所得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200元;罚金3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31100元;责令同案犯4人共同退赔77038.2元,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0元,累计已履行23000元,同案犯履行34300元,合计履行57300元,两项合计有效履行总额87300元,总履行比例81.5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9327.54元,月均消费373.1元,帐户可用余额915.5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刑履行履行81.56%但未全部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桂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煌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桂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6号
罪犯刘恩双,男,土家族,1966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恩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恩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40.5分,表扬3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1.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7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1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1.62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恩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恩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恩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7号
罪犯彭超军,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超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被害人3426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2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76.5分,合计获得4076.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0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4261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6875元,同案犯履行人民币34261元,总计履行人民币41136元,已超额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712.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1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9.5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超军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超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8号
罪犯张宸箕,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宸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未明确金额。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张宸箕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宸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44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审未明确金额。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403.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90.45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宸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宸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宸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49号
罪犯张荣康,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张荣康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荣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1687分,表扬1次,兑换物资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荣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荣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250号
罪犯郑连生,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连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初字第44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连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3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4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年11月7日送达。现刑期至2044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5分,合计获得36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27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赔人民币2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连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连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廖裕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裕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36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85号关于对被告人廖裕顺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裕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3036.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0元,累计履行4000元,履行比例为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47.68元,月均消费248.2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8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裕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廖裕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裕顺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徐训勇,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训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2460499.34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终5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日止,并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378.4分,合计获得3446.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296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2460499.34元,本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7000元,累计履行7500元,履行比例为0.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363.52元,月均消费112.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徐训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训勇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余文山,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文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5370.67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2011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9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8日止,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90.4分,合计获得4001.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连带赔偿145370.67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累计履行37000元(其中判决时履行2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为13.5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01.63元,月均消费167.7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7.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56%,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余文山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文山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陈华(曾用名陈金炳),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福建和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运营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获得296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李建业,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建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3月23日止;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9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3分,合计获得4037.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获得32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业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业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黄雅堤,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11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雅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4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雅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雅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74分,合计获得416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获得33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4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5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0元,总履行比例7.5%,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67.04元,月均消费283.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4.6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其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合计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雅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雅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雅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谢在铮,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2日刑罚执行完毕,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在铮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字2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在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3630分,获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总履行比例0.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32.9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4.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4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在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在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在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何炳元,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工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炳元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被告人何炳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337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何炳元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15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年5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5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炳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0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1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00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375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11.6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42.41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炳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炳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炳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2号
罪犯杨卢坤,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卢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7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杨卢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卢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2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予以延长三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卢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卢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卢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3号
罪犯王小波,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29200元,共同民事赔偿5939.2元,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3143.5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29200元,共同民赔5939.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回函,同案犯已履行共同退赔29200元及共同民赔5939.2元。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小波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4号
罪犯陈福恩,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武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福恩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福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获得2629.5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1878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福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恩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福恩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 月25 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5号
罪犯林耀忠,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0月5人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耀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考核分2937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涉恶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耀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耀忠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 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6号
罪犯李吉东,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石厝村党支部书记。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合计41701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做出(2019)闽06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获得2991.5分,表扬4个。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70131元没收上缴国库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吉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7号
罪犯陈志宏,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赃款人民币13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获得281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40000元、赃款人民币134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宏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 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3号
罪犯黄杰,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刑终1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1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厦门市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03.7克;该犯还伙同同案人将上述毒品从龙岩辗转多地运输至厦门。
罪犯黄杰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3278.5分,获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20.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0.62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杰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4号
罪犯沈海荣,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海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226348元。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海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5月1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1月7日,该犯因夫妻感情纠纷而对其妻子怀恨在心,遂从江苏到泉州市洛江区,持水果刀故意捅刺其妻子,致其死亡。
罪犯沈海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考核分2060.5分,无期期间2017年11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7001分,共计9061.5分,获表扬14次。考核期内加分2次,累计加8分(于2018年8月9日因积极参加监区文艺汇演,并获奖加5分;于2018年12月13日因参加诗歌朗诵加3分);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226348元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071.09元(这里为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393.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26.8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海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海荣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5号
罪犯王建良,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5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987.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8年3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4月7日晚,该犯在南安市水头镇,因情感纠纷而预谋行凶,其事先准备刀具,在现场用力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罪犯王建良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3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5075分,获表扬八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987.5元,已履行人民币372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72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82.02元,月均消费288.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6.1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建良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建良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6号
罪犯胡国武,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闽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1月6日至8日间,被告人胡国武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从云南省昆明市携带至福建省南安市,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707.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3克。
罪犯胡国武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3888分,获表扬5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18年8月30日,罪犯胡国武因罪犯蒲建新在走廊队列中故意对其辱骂,而殴打蒲犯一拳,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12.27元,月均消费266.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2.27元。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国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国武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7号
罪犯王伦海,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2刑初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伦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个人赔偿348343.2元,并对赔偿总额1161144元承担连带责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个人赔偿348343.2元,并对赔偿总额1161144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闽刑终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刑初第76号对上诉人王伦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年9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0月8日,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厦门市海沧区因琐事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2015年6月24日,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厦门市海沧区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2015年4月27日,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厦门市海沧区,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
罪犯王伦海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4277.5分,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考核期间加分一次加1分(2019年10月1日参加监区文艺活动)。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赔偿348343.2元,并对赔偿总额1161144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时其同案犯已缴纳100000元),该犯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660.42元,月均消费266.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01.66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伦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伦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伦海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8号
罪犯李艳生,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刑核286116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初6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艳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严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2月24日,该犯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李艳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死缓期间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1797.5分, 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95分,其中重大违规2次(2020年12月29日,企图以自伤自残的方式抗拒改造,按《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扣100分;2021年12月22日,在号房中动手打人,情节严重,按《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款,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艳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艳生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19号
罪犯苏海生,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7150.73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194145.73元,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闽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月22日,该犯因琐事纠集多名同案人,在厦门市同安区康浔村持械与他人聚众斗殴,并致对方一人死亡。
罪犯苏海生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4186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94145.73元,并对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647150.73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455.19元,月均消费342.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3.5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海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海生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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