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彭超,男,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1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4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12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2月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24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76.6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379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8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59.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8.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9.31元。
该犯原判无期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超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张耿彬,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南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5月29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5000元,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耿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6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1月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耿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2.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0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77.6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33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庭审时已履行人民币1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0元(法院回函认定)。服刑期间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违法所得履行比例31.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33.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7.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72.88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9.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耿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耿彬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耿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陈壬枝,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09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壬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13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壬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56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27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30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壬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壬枝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壬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赖尚才,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3月2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尚才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尚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7月止,累计考核分4484.5分。获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尚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尚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尚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卢文财,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文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6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文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7月止,累计考核分1444.1分。获表扬1次,给予物质奖励人民币100元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62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6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62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文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文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文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陈伟,男,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3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21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假释;于201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2年7月止,累计考核分4270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陈俊伟,男,汉族,200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退赔款90874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1006.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退赔款90874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俊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俊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钟晓林,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晓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继续共同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晓林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共同退赔被害人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3302.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40000元已履行3500元,履行比例2.5%;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同退赔被害人(监狱两次发函武平县法院均未明确具体数额)已履行2971.6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退赔金2971.66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25.83元,月均消费255.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1.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钟晓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晓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庄文能,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文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文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1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文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文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文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吉尔吾也,男,彝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尔吾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刑终218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吉尔吾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吉尔吾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6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吉尔吾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尔吾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吉尔吾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蒋武涛,男,土家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武涛犯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蒋武涛及其他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7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8号刑事裁定书,送达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85.5分,合计获得5129.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477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99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履行个人比例30.6%),总履行比例6.3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 12102.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6.0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武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武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刘天津,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商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4月19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裁定于4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天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76分,合计获得203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获得14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800元。履行比例2.23%。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10月10日用个人账户资金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99.3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0.2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天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天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吴太阳,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太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太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239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太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太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太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袁兆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7年11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2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0)闽06刑更3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7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袁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99分,合计获得4520.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34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款人民币4160元;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执456号之一裁定书,该犯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94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无法计算。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013.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55.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75元。
该犯月消费超过3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兆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兆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卢锦材,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6175.5元。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罪犯卢锦材的定罪量刑。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年1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9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3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46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23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责令共同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6175.5元,已履行12600元,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责令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970.4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3.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5.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5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锦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林翔伟,男,汉族,2003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翔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翔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793分。获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翔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翔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翔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林金桥,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06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6刑更45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7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金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43.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28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赖朝明,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朝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5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朝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朝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陈一平,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6刑更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2月25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387.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1.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177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一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一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陈世道,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刑终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闽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于2020年4月28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2年4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世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9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5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25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世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道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世道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曾金胜,男,汉族,1994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金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320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根据武平县人民法院回复函,该犯应共同退赔45395.23元,已退赔3000元,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退赔3000元,履行个人比例52.8%。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90.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6.6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7%,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金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金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郑宇楠,男,汉族,1996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宇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5356.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19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宇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317.5分,合计获得4348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38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适用旧考核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5356.4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4300元,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总履行比例0.4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7683.52元,月平均消费286.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24.8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宇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宇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宇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李正杰,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04158元。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累计获25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04158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共同退赔33000元,其同案履行共同退赔20000元,共同退赔累计履行53000元。共同退赔个人履行比例95%,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39.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938.57元,月平均消费252.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1.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9.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正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黄种发,男,汉族,1982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种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1395.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判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种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种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李尚鹏,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赃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尚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累计获5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赃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时已履行完毕。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尚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尚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尚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刘荣兴,男,瑶族,1997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荣兴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0年5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0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荣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691.1分,合计获得3920.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316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上次报减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荣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兴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荣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张育才,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育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育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7月止,获得考核分1377.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判财产性判项。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育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育才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育才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邓晓龙,男,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晓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邓晓龙及同案继续退赔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23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本次履行完毕。共同退赔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本次履行5500元,个人履行比例31.4%,其同案履行52000元,累计履行57500元。总履行比例58.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167.25元,月平均消费295.0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6.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8.6%,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该犯系一般罪犯。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晓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晓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鲍光辉,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光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鲍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374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944.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4.81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鲍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光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鲍光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李进财,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财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裁定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89.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2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1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 履行比例2.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09.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78.2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进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刘朝锋,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林业局工作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锋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朝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50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一般对象,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朝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朝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刘伟宏,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伟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305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1000元,履行比例7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74.2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4.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5.47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伟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伟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马江坡,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江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江坡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江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3104.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53分(适用新、旧考核规定均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4%;责令被告人马江坡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800元,已履行人民币9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600元)履行比例为30.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26.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0.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0.72元。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两项总履行比例14.1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江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江坡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江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饶志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志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饶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208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6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32.2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32.29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58.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8.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07.73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饶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志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饶志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石朝炳,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朝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758.51元,并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365056.7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朝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307.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85.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3881.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758.51元,并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365056.7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18.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2.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74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朝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朝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朝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徐俊杰,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俊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5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5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徐俊杰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323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俊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俊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杨金伟,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56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63.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1.4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73元。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两项总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金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吉古打几,男,彝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古打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4年3月17日止,并于2019年4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吉古打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699分,合计获得5755.5分,表扬7次,兑现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获得483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已履行人民币6368元,总履行比例32.6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18元,月均消费148.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8.5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2.6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吉古打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古打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吉古打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吴昌锋,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昌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704.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昌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昌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陈洪鑫,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2409.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旧考核办法期间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陈洪鑫已履行全部义务。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83.48元,月均消费245.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05.94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洪鑫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吴劲松,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捕前系经商。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劲松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362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332.33元,总履行比例4.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332.3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49.41元,月均消费23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2.3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劲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劲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孙建,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3刑终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9月23日止,并于2020年6月16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73.5分,合计获得377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312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500元;总履行比例26.3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88.78元,月均消费286.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40.5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6.32%,减刑幅度提格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游宝炜,男,汉族,1999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宝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游宝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962.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宝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宝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宝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廖万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万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刑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2597.2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永定区人民法院回函核实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86.27元,月均消费275.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万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万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阙火星,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火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81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火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火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蔡永福,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4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以(2017)闽06刑终4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蔡永福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5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080.8分,合计获得3198.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3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500元,其中本次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为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59.15元,月均消费289.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3.9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永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永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汤阿川,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闽062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阿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919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阿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累计获4036分,6个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旧计分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9198元,2022年4月15日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向东山县人民法院出具具结书,表示放弃对退赔款129198元的追讨。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阿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阿川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阿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王伟,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同案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8500元,其中被告人王伟赔偿70000元,与其同案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终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伟定罪量刑的判决,改判上诉人王伟与其同案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其中上诉人王伟赔偿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8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1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500分,合计获得455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39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王伟与其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其中上诉人王伟应赔偿70000元,已履行9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7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0.3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68.82元,月均消费204.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3.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0.3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刘有平,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4年10月21日止。并于2019年11月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912.5分,合计获得4960.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421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计分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7062.55元,已履行210元,其中本次履行21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0.1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87.60元,月均消费228.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9.5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0.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有平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有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蔡建生,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第24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6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11月24日止,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22分,合计获得340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47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67.05元,月均消费289.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3.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建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建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邓芳财,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芳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共同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837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芳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00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旧考核扣10分,新考核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8000元,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7000元,根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复函核实,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犯游明达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41元,总履行比例0.25%;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16.6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8.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6.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5%,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芳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芳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芳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黄志根,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于2020年5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志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58.5分,合计获得442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327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志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根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志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赖志洪,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公司外聘顾问。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89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根据新考核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志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志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石磊,男,苗族,1995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石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14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22.7元,总履行比例67.4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22.7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53.46元,月均消费276.9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0.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7.4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俞国峰,男,汉族,199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国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3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09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其中旧考核扣10分,新考核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判决时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国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国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张思昆,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思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9年9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并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思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21分,合计获得2193.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148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其中旧考核扣20分,新考核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思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思昆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思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李桥春,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桥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桥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84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均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桥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桥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桥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吴桃,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7月24日止,于2020年5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09.5分,合计获得444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340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桃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杨守权,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守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守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638.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守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守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尹小勇,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止,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尹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4.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98.5分,合计获得4022.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2879.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尹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小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尹小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陈善福,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415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善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182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4152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善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善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善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何昆明,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昆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6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何昆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2月12日止,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05分,合计获得317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21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2万元,已履行没收财产6200元,履行比例3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财产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97.25元,月均消费296.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2.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昆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昆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蓝祥,男,瑶族,1992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36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林凯,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0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万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吴文喜,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退赃818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3月12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57.5分,合计获得305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33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退赃818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喜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张茂洪,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茂洪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5日止,并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茂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05分,合计获得214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13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茂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茂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茂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赵广,男,汉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闽0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303200元,连带赔偿责任人民币758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刑终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2年6月11日止,并于2020年6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52.5分,合计获得4596.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325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9分(无发生一次性扣20分以上的严重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民赔303200元,连带民赔758000元,已履行民赔8900元,履行比例1.1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4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85.64元,月均消费155.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0.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朱晓平,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晓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7日止,并于2021年3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53.8分,合计获得2720.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98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晓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晓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陈维伟,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 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81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维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维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洪彬,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农民。曾于2006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于2021年3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95分,合计获得258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6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周尚平,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1594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32年2月9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8月9日止。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84.5分,合计获得268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20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20分以上重大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15940元),服刑期间已累计履行人民币450元,履行比例3.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3.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56.66元,月均消费215.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0.5元。
该犯服刑期间总财产刑履行比例3.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尚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尚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杨达毅,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达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5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8日止。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达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57分,合计获得6336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53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达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达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达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林艺武,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曾于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曾于201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艺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2人)退赔人民币14864元,责令共同(3人)退赔人民币40067元。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507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6.6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2人)退赔人民币14864元,已由同案全部履行完毕,履行比例100%;责令共同(3人)退赔人民币40067元,已由同案全部履行完毕,履行比例100%。总财产刑履行比例:79.9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24.62元,月均消费228.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7.3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艺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艺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李强,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8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第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2016年5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03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48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47.5分,合计获得391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08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28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于之前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强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叶建清,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第1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判决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2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583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20)闽0583刑更20号暂予监外决定书,对该犯予以收监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1年01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146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建清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建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建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王国钦,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国钦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322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钦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国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苏文峰,男,汉族,199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4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8日止,并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655分,合计获得1934.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03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132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文峰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文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袁佳勇,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佳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1)闽06刑终字第503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对被告人袁佳勇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袁佳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4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袁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470分,合计获得34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01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297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考核期消费9569.81元,月均消费263.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251.89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佳勇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佳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袁佳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叶勤来,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勤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6769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刑期至2044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勤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340分,合计获得358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02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2850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67690元,已履行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6%。考核期消费2067.51元,月均消费59.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5.14元。
该犯系原判死缓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勤来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勤来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勤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李勇猛,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工人。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11585.1元。2009年3月12日交付广东省揭阳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1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00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年7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勇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270分,合计获得5750.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8年08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497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11585.1元,已履行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2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3%。考核期消费15062.98元,月均消费295.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270.6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勇猛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勇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赖金石,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企事业单位经理。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金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02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27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1%。考核期消费9541.63元,月均消费221.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622.8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金石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金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赖金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吴彩福,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彩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1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于2021年1月22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040分,合计获得2246.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02月起至2022年07月,获得16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33%。考核期消费4412.35元,月均消费199.9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881.6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彩福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彩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彩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陈燕宏,男,汉族,1998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共同退出赔偿款人民币1585985.97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燕宏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燕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2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235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罚金人民币235元,本次报减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出赔偿款人民币1585985.97元,已于一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3.3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81.13元,月均消费274.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4.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34%,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燕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燕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黄天龙,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龙犯股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45823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15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1月31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12月1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天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报减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27.5分,合计获得6450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550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458232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90元,总履行比例0.2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47.23元,月均消费252.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6.0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3%,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天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天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黄文取,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58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文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获得142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58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林煜阳,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煜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煜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221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95000元)。入监后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52000元,总履行比例53.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5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87.81元,月均消费267.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3.33%,共同退赔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煜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煜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煜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郑鸿铨,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福州市创意车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鸿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03刑初402号之一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罪犯郑鸿铨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现于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鸿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714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鸿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鸿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鸿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 604号
罪犯陶于安,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市忠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于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张四清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50余元及松下牌传呼机一部,与同案犯张四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179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于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5年4月24日止;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0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陶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02分,合计获得4488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38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与同案犯张四清退赔赃款人民币150余元及松下牌传呼机一部,已履行退赔赃款人民币150元;与同案犯张四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179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85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元,总履行比例0.2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33.53元,月均消费100.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5.1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2%,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陶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于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陶于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5 号
罪犯刘锡元,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1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锡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122元,同案犯杨志俊、刘小林、彭章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4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7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并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锡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5分,合计获得3848.1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32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122元,同案犯杨志俊、刘小林、彭章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其中3100元原审宣判前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900元,总履行比例6.9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650.52元,月均消费273.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9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锡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锡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锡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石根富,男,苗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根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39号刑事裁定;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根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根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155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3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521.17元,月均消费157.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431.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7.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根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根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石根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张振河,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振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91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振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河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张振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陈朝阳,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阳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赔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7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陈朝阳定罪量刑的判决,改判责令陈朝阳退赔不同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0元。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1999.5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分4次,累计扣4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赔人民币7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朝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代坤登,男,土家族,1995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坤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代坤登撤回上诉。2015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5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代坤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9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98.5分,合计获得3896.4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302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3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代坤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坤登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代坤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赵恒,男,白族,1992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8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514.5分,合计获得3800.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8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14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元,履行比例31.4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57.2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7.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44%,减刑幅度扣减2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恒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恒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陈浩杰,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杰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3339元。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81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2020年9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浩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4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18分,合计获得376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分24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14.29%。共同退赔人民币53339元,其中该犯个人应履行金额为人民币21884.67元,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元,个人履行比例31.99%。总履行比例13.3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91.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0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8.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3.37%,扣幅4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浩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浩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罗冬喜,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冬喜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冬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834.5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冬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冬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冬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杨先煜,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先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先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622.5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先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先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 614号
罪犯赵瑞龙,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瑞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7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72.6分,合计获得326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2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8000元。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瑞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瑞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朱金荣,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3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获得4159分,表扬6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30元。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履行比例9.4%,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履行比例32.7%,总履行比例13.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56.82元,月均消费272.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5.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提格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金荣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沈衍鹏,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衍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衍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5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衍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衍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衍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钟红武,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红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红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50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红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红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红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618号
罪犯卢叁隈,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0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7月26日被假释,2012年9月15日假释考验期限届满,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叁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13257.7元,并对赔偿总额7108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刑终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1月4日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3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应在卢尊贤、卢叁隈、卢叁隈、林裕海、陈凯源不能清偿柯文喜、许丽香赔偿款248800.65元的范围内对柯凌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闽03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叁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64分,合计获得452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33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依据原判承担总额的30%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3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对赔偿总额和个人承担部分进行核算,该犯个人承担民事赔偿138617.505元,并对民事赔偿总额462058.3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入监后累计履行5500元,履行个人承担赔偿比例3.97%,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总额比例1.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66.35元,月均消费298.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8.2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提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叁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叁隈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叁隈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 619号
罪犯杨顺和,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4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891号对被告人杨顺和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杨顺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加上前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405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80000元,于前犯非法经营罪审判时履行8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入监后履行比例0.38%;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74.7元,月均消费224.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5.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入监后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顺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620号
罪犯叶进财,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进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2014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6月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20分,合计获得3869.5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32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5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1200元,履行比例1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5234.35元,月均消费137.75元,帐户可用余额314.91元。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进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进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621号
罪犯朱建聪,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94698.6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4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2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5.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35.3分,合计获得4800.6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412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2020年7月13日因制止他犯自伤自残行为,加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元,于第一次减刑是已全部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元,于上次减刑是已全部履行完毕;共同民事赔偿款194698.65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其中2821元用于清偿执行费,1179元用于支付赔偿款),累计履行民事赔偿3179元。三项合计履行总额5249元,总履行比例2.6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8152.13元,月均消费232.92元,帐户可用余额65.1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建聪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建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刘冬起,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冬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3日止,并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冬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217分,合计获得2477.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获得163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冬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刘冬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冬起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李祖森,化名洪锋伟,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44元。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20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2020)闽06刑更8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祖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918分,合计获得294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30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44元均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祖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祖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黄晓勇,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以(2015)仓刑初字第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12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2日送押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18年4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6月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2分,合计获得367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312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5200元,履行比例30.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200元;退赔被害人余杭辉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已履行人民币412728.27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412728.27元,履行比例33.02%,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32.9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44.78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1.30元),月均消费289.2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9.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总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以上但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晓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5字
罪犯陈毅彬,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毅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毅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31.8分,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83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陈毅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毅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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