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叶春珍,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春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6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2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2月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春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56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96.2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409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本次财产刑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70.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65.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8.82元。
该犯本次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人民币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春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春珍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春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张建平,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第1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26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79.2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59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600元。本次财产刑未履行(法院回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36.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94.9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5.05元。
该犯本次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人民币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平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建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王青春,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青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5000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40174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6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青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11211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212422元。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青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81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34.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221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人民币111211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12422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元,总履行比例1.1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92.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8.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31.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青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春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青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沈金彬,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金彬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6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青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8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83.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507.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金彬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金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郑国良,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2015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2022年3月7日经评估(鉴定)为完全劳动能力散失。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39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01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74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0分。2020年10月19日因在监舍自伤自残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51.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5.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国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国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张小军,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050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5878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字3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7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4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48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844分,表扬7次,给予物质奖励人民币100元1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90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人民币68050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158783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59元,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82.9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8.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4.32元。
该犯原判死缓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小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杨明富,男,侗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明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24.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78.4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290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明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明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方嘉振,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嘉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嘉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5月止,累计考核分1316.5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嘉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嘉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嘉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陈果源,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果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果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5月止,累计考核分1941.7分。获表扬2次,给予物质奖励人民币100元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果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果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陈积峰,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积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41年11月11日止,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004.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542.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779.3分。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没款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63.64元,月均消费301.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9.93元。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301.82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积峰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积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李晓群,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15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晓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559.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158元,于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晓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晓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晓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苏锦榕,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锦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锦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018.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锦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苏锦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锦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苏鹏才,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闽088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鹏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预缴纳),退出共同赔偿款120608.66元。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鹏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其之前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鹏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580.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20608.66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鹏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苏鹏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鹏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王勇,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于2011年10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于2014年6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2016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9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4月29日止,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562.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7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279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陈荣坤,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荣坤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8年12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1994.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荣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黄欢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捕前系农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欢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320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第6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2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7日。现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31年12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24.5分,合计获得439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59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320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2800元,总履行比例15.3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8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01.21元,月均消费293.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32.5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3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欢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欢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吴承辉,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承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2255.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 1000元,履行比例1.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74.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6.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0.0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承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承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吴桂扬,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桂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赔偿原告人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4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0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送达时间2019年11月7日。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桂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05分,合计获得341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28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45000元,原审期间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21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8.7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76.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1.4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性判项比例8.7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桂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桂扬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桂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徐军,别名“徐俊熙”,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9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5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36.5分,合计获得333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30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判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陈正伦,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屏东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闽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2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正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54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85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407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8900元总履行比例0.89%;其中本次向芗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98.6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99.50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8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正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正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黄海滨,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元。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6刑更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海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38分,合计获得256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91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海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海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黄志明,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款人民币52485元。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2706.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2485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志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林美杨,别名胖弟,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美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美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41年5月12日止,于2019年5月31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美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352.5分,合计获得5764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4447.5分。考核期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8000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美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美杨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美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巫英旻,男,汉族,1949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泉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英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三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8年12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6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巫英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790分,合计获得5223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44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7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6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3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67.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1.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39.79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巫英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英旻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巫英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吴国铭,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 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9578元,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6刑更3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0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644分,合计获得47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987.5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80分,2020年7月10日因与他犯殴打还手被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9578元。已履行人民币33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2.39%。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817.79元,月平均消费280.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87.2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0年7月一次性扣考核分80分,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42.3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铭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姚俞强,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俞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5745.67元,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俞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195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责令退赔35745.67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2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8.5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70.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86.9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8.56%,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俞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俞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俞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兰浩,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49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2号刑事判决,改为上诉人兰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49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系一般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许元峰,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元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元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累计获1444.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系一般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元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元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元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沈燕聪,男,汉族,1995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燕聪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闽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646分,合计获得5670分,表扬9次。间隔期自2019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511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燕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燕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燕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杨洪星,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6.5分,合计获得372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312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5000元,已履行10900元(其中,本次向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财产刑履行比例5.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581.6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31.7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为5.3%,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洪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洪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黄锦辉,男,汉族,199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8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82.5分,合计获得365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0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锦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锦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陈天锋,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锋犯强奸、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天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137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天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天锋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钟伟文,男,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同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301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9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1.6%;共同退赔人民币53967.49元,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2100元, 履行比例3.89%,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两项之和总履行比例2.7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66.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1.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1.18元。财产刑履行比例2.72%,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伟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伟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李桂平,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71.5分,合计获得2116.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7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于上次减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桂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陈明海,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海犯制造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闽刑终119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129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199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1996元),履行比例54.99%。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3644.52元,月均消费214.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71.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54.99%,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明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邓毅,男,汉族,2000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67.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林乃辉,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乃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乃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0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乃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乃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乃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宋建超,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宋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75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59.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3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100元(其中上次减刑履行2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1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上次减刑履行1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66.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6.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4%,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建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建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张阿涌,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阿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张阿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71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2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阿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阿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张建亭,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建亭退款49390元,分别归还被害人宋小慧35000元、朱武琴8190元、杜凤月62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建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504.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元);责令被告人张建亭退款49390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退赔人民币15000元),退赔履行比例30.37%,财产刑总履行比例16.53%。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117.56元,月均消费254.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8.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16.53%,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建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朱俊斌,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快递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俊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3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51.7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863.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俊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俊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卢初应,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初应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9475.1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7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7月22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初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93分,合计获得4287.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26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旧考核期间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于2020年6月24日因侮辱挑衅罪犯李明艾滋事,引发冲突,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已于2015年1月14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9475.1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4453.68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3.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49.67元,月均消费283.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5.3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因重大违规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初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初应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初应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陈金亮,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金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5年4月16日止,并于2020年4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40.5分,合计获得434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327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333.7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52.23元,月均消费227.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3.77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亮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亮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黄连财,男,汉族,1992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连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6年11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9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连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10.5分,合计获得318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35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连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连财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连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廖酉泰(绰号酉泰古),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酉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8722.0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酉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廖酉泰的定罪量刑、罚金、共同退赔金的判决,以上诉人廖酉泰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8722.08元。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酉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3641.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722.08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酉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酉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酉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周文洪,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赃款8722.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文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05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周文洪的定罪量刑、罚金判决,撤销责令退赃款8722.7元。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文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4313.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5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60元,总履行比例6.3%;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6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98.49元,月均消费202.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6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文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文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赖善何,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善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549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善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获得335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已全部履行(由同案履行人民币254900元);总履行比例70.6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68.56元,月均消费241.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4.5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善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善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善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李炎平,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广东省五华县,捕前系水电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炎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263元。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22.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退赔人民币54263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73.7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89.51元,月均消费199.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38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炎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炎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蔡佩元,男,汉族,199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佩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以(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对蔡佩元的量刑判决;以蔡佩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佩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累计获2210.2分,3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旧计分考核累计扣10分,新计分考核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二审判决时履行31110元,余款68890元未履行。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12062.82元,履行比例为1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04.2元,月均消费282.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26.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17.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佩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佩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佩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苏永盛,男,汉族,1999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79元。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永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累计获3806.8分,6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向龙海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79元,本次向龙海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永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永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何松金,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松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松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533.8分,合计获得2631.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190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松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松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松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谢路明,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6月6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路明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9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99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7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547分,合计获得497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90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60000元,已履行1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3人均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95000元,已履行22500元,其中本次履行215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7.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98.91元,月均消费297.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80元。2022年6月10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回函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7.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路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路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曾杰明,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杰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杰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89分,合计获得4674.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75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旧考核累计扣40分,新考核期间无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18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66.6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4.76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杰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杰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杰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陈金容,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8852.95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予以折抵)。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9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8年9月13日止;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8年4月28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64分,合计获得3811分。该犯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1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根据旧考核累计扣95分,新考核期间无扣分(其中根据旧考核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68852.95元,扣除判决前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还需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8852.95元。服刑期间该犯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4000元, 总履行比例10.04%;其中本次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000元,共履行人民币19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689.93元,月均消费274.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6.4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0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容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孔德阳,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孔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1月起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53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孔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孔德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潘继刚,男,水族,1991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2992元,被告人潘继刚应赔偿人民币111897.6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9年9月24日止;2020年1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1月24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继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58.5分,合计获得433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7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旧考核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2992元,个人应赔偿人民币111897.6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100元,总履行比例0.83%;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17.6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89.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继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继刚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继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夏志来,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志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夏志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25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根据旧考核累计扣7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夏志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志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夏志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庄志坚,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志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137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07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根据新考核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317元,已于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志坚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志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陈秋彬,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秋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724856.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132.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00000元,履行比例1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人)724856.8元,个人已累计履行人民币95621.43元,履行比例65.9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5621.43元。财产刑履行总比例31.9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84.28元,月均消费269.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72.2元。
该犯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9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秋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秋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陈胜良,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胜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胜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2053.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胜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胜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郭俊贤,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前镇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俊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17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俊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41分,合计获得452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90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8000元,履行比例1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未履行。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03.57元,月均消费27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5.0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俊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俊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李超伦,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伦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1年9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超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30.5分,合计获得5215.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408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70元,总履行比例2.2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47.66元,月均消费204.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7.5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2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超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超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李旭群,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6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止,于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旭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56分,合计获得286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3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2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7500元,履行比例31.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5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25.5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317.45元,月均消费21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51%,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旭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旭群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旭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唐宏,男,瑶族,2000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8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3日止,于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85.1分,合计获得3085.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445.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王三仁,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三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三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78分,合计获得446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35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20分以上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三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三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三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向林海,男,土家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179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形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7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11月22日止,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81.5分,合计获得512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41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179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7978元,总履行比例1.7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47.58元,月均消费231.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5.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7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林海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林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谢伟杰,男,汉族,1990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1698.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旧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伟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熊礼国,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礼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2013年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3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礼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81分,合计获得309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5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礼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礼国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礼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依宰,男,傣族,199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2019年3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依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4204.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00元,履行比例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051.6元,月均消费290.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3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依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依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周柳洋,男,汉族,2001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柳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赃款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柳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1733.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一次性扣20分以上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赃款人民币400元,均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柳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柳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柳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朱立煌,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9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立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立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3218.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均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立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立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立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蒯园园,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蒯园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3月24日止,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蒯园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97.1分,合计获得2816.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1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已履行罚金11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总履行比例15.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86.62元,月均消费180.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9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蒯园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蒯园园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蒯园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黄照先,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照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照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0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18060元),入监后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2.3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黄照先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指出被执行人黄照先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09.17元,月均消费26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3.4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3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照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照先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照先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李恋东,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于2021年3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45.5分,合计获得217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162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恋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恋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莫尚龙,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3年3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尚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11月2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5月2日止。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莫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28.5分,合计获得327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4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813元,履行比例5.8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32.73元,月均消费258.9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6.36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5.8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莫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尚龙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莫尚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吴金木,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木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金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获得318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000元,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73.3元,月均消费208.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2.6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3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金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金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伍伟煜,男,汉族,2000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伟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0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伍伟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36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伍伟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伟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伍伟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熊水昌,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水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水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356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履行比例100%;总履行比例18.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92.5元,月均消费244.9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5.47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8.7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水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水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水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张成康,男,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2020年0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成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获得209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0000元,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86.28元,月均消费246.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9.9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3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成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成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何康,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15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61分,合计获得374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05月,获得314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旧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之前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康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何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廖彬,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行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4年7月25日止,并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157.5分,合计获得3203.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09月起至2022年05月,获得279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考核期消费8728.47元,月均消费235.33元,账户可用余额416.01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彬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廖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傅凌阳,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凌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498113.69元。判决生效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0月21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31年11月1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凌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01.2分,合计获得5320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412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498113.69元,已履行人民币165606.83元(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1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76.3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92.01元,月均消费291.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凌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凌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凌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黄辉,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215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闽02刑终366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7月2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38分,合计获得4927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获得42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215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19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7820.64元,总履行比例10.2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5100元,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2000元,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41.25元,月均消费285.3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3.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2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黄毓文,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毓文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毓文在庭审直播现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毓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累计获631分,合计获得63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毓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毓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毓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廖晨凯,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云林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晨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并于2019年11月14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晨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60.5分,合计获得447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40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元,总履行比例7%;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14.19元,月均消费276.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1.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晨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晨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晨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472号
罪犯林国龙,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82165元。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罪犯林国龙的判决。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210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82165元。已履行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62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5.6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62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47.66元,月均消费229.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0.9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66%,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林金辉,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8462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5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8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1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3年1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65分,合计获得3986.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45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前二次报减履行罚金人民币11500元,本次报减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85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8462元,本次报减期间该犯及其同案犯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林进洲,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6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春和、林进洲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进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2810分,表扬3个,物质奖励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93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2019年4月1日,不服从管理,以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并辱骂脚踢违规罪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43条10项,扣90分;2019年6月13日,因琐事争吵,用脚踹了罪犯杨伟明(被动还手),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61.79元,月均消费238.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2.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进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进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进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林志伟,男,汉族,199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名08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林志伟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2019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4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4月22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3年2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32分,合计获得197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邱文海,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文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7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43分,合计获得41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341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538.26元,月均消费417.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6.63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417.94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文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文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魏国树,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230375.1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2年9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国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96.5分,合计获得422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52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30375.16,已履行人民币35400元(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6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72.48元,月均消费265.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6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国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国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国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 478号
罪犯张三郎,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三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祥坤、张三郎、张志远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4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第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3年5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三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95分,合计获得2035.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13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履行完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81.22元,月均消费293.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50.29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三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三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三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479号
罪犯章智勇,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智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章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4185分,获得表扬6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78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章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智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章智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陈学影,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7月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8)闽06刑更6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11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5个月15天,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学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25分,合计获得385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331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学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陈学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方若祥,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若祥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7.5元,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633.48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方若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6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98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5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若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463.5分,合计获得395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7.5元已履行完毕;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633.48元已履行人民币1029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86.93元,月均消费273.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2.78元。
该犯财产性判刑履行比例4.69%,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若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若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方若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林宝南,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宝南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2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宝南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4年6月22日止;2017年8月2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宝南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宝南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6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宝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66.7分,合计获得4395.7分,表扬7次。该犯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6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兼职值星员加35.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002.57元,月均消费322.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2.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宝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宝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宝南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林亮,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26343.1元,刑期自2013 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林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8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4月1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95.5分,合计获得4227.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366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6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26343.1元,已履行人民币80000元;总履行比例6.1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913.63元,月均消费285.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0.7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14%,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亮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二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刘小勇,男,汉族,1995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刘小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3669.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未履行。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84.63元,月均消费327.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0.48元。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小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王晓明,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385.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32分。经民警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兼职值星员加6.9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王晓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王泽伟,男,汉族,199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泽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50.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回函说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王泽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姚新兴,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新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1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新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4.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139.3分,合计获得3473.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35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新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新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姚新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赵景艺,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赵景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5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14号刑事裁定,减刑5个月,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景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108.8分,合计获得3196.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499.8分。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17200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景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景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赵景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何勇,男,汉族,2000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409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王清良,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良犯强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825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2012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243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清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83.5分,合计获得386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1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人民币160825元。罚金已履行人民币2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60%。退赔于本次履行人民币50000元,履行比例31.09%。总履行比例36.8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45.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67.2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6.84%,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清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清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曾小林,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2年4月16日止,2020年4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0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234分,合计获得4537.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33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67.3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7.4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小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张国雄,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85009.98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1474.5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85009.98元,其中退赔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罚金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郑荣福,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荣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考核分3473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52.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0.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2.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荣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荣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荣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陈炳团,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6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2年8月22日假释,系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其此前所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又二十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78473元。刑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书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0 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炳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0.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40分,合计获得2880.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17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履行完毕,退赔赃款人民币178473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炳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炳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炳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邓合松,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919.7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合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合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黄俊强,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 年4月18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240.3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获得4403.9分,表扬7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履行比例3.3%;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606.3元,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17000元,履行比例30%,合计履行比例16.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03.61元,月均消费291.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5.0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提格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俊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邱冲,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8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377.14元。宣判后,该犯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刑终89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邱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377.14元。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45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377.14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34.55元,月均消费249.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3.2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冲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冲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王飞,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7年5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 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5 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40分,合计获得337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0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飞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王顺元,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承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9799.43元。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顺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1115.4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9799.43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顺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顺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 500号
罪犯谢德华,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捕前系湖南省长沙惠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九江区域经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德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209.3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总履行比例54.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98.83元,月均消费299.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40.61。
该犯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4.1%,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德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德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杨建华,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13号刑事判决定,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35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702.09元,月均消费180.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2.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建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张帮飞,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帮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4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2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3月3 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帮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96分,合计获得307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2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帮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帮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帮飞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3号
罪犯方耀民,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耀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耀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393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0000元,原审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入监后履行比例57.14%。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895.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11.3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75.08元。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提请幅度扣减半个月,原判财产性判项入监后履行比例在50%至70%之间,提请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耀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耀民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耀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4号
罪犯黄警龙,男,汉族,1997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警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共同退出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585985.97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第二十二、二十五项之判决即对黄警龙定罪量刑部分和涉案赃款的处理部分。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2018.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原审判决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62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620元,履行比例4.02%;共同退出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585985.97元,原审判决时已共同退赔完毕。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822.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9.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9.11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警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警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5号
罪犯默晨阳,男,汉族,1999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捕前系大学学生。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默晨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默晨阳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默晨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默晨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获得246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8000元,已于二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默晨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默晨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默晨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6号
罪犯孙均武,男,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均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对被告人孙均武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9月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27.4分,合计获得3254.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获得262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第一次减刑是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均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均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7号
罪犯温露辉,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露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露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411.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露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露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露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8号
罪犯翁坚,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个体户。曾于2016年5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239.2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终3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193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9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2019年7月22日因顶撞民警重大违规扣70分, 2021年5月27日因殴打他犯重大违规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50239.25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4%。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158.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8.9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6.1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曾二次一次性扣50分以上重大违规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坚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09号
罪犯吴泽源,男,汉族,2001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参与退赔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5168元。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泽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获得3268.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责令参与退赔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5168元,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4368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800元,累计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5168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泽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泽源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10号
罪犯张建缎,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缎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2015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建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6分,合计获得365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28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78.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2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3.73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建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511号
罪犯郑珍华,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305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珍华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2018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3742.5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90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元,原审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430元,累计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元,履行比例100%。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珍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珍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黄聪德,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聪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追缴被告人黄聪德违法所得878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117号刑事判决,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聪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聪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6.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67分,合计获得4413.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获得3685.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87800元,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聪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聪德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聪德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3字
罪犯王业州,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业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10000元及共同退赃款409300元归还受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业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业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获得334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10000元及共同退赃款4093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业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业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业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4字
罪犯李庆平,男,汉,1993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960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庆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5字
罪犯黄玉洪,男,汉族,1958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福建益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2015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54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假释,现刑期至2023年6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56.4分,合计获得4994.4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454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洪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玉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6字
罪犯许金盾,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金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许金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45.4分,表扬6次。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获得384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许金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金盾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金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8号
罪犯邱大祥,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公司职员。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大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9日邱大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泄愤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大祥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罪犯邱大祥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2022年3月7日经评估(鉴定)为完全劳动能力丧失。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12分,获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规定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大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大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大祥卷宗 2册
⒉减刑建议书 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29号
罪犯蔡庆钱,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庆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3年8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泉州市等地,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2008年10月以来,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泉州市等地为非法牟利,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罪犯蔡庆钱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6094分,获表扬10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6599187元已履行16478.4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款项人民币10000元,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款项人民币3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07.45元,月均消费251.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41.34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庆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庆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庆钱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30号
罪犯黄瑜,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25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闽刑核46510592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3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月1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4月28日,该犯在晋江市深沪镇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罪犯黄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考核分2363.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8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5350.5分,共计7714分,获表扬12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258000元,已履行4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704.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8.1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瑜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31号
罪犯杨细更,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捕前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细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761.2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闽刑终64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杨细更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杨细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2016年10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4月4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3月24日凌晨,该犯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民宅嫖淫过程中,与被害人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为泄恨而故意持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又用电线勒被害人的颈部,致一人死亡。
罪犯杨细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考核分2295.5分, 无期期间2018年11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4430.5分,共计6726分,获表扬1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细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细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细更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32号
罪犯施剑峰,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946.4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36号刑事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施剑峰定罪处刑之判决;上诉人施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2016年6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至8月该犯在晋江市通过大巴托运及物流寄递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2克。
罪犯施剑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累计考核分2109.5分, 无期期间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5283.5分,共计7393分,获表扬1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2分(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违规1次,扣2分)。 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946.49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47.33元,月均消费158.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8.79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剑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剑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剑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33号
罪犯俞细俤,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制造、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细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0月间,该犯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联系毒品货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从外地运至厦门并销售给他人,共计1083.6克。
罪犯俞细俤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5016分,获表扬8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违规1次,扣10分;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671.73元,月均消费273.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56.18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细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细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细俤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第34号
罪犯林士峰,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屏东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士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即为核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第26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林士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7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氯胺酮416.5198千克。系主犯。
罪犯林士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累计考核分2422分, 无期期间2018年6月至2022年5月,累计考核分5905.5分,共计8327.5分,获表扬1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214.0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214.01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697.2元,月均消费431.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8元。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士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士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士峰减刑卷宗 2册
⒉减刑建议书5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6号
罪犯张育君,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拘役二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育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3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该犯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育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077分。获表扬5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育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育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育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7号
罪犯罗桂平,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桂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5275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271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根据旧考核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52750元,已于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桂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桂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3028号
罪犯陈思墨,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思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得312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思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思墨卷宗二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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