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尹秋志,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秋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6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2月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6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尹秋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4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77.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258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395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47.2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1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1.7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月均消费超过人民币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尹秋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秋志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尹秋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刘仰涛,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仰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裁定于2016年7月8日送达;2019年1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5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仰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28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689.5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488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64.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1.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3.0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仰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仰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仰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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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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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沈进容,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进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进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698.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110.9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41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进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进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进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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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林燕杰,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刑事判决。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燕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3月止,累计考核分2177.4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447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955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燕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燕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燕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何晓明,男,汉族,1994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3月止,累计考核分2938.2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47.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9.6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晓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晓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蔡远红,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远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远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29.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72.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65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0分(该犯于2020年4月11日因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被一次性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远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远红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远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王亚辉,曾用名王亚收,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95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亚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亚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吴文昌,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0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于2006年11月5日因抢劫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曾于2011年6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0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68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元已履行5000元, 履行比例12.5%;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40900元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回函证实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69.89元,月均消费224.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1.6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文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张瑞浪,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6月9日因抢劫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前犯抢劫罪,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二日,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瑞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551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2020年7月11日由监狱代扣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瑞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瑞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二天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瑞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蔡妙秋,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捕前系农民。1998年6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5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7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诏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妙秋犯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377元。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止。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2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23年4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妙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44分,合计获得408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妙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妙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妙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爱祥,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爱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爱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147.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爱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爱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爱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诗彬,男,汉族,199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诗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刑期2018年9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1976.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190元,总履行比例6.19%。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30.8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0.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8.5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诗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诗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黄其勇,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其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2015年11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5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2月1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48分,合计获得396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000元,履行比例31.6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66.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7.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9.8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67%,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提格扣减三个月;月均消费人民币387.66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其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其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余炳祥,男,汉族,200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炳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2020年8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炳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806.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三千元转提为罚金。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炳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炳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炳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张李君,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李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2018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李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获得3448.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李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李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李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杨霆飞,男,汉族,1994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霆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霆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5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霆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霆飞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霆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张武林,男,畬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武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337.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武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武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柯镇国,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镇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121.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刑更3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于2018年12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1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柯镇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259.7分,合计获得6379.3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549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283121.5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累计履行比例1.05%,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991.97元,月均消费295.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9.48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镇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镇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镇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吴承军,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承军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2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昕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江、李凤琼、周云云、段雨轩经济损失人民币378078.5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40年6月19日止,于2018年7月1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503分,合计获得7095.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580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24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昕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未履行,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江、李凤琼、周云云、段雨轩经济损失人民币378078.59元已履行22700元,其中庭审期间向原审法院缴交200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519.12元,月均消费290.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46.47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5%,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承军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承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冉双全,男,土家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双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个人各赔偿人民币55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闽06刑更1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6刑更4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2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冉双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65分,合计获得3567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获得31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元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个人赔偿部分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部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0.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635.68元,月均消费30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53.9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0年1月一次性扣考核分100分,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50.0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冉双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双全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冉双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黄本新,男,土家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本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本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46.5分,合计获得307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37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上次报减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本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本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本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蒋平仁,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平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92553.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8年10月25日止。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8年5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60分,合计获得447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38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92553.78元,已履行28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履行比例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40.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9.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09.18元。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为1.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累计减刑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平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平仁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平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林平义,男,汉族,1994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平义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19年7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5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平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53.2分,合计获得4217.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1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9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于2017年报减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平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平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平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刘学玲,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玲犯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492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 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学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07分,合计获得392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5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2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4920元。已履行罚金15000元、履行共同违法所得250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共同违法所得案款7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罚金10000元,其同案郑盼履行共同违法所得2500元),两项之和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70.2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34.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01.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2.26元。
该犯系一般罪犯。
该犯两项之和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70.27%,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301.11元,减刑扣幅十五天,累计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学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玲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学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石国锋,男,水族,199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闽08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赔偿总额人民币96911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闽刑终42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石国锋犯故意伤害罪,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于2019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3795.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10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9110.1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04.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4.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国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国锋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杨辉文,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91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一审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一般罪犯。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辉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殷立贵,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2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立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6229.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4.5分,合计获得395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79.5分。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6229.1元,已履行521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了40000元前期减刑累计履行了7100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5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为5.8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93.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9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2.26元。
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8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殷立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立贵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殷立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郑从谦,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从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止; 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3月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从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38.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14.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6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27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0元,履行比例5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64.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0.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4%,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从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从谦予以减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从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周家兴,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3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家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68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1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家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兴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家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闽漳狱〔2022〕减字第288号
罪犯曾祥云,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祥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0993.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44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年1月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祥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67.5分,合计获得419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1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0993.4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财产刑履行比例为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19.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1.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7.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为1.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累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祥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祥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陈振南,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189.0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刑终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1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于2019年4月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振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619分,合计获得5706.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获得464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189.07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4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2334.02元,月平均消费293.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49.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振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振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方坤尧,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坤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坤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349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坤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坤尧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坤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傅剑峰,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傅剑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1年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6分,合计获得295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17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剑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剑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刘奎,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捕前系货车司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70.5分,合计获得488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获得40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刘五金,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743元,对余额人民币40174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于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五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28.5分,合计获得339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五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五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五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马生录,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生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生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74.5分,合计获得392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28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0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生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生录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生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向贻伟,男,土家族,1987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5月8日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贻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4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贻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4603.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贻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贻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贻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杨平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平华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9年1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56.5分,合计获得383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4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平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张煌忠,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雇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煌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煌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0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履行比例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475元,月平均消费203.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0.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煌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煌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煌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志福,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1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1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51.5分,合计获得382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29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福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温志宇,男,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志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退赃款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1962.3分,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志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志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王小林,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401.9分,表扬二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次2021年8月9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小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詹文清,男,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詹文清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68.5分,合计获得2757.5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99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2020年7月2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人民币101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69.18元,月均消费461.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55.52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月均消费461.54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罪犯詹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文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文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姚框,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闽02刑终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15日止,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49.5分,合计获得2668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16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新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框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林和成(曾用名陈和成),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和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和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和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4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3月19日止,并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55.4分,合计获得4105.9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4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59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人民币15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42.04元,月均消费231.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5.1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和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和成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朱建洪,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981元,并对赔偿总额14993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3年11月3日止。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7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建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333分,合计获得333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29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81元,对赔偿总额149936.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朱建洪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已结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建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建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建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范志裕,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志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以(2016)闽01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7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志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549.1分,合计获得3770.6分。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累计获3082.6分,5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80分(2020年1月28日,因被罪犯徐森腾言语刺激、辱骂、推打挑衅后殴打罪犯徐森腾)。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于首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志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志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志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曲国庆,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被告人曲国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325633.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终字第4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是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9月11日止。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2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曲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09.5分,合计获得401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318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已于首次减刑时履行完毕;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32563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24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2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7.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68.13元,月均消费398.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41.45元。
该犯财产刑总履行比例为7.52%,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提格扣减四个月;月均消费为398.94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曲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国庆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曲国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林剑萍,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剑萍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3日因漏罪押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闽03刑初25号、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剑萍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2日重新收监,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剑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累计获2904.5分,4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林剑萍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地产,已履行209912.89元。财产刑判项总履行比例为17.4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16.55元,月均消费269.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5.13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总履行比例为17.4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剑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剑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剑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韩焕宗,男,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焕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28147元,扣除已预付的41000元,还余1487147元。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韩焕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8次,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51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民事赔偿人民币1528147元,扣除判决前已履行的民事赔偿人民币41000元,应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1487147元,服刑期间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总履行比例0.1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79.16元,月均消费287.6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7.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0.16%,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焕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焕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焕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黄啟浪,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啟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赃款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啟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1761.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分,其中旧考核累计扣30分,新考核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10000元,已于判决前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啟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啟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啟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林国钦,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林国钦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一十元。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1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5月3日止,并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01分,合计获得2260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7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一十元,已于上次减刑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王树学,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7583.5元。宣判后,该犯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王树学抢劫罪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王树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4年12月5日止,于2019年12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94分,合计获得44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57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7583.5元,扣除审判期间履行的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497583.5元,服刑期间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500元,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1%;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0元,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36.89元,月均消费285.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9.5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学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树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魏源昌,男,汉族,1993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雇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源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以(2020)闽08刑终字88号刑事附带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6月起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98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其中旧考核累计扣20分,新考核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总比例1.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17.45元,月均消费243.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8.5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源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源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吴东辉,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12月8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东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吴东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责令被告人吴东辉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八万零四百二十四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507号对原审被告人吴东辉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4月8日止,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14分,合计获得354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起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50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3200元,同案犯郭庆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424元,总履行比例90.17%;其中本次向仙游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82.16元,月均消费199.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8.17元。
该犯系累犯,且为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东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东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吴嘉伟,男,汉族,1998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嘉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5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罪犯。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嘉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嘉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吴沁伟,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沁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向被告人吴沁伟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7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2020年0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沁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沁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许晓强,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晓强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26号对原审被告人许晓强的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许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18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其中旧考核累计扣20分,新考核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罚金30000元于二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本次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83.07元,月均消费219.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4.69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晓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晓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邓和荣,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和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邓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64分,合计获得493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9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和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和荣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甘寿星,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寿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第8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1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38年10月31日止。裁定于2019年11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甘寿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14分,合计获得4696.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7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履行3000元,本次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529.49元,月均消费297.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34.82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寿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寿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寿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黄桂荣,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闽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四监区十分监区。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第2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第4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4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桂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85.6分,合计获得4772.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3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履行3139元,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2180.52元,月均消费380.6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73.49元。
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80.64元,提请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桂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桂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桂荣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罗彬熔,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彬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罗彬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54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在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彬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彬熔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彬熔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吕辉龙,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辉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吕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94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在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辉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辉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潘益真,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益真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赔偿122960.9元,并对赔偿总额39986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第15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2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潘益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80分,合计获得4899.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40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履行500元,本次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500元;个人赔偿122960.9元累计履行19479元,本次于2021年5月19日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民事赔偿累计履行比例4.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744.23元,月均消费275.4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66.2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4.7%,提请扣幅三个月;该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系从严对象,提请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益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益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益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肖亮,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第7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肖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851.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4日由漳州监狱代缴5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9500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亮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亮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许福清,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福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5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64分,合计获得332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49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0元,累计履行4400元,履行比例1.1%,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439.19元,月均消费297.5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17.36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提请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福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福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曹万欣,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万欣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7次,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445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5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总履行比例0.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94.03元,月均消费231.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1.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万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万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陈云安,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闽05刑初字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1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1年12月5日止,并于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78.5分,合计获得427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云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黄阿建,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阿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5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2018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并于2020年5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5分,合计获得295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23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已履行罚金19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总履行比例17.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79.02元,月均消费154.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0.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7.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阿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阿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曾于2010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13322.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2016年5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47.5分,合计获得397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67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3分(无发生一次性扣25分以上的严重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13322.5元。已履行罚金4228元,共同退赔1164元,总履行比例25.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元,共同退赔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16.58元,月均消费196.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22元。
该犯系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3%,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图尔迪麦麦提·图尔荪尼亚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沈华顺,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华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2016年3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4月7日止,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华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8.5分,合计获得321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5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华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华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华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吴斌,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94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杨武钦,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已返还1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武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75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无发生一次性扣25分以上的严重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武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武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张斯伦,男,汉族,1995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斯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被告人张斯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上诉人张斯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斯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206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于二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斯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斯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斯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周超和,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闽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超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2016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8年7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9月10日止,并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超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45.5分,合计获得386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2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超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超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朱交文,男,汉族,199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交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交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47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交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交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交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陈杭生,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杭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杭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210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杭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杭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杭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洪伟腾,男,汉族,1991年10月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伟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伟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332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回函已冻结该犯银行存款359284.1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77.24元,月均消费268.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54.97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伟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伟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伟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李龙云,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04928.25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19713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2月28日止。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龙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8.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08.4分,合计获得4806.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41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04928.25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19713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100元,履行比例0.2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元。总履行比例0.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23.75元,月均消费162.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1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2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龙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龙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阙祥庭,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祥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作出(2020)闽08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祥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4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祥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祥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祥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谢俊吉,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俊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1年12月24日止。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俊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02.5分,合计获得3462.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4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2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016.91元,月均消费97.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6.56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俊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俊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俊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辛星,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辛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9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辛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辛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詹超超,男,汉族,1988年0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超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2人)退赔人民币71491.33元。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超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0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原判财产性判项责令共同(2人)退赔人民币71491.33元,已履行人民币22000元,履行比例30.7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2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51.2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35.95元,月均消费25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02.81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51.2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超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超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超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朱福金,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福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95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福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曾江权,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文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江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018112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2014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并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江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71.5分,合计获得380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07月起至2022年03月,获得264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1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3018112元,已履行5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52000元。退赔同案人共45人,人均67069元,该犯履行52000元,个人履行比例77.5%。财产性判项入监后未履行的部分为罚金40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3018112元,总额为3418112元,入监后履行102000元,履行比例为3%。考核期消费7295.58元,月均消费279.07元,账户可用余额868.11元。
该犯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入监后的履行比例为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江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江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曾江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杨志德,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0元。2016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志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70分,合计获得4892.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02月起至2022年03月,获得35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之前报减时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予以延长2个月,提请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德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杨志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陈凌志,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职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凌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凌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0年07月起至2022年03月,获得189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凌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凌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陈凌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黄虎,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3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13.5分,合计获得436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01月起至2022年03月,获得386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黄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卢兴千,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兴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9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兴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82分,合计获得473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02月起至2022年03月,获得3599分。考核期内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2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4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32.5%。考核期消费14687.36元,月均消费468.03元,账户可用余额641.5元。
该犯违法所得履行比例为32.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月均消费468.03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兴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兴千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卢兴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魏金炼,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金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35247元。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金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98.5分,合计获得385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获得327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35247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1300元(原审判决时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次报减履行罚金人民币2300元,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000元),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3364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违法所得45640元,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同案犯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8.4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02.81元,月均消费289.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8.4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金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金炼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金炼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翟中琪,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上襄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中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翟中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58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翟中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中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翟中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陈建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71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陈长文,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5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8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12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2015年3月24日至2034年12月8日止),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62.5分,合计获得3141.5分,表扬5次。该犯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252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65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长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建中,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279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2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以(2015)闽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3年2月26日止。于2018年5月1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256.3分,合计获得6531.3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获得592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452790元。已履行7800元,履行比例1.72%;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266.68元,月均消费291.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87.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7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中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中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郭厦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厦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67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证实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厦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厦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李福添,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曾于1999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添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福添非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9月17日止;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8月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福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97.5分,合计获得3851.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13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573元,已于2017年呈报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福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添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福添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廖志强,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417.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于本次减刑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志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刘五华,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共同赔偿44674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五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22元,个人赔偿111211元,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五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19.9分,合计获得369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4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22元,个人赔偿111211元,已履行人民币10862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10000元,本次履行人民币1002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4.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750.57元,月均消费110.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7.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8%,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五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五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五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卢德昌,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德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916.5,表扬1次。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德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德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王金龙,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64分,合计获得441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321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15.95元,月均消费400.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8.75元。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4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金龙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郑柏斌,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职业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字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柏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闽08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1962.5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五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柏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柏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陈国忍,男,汉族,1967年0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04月0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40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12月04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国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71分,合计获得5416.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得416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103.83元,月均消费335.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03.3元。
该犯月均消费335.64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忍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黄俊荣,男,汉族,1983年0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6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4月06日起至2023年04月05日止。2019年0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624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数额),本次向漳州市中级法院履行罚金3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20.76元,月均消费295.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58.5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俊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欧迎春,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犯,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迎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人民币3079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6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5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38.5分,合计获得5927.5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获得539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退赔3079元,已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3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760元,已履行2200元,履行比例38%,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600元,总履行比例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83.88元,月均消费163.9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迎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迎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苏国福,男,汉族,1990年0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对民事赔偿人民币309495.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2012年11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国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06.5分,合计获得5919.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513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09495.08元,已履行人民币7500元,总履行比例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61.23元,月均消费271.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6.8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国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福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国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王东昇,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08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24元。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6年11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8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08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东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37.5分,合计获得3561.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08月至2023年03月,获得26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24元,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东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东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郑南福,男,汉族,1973年12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南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1448.5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总履行比例100%;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南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南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江登天,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登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478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14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该犯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撤销一审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登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19.5分,合计获得314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2335.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4788元,已于二审期间,与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登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登天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登天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李均,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闽02刑终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6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92分,合计获得392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3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李良江,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0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85分,合计获得386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259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良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良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李运柏,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运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3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运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33.5分,合计获得2824.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9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2500元。总履行比例1.6%;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31.6元,月均消费256.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运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运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王文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6.4分,合计获得3555.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95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文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颜永德,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永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颜永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849.5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永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永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永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庄文泽,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文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文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获得997.8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文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文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文泽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3号
罪犯陈展林,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展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9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8年10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86.7分,合计获得4876.6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获得401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本次二项均未履行,累计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414.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4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7.54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展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展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4号
罪犯黄绍振,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10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绍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44.5分,合计获得316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35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绍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绍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绍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5号
罪犯李顺发,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李顺发及同案犯按其所参与的盗窃犯罪单独或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明确金额)。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0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顺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50.1分,合计获得4413.6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获得358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3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按其所参与的盗窃犯罪单独或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明确金额),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计履行人民币113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2450.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5.0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63.19元。
该犯月均消费超400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顺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顺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6号
罪犯林克生,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克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于2020年6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2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96.1分,合计获得3978.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307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克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克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7号
罪犯王癸亥,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癸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癸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355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附带民事部分之判决;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人王癸亥量刑部分之判决;三、以上诉人王癸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癸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7.3分,合计获得3312.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获得24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33553元,已于二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癸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癸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癸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378号
罪犯熊建清,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FHJ359大众牌汽车一辆、闽DJ8B03大众牌汽车一辆、OPPO K3手机一部、华为P20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后缴纳罚金或违法所得,如有剩余返还给被告人熊建清、吴国林。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1728.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建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吴斌,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于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4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987分,合计获得230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6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时履行5000元,上次减刑履行1200元,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合计履行了162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00.45元,月均消费252.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6.91元。
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6%,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周良德,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厦门逸臻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良得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德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良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刑终14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周良德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6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84.7分,合计获得3431.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获得288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8000元,总履行比例0.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20.37元,月均消费297.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4.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3%,未达到应履行总额的3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良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陈景恩,男,汉族,199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景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15年9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2月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景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06.4分,合计获得3891.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33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48.9元,月均消费266.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1.39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景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景恩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景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徐克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个体(汽车修理)。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05528.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01.9分,合计获得4073.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获得3302.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05528.41元,已于原审判决后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克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克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周西贵,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西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77.4分,合计获得2214.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62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西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西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周开林,男,汉族,1947年12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开林犯引诱幼女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周开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责令被告人周开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8.13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14年1月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七监区20分监区。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2016)闽06刑更15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于2018年8月20日以(2018)闽06刑更8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于2020年7月17日以(2020)闽06刑更第5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38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60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18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77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1258.13元,已履行完毕,财产刑履行比例19%;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8.1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94.4元,月均消费167.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9.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开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世芳,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7)闽03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世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世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闽03刑终5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20年2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3月3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世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86.5分,合计获得3649.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获得290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履行比例6%;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16.27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820.52元),月均消费292.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0.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总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世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世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假)字第386号
罪犯谢彬文,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彬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共同退赃人民币4093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八监区23分监区。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彬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712.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4093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谢彬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彬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彬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8号
罪犯李雅松,别名“亚松”,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黄坑村埔顶16号,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雅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加上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以(2010)漳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8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9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19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75.5分,合计获得471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36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6元,其中本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591.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71.09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本次未履行,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16.9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累计扣减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雅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雅松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19号
罪犯杜培培,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培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8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杜培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累计获383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2019年8月28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培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培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杜培培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0号
罪犯王少辉,男,汉民族,1987年0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8年09月05日起至2023年04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少辉判决。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考核分311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元,全部履行;其中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少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少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1号
罪犯赖钧泉,男,汉民族,1986年07月0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因犯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钧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60476.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4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8年5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6月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40年5月1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钧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109分,合计获得7651.5分,表扬12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609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35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30000,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履行比例2.3%,罚金10000,未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476.5元,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2500元,同案犯履行155468.58元,累计履行177968.58元,履行比例68.3%,合计178668.58元,总履行比例59.46%。2021年4月6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犯执行情况回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530.61元,月均消费298.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18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59.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累计扣减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钧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钧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钧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2号
罪犯张澎湖,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澎湖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澎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19分,合计获得2653.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8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澎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澎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澎湖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3号
罪犯庄水秋,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碧湖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水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人共同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251177元,追缴该犯行贿赃款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383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庄水秋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该犯及同案共同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251177元,追缴该犯行贿赃款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12号刑事裁定书,该犯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8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水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01分,合计获得297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获得21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315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水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水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水秋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5号
罪犯吴阿根,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村委会主任。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9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阿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暂扣的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阿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2011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4年12月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7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9月2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8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阿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80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19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阿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阿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阿根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0号
罪犯邓银,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闽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闽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4月至5月间,该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厦门市海沧区贩卖毒品,非法交易海洛因351.7克,数量大。
罪犯邓银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3589分,获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18.9元,月均消费29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73.2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银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1号
罪犯周和明,男,土家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和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20日,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共同从广东携带毒品至厦门市进行贩卖,共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79.2克,数量大,含量高。系主犯。
罪犯周和明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4724.4分,获得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 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5019.88元,月均消费375.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67.38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和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和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和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2号
罪犯张代林,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闽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代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月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9月24日中午,该犯与岳母池西因家庭琐事矛盾而心生怨恨,并到该镇塘边街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锤子藏于家中伺机报复,次日凌晨5时许,该犯因怀疑其妻弟听信岳母的话而对其不理不睬,即乘被害人熟睡之机,持锤子朝头部用力敲击数下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罪犯张代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2620分,无期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5556分,共计8176分,获表扬1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代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代林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3号
罪犯罗克明,拉祜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350.62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25891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20日晚,该犯伙同同案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因琐事持刀砍打他人,致一人死亡,该犯还伙同同案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系主犯。
罪犯罗克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1320分, 无期期间2017年1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5989.5分,共计7309.5分,获表扬11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2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2次(2018年5月17日因打架斗殴行为<无故踢他人一脚>扣80分;2018年5月21日因打架斗殴行为<加强学习期间,无故殴打他犯两拳>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350.62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25891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72.55元(这里为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102.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2.11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克明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4号
罪犯虞昌贵,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昌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月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12日间,该犯伙同同案人经预谋后共同出资从云南昆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往福建南安进行贩卖,数量为3514克。
罪犯虞昌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2382分,无期期间2016年9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5093.5分,共计7475.5分,获表扬1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71.42元(这里为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280.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6.85元。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虞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昌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虞昌贵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5号
罪犯桂体均,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体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58188.9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闽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9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9月26日晚,该犯在莆田市城厢区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竟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颈部多刀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桂体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015分,无期期间2017年6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8261分,共计10276分,获表扬16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加5分(2018年11月7日获监狱举办的监区文艺汇演一等奖,加5分),违规2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58188.94元,已履行人民币230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20000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6257.07元,月均消费452.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1.1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桂体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体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桂体均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6号
罪犯王陶,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闽02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67966.4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刑核742411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初7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2月13曰下午,被告人王陶在厦门市湖里区殿前1034号105室与被害人黄志琼(女,殁年54岁)发生性交易。其间,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告人王陶恼羞成怒,将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掏出,捅入黄志琼的颈部。经鉴定,被害人黄志琼系右颈部锐器伤致右颈总动脉离断大失血死亡。
罪犯王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死缓期间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考核分1873.5分, 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67966.48元,于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8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835.16元,月均消费135.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5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陶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陶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7号
罪犯苏建聪,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新港路27号,捕前系农民。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建聪犯贩卖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至5月5日伙同他人在广东、泉州等地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该犯参与贩卖毒品氯胺酮109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又于2014年3月至5月间,该犯两次在其家中提供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犯苏建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累计考核分2422分,无期期间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累计考核分5839.5分,共计8261.5分,获表扬13次。考核期内加分1次,加3分(2019年4月24日参加监狱举办《红歌》竞赛活动,获三等奖,加3分),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435.95元,月均消费444.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76.64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建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建聪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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