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漳州监狱第六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2-12-21 08:5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6

罪犯陈垦,别名刘文,男,汉族,19891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28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69799.6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551643.5元。2012918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3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323日起至20355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8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12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于201912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1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62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0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1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418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人民币269799.6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551643.5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3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84.9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7.6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7

罪犯朱国建,化名“阿勇”,男,汉族,19804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1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诈骗的其余款项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0日作出(2010)闽刑刑终第3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38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814日起至20324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0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7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07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9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国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52.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8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294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诈骗的其余款项上缴国库。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9481.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24.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2.45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说明于2022920日立案执行,除冻结网络资金1560.71元、银行账户资金5962.08元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国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国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8

罪犯陈高坤,男,汉族,19828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411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高坤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513元。刑期自2013113日起至202552日止。2014623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3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 06刑更3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1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1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6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于20211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6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高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1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72.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2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24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513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51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高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高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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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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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29

罪犯刘金远,男,汉族,19946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319日作出(2021)058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刑期自2020729日起至2023728日止。20214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金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4月起至20229月止,累计考核分1593.4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庭审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金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金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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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0

罪犯陈国良,男,汉族,1964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无业。曾于201312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116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1029日作出(2018)03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8日作出(2018)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219日起至20311218日止。20181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812月起至20229月止,累计考核分3926分。获表扬4,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履行比例15.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35.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19.04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或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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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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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1

罪犯余乃斌,男,汉族,19729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3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乃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31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422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10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1016日起至203410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3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8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208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53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乃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96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452.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9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318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40元,总履行比例0.5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85.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6.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乃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乃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乃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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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2

罪犯温智玮,男,汉族,200111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323日作出(2019)082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智玮犯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928日起至2023327日止。20206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智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6月起至20229月止,累计考核分2475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2.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11.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8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6.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2.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智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智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智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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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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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3

罪犯林国钟,男,汉族,19941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9日作出(2020)082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刑期自2020427日起至2023826日止。2020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11月起至20229月止,累计考核分2113.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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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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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4

罪犯陈树榕,男,汉族,19729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1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21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11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7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729日起至20427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8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27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树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24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5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9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321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27.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3.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0.36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人民币400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树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榕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树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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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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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5

罪犯陈爱平,男,汉族,19791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1130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00元。刑期自20161130日起至2024426日止。2016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11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2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311日止,并于20217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238.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6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579.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20000元已交4690元,履行比例为2.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69.39元,月均消费281.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5.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爱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爱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6

罪犯李龙舜,男,汉族,1995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92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310219.5元(亲属代其预交赔偿款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30日作出(2016)闽刑终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2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98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81日起至2041731日止,并于2019819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龙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547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83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9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458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86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还应履行280219.5元已交3000元,履行比例1.0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845.62元,月均消费298.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3.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龙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龙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龙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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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7

罪犯林军强,男,汉族,199511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12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1585985.97元退赔给被害人。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林军强定罪量刑和共同退赔被害人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8928日起至2031927日止。20207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82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0元已交10000元,履行比例2.5%;共同退出赔偿款1585985.97元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65.37元,月均消费21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7.54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军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军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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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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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8

罪犯石光鑫,男,汉族,19934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33日因抢劫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73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724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50元。刑期自20171220日起至20261219日止。20188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419日止,并于2021726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291.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396.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58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石光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光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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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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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39

罪犯韦桂华,男,壮族,19838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91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桂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刑期自2021318日起至2023317日止。202111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韦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1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81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韦桂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桂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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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0

罪犯韦华堂,男,瑶族,19916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31日作出(2016)闽0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华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对民事赔偿金总额6515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716日起至2030715日止。20168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912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120,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915日止,并于2021120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韦华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278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7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2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金651558元已交2193元,履行比例0.3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14.3元,月均消费208.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华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韦华堂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华堂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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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1

罪犯吴志南,化名王佳富,男,汉族,19821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42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122日起至2026121日止。20126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5117,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7726,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9425,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11日止,并于20195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志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5571.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593.2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6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5115分。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志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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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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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2

罪犯谢广武,男,汉族,19761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129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广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2186日起至202335日止。2022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广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2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512.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后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广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谢广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广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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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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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3

罪犯黄冬冬,男,壮族,198711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7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1701.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51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201812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1812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1217日至20401216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20分,合计获得5725.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1月至20229月。获得500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51701.2元,已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300元,总履行比例1.31%。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2022831日用个人账户资金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元,上次减刑履行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57.11元,月均消费293.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06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冬冬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冬冬减刑卷宗X

⒉减刑建议书X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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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4

罪犯钟志强,男,汉族,19949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8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579454.45元。刑期自2019716日起至202377日。20198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8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622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503895.92.45元,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0.3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86.24元,月均消费248.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7.89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志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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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5

罪犯吴伟,男,汉族,1993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9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29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伟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21222日起至2023221日。202111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1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81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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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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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6

罪犯王志敏,男,汉族,19857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813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元。刑期自2019117日起至202376日。20209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9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130.5分,表扬2,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志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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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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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7

罪犯曾上宾,男,汉族,197312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工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21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69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上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122日起至20271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328日作出(2017)闽06刑更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812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1221日作出(2020)闽06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于202012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9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上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9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1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1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239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97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2.3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13.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6.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12.9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2.3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上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上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上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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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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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8

罪犯曾福来,男,汉族,19659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16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福来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2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2日作出(2017)闽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福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18日作出(2020)闽06刑更4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205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1122日起至203932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97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36分,表扬3,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06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25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25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福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福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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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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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49

罪犯王金坦,男,汉族,1978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1217作出(2021)0824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355.9元。刑期自202139日起至20233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金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29月,获得615分。获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355.9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金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金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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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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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0

罪犯王松鹤,男,汉族,19879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28作出(2020)0583刑初18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2298元,被告人王松鹤应支付人民币14230元,且三名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20814日起至20232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1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松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29月,获得1530.7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2298元,已履行14230元,总履行比例10.00%;其中本次履行个人赔偿部分人民币1423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39.1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7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1.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松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鹤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松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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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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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1

罪犯吴土火,男,汉族,19741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农。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1115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312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9作出(2017)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土火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78日起至2024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1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9日作出(2020)闽06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061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8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68.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40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7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352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5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7100,其中本次向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3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4%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562.27元,月平均消费267.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58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土火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土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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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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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2

罪犯吴周发,男,汉族,19645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818作出(2017)06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32日起至2032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18日作出(2020)闽06刑更97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011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10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1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45分,表扬3,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12月至20229月止,获得考核分212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5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周发予以减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周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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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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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3

罪犯谢仁福,男,汉族,19895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924作出(2020)05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仁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912日起至20233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仁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186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6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7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履行比例30%。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62.2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8.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3.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26%,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仁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仁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仁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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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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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4

罪犯谢志生,男,汉族,19951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1230作出(2019)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85985.97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谢志生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928日起至20319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7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660分。获表扬3,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新考核执行期间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85985.97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象,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志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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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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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5

罪犯叶根弘,男,汉族,200110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526作出(2021)0583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根弘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00元。刑期自20201117日起至20233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根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29月,获得1404分。获表扬1,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新考核执行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7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0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根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根弘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根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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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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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6

罪犯张俊峰,男,汉族,19744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93作出(2019)08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赃款人民币4957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196.02元。刑期自2019213日起至20328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9月起至20229月止,累计考核分3395.5分。获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7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7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重大违规,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元;责令退赃人民币4957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履行比例30.26%;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196.02元,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08.6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3.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0.8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4%,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俊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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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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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7

罪犯张泉隆,男,汉族,19865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114作出(2020)082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泉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责令退赔人民币53000元。刑期自2020628日起至20238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4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70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泉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29月,获得197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30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泉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泉隆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泉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8

罪犯曾文龙,男,汉族,19927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29日作(2010)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龙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将抢劫、盗窃所得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0413日起至202710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410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 20169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 20189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20211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于20211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8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865分,合计获得315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23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累计履行人民币12000元,本次履行2000元;责令将抢劫、盗窃所得退赔被害人,本次履行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987.54元,月平均消费291.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8.41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将抢劫、盗窃所得退赔被害人无具体金额,监狱两次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明确但原审法院均未回函明确具体金额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文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文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59

罪犯李广东,男,汉族,19936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610日作(2020)0104刑初6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826日起至2023225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0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10月至20229月,累计获9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广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0

罪犯郭成年,男,汉族,19811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816日作(2021)080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成年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39日起至20233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9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成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9月至20229月,累计获99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成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成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成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1

罪犯刘松,男,汉族,1973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1020日作(2014)靖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456日起至20265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3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 2019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于2019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55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858分,合计获得5406.5分,表扬8,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3月至20229月,获得41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226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2(2019521日因推搡他犯被扣50分,2020416日因殴打他犯被扣90)。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累计已履行人民币3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500元。罚金履行比例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349.26元,月平均消费241.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6.1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监狱两次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明确但原审法院均未回函明确具体金额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2

罪犯何光林男,汉族,19519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326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2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9205元,刑期自2012319日起至2027318日止。20135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57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12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7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9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8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8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2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05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6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9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4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9205元,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61133元,刑罚执行期间履行民事赔偿款143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履行比例8.5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52.91元,月均消费278.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5.19元。

该犯服刑期间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比例为8.5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光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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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3

罪犯罗巧龙,男,汉族,19951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119日作出(2016)0524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巧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824日起至2024823日止。20173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766日解回再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829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巧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6824日起至20241223日止,于2017928日押回服刑改造。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96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3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3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1023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67.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55.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4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447.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8000,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巧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巧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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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4

罪犯饶晓锋,男,汉族,20006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77日作(2020)08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晓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正杰、饶晓锋、李正钦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04158元。刑期自2019725日起至20234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8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饶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8月至20229月,获得2693.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正杰、饶晓锋、李正钦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04158元,已履行人民币46914.05元(其中饶晓锋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6914.05元,同案犯李正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0),个人部分履行比例为77.52%合计履行比例35.1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83.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8.97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两项合计履行比例35.15%,共同退赔未全额履行,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饶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晓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饶晓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5

罪犯孙永云男,汉族,197910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51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永云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490.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6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55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1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6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于20206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1021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永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1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9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5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490.96元,已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665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42.86元,月均消费241.96 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2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7.5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永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永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永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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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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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6

罪犯叶金榜男,汉族,197311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0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金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叶金榜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35日作出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8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22-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叶金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9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163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8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828日起至2044827日止。裁定于201991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金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62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670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10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483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33.54元,月均消费284.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4.91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金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金榜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金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7

罪犯张冬祥,男,汉族,19882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48日作(2019)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冬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冬祥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621日起至20238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7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7月至20229月,获得411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3870.1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3870.17);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无具体金额,刑罚执行机关漳州监狱两次发函原审法院未明确具体金额。该犯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21.6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5.42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两项合计履行比例为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冬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冬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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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8

罪犯张贻漳,男,汉族,19597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1230日作(2020)0583刑初1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716日起至20255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贻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1531.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一般对象,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贻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贻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贻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69

罪犯朱文华,男,汉族,19891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曾于20179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1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1231日作(2019)0802刑初1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519日起至202310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2月至20229月,获得3817.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文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文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0

罪犯黄华华,男,汉族,19893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5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华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110日起至20239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29月,获得1535.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华华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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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1

罪犯许方勃,男,汉族,19823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53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方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712日起至20251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30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7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4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12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0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1111日止。并于20221222日送达。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方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75.5分,合计获得3083.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260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2017721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方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方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方勃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2

罪犯蒙梁升(曾用名蒙华根),男,壮族,200112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124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梁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9113元。刑期自2020420日起至20257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蒙梁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29月,获得214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9000元,已于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19113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蒙梁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梁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蒙梁升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3

罪犯罗荆强,男,汉族,19631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810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荆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刑期自2017627日起至20266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6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1226日止,并于2021630日送达。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荆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29.3分,合计获得2040.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7月至20229月,获得15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旧考核办法期间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新考核办法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2021225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已于2021225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荆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荆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荆强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4

罪犯廖洋泰,男,汉族,20002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1022日作出(2020)08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洋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廖洋泰退赃款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510日起至20238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洋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1月至20229月累计获2266.9分,2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旧计分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退赃人民币4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洋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洋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洋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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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5

罪犯钟旭,男,汉族,19872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915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钟旭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128日起至20257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1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84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10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并于202010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3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07分,合计获得391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11月至20229月,获得302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5000元,已于2018年首次减刑时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于2018年首次减刑时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旭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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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6

罪犯卢受忠,男,汉族,195810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工商管理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5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受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918日起至20249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8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01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1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2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374分,合计获得337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2月至20229月,获得31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旧计分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于前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受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受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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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8

罪犯刘复春,男,汉族,19936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复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8090.7元,并对赔偿总额526969元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刘复春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复春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28日起至20322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3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58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12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20189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8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于20208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2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复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13分,合计获得380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9月至20229月,获得298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10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8090.7元,并对赔偿总额526969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2500元,其中本次履行2300元;责令被告人刘复春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履行完毕,(该犯同案犯荀中密履行19383元,余童履行143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复春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2.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58.13元,月均消费211.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6.1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两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2.52%,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复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复春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复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79

罪犯汤魁林,男,汉族,197510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魁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12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38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814日起至2032813日止。201511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变。20207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913日止。并于20207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魁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041分,合计获得447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29月,获得32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扣10分,新计分考核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650元,其中本次未履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已履行3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86.61元,月均消费164.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0.22元。执行机关漳州监狱两次发函原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核查该犯财产性判项具体数额及履行情况,回函均未予以明确。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魁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魁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魁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0

罪犯黄志强,男,汉族,19957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22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黄志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0721日起至20237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4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4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57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于判决时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志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1

罪犯蓝金华,男,畲族,19861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371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于20178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8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327日起至20283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6次,起始期20199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63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其中旧考核期间累计扣25分,新考核期间无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605.46元,月均消费72.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0.5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金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2

罪犯蓝允祥,男,汉族,199412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528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允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812日起至20298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6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812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12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711日止,并于202012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8分,合计获得2975.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242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9分,其中旧考核期间扣30分,新考核期间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允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允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683

    罪犯洪诗炳,男,汉族,19915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121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诗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921元。刑期自2020723日起至2023722日止。202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诗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174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921,均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诗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诗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诗炳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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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4

    罪犯赖信尧,男,汉族,19521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830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信尧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426日起至2023425日止。202110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信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10月至20229月,获得8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信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信尧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信尧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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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5

    罪犯万利峰,男,汉族,19748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6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利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61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7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10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3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6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61026日起至2045618日止,于20207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万利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65.5分,合计获得454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29月,获得329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37.82元,月均消费419.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3.99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08日回函明确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400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利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利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万利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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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6

    罪犯谢文虎,男,汉族,198810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327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于20183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7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6作出2020)闽08刑终94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谢文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225日起至2028624日止。20207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文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984.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文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文虎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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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7

    罪犯赵全苹,男,汉族,19912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1218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全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625日起至2023824日止。202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全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2009.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全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全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全苹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8

罪犯范加明,男,汉族,198012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3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加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3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20日起至2024119日止。20177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9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819日止,并于202091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为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56.5分,合计获得361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10月至20229月,获得290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5600元,罚金履行比例11.2%,已履行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300, 履行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51.27元,月均消费2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7.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加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加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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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89

罪犯廖建辉,男,汉族,19922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526日作出(2021)08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建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所退赃款5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1114日起至2023613日止。202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1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元,所退赃款5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建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0

罪犯刘青华,男,汉族,19959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714日作出(2021)01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青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履行),退出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114日起至2023713日止。202110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青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10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8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青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青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青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1

罪犯邱德怀,男,汉族,19635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1031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德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618日起至2024617日止。201711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912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6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617日止,并于20216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德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95分,合计获得2238.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7月至20229月,获得15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 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德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德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德怀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2

罪犯张宏坤,男,汉族,19669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027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93787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2011216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张宏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48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84日起至20338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627,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06刑更4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11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12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73日止,并于2019111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66分,合计获得3733.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12月至20229月,获得33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赔193787元,已履行民赔660元,总履行比例0.3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16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73.99元,月均消费94.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7.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宏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3

罪犯张义新,男,汉族,19878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62日作出(2021)0104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2000元(已履行2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79日起至2023530日止。202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30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62000(已履行2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6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义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4

罪犯卢清隆,男,汉族,19916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12日作出(2016)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清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12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6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至2042618日止。20207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清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02分,合计获得427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29月,获得3066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93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29.45元(这里为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29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1.7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清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清隆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清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5

罪犯谢明华,男,汉族,1969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59日作出(2018)03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人民币925元。刑期自2017728日起至2028727日止。20185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11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127日止。202011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1分,合计获得306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29月,获得24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责令退赔人民币925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6

罪犯钟永福,男,汉族,19799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29日作出(2019)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8117日起至2031116日止。201910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10月至20229月,获得3327.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204元,履行比例1.47%。其中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6扣划钟永福银行账户204元,其本人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45.79元,月均消费207.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3.55元。

该犯服刑期间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4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永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永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7

罪犯蔡丽明,男,汉族,19697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3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117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2012515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于2014320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于20151013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62000元,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125日作出(2016)0628刑初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追缴违法所人民币200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24日作出(2016)闽06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125日起至2036124日止。2016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0717,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674日止,裁定于20207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980分,合计获得30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08月起至202209月,获得248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4000,已履行667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5825元;追缴违法所人民币200元,已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总额64200元,履行6872元,履行比例10.7%。考核期消费8128.55,月均消费262.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979.76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0.7%,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丽明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丽明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蔡丽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
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8

    罪犯郑洪涛,男,汉族,1987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1130日作出(2020)08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洪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追缴违法所得140000元。刑期自202058日起至202397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起至202209月,获得137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追缴违法所得140000,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洪涛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洪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郑洪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699

    罪犯曾伟明,男,汉族,19691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企业管理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412日作出(2018)0802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伟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95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127日起至2026526日止。201910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10月起至202209月,获得3826.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80,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履行比例1.05%。考核期消费11415.56,月均消费294.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1637.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1.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伟明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伟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曾伟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0

    罪犯陈各明,男,汉族,195811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各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9265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33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4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3101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45,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9226,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45日日起至203494日止,并于20193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70分,合计获得478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04月起至202209月,获得387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92650元,已履行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5%。考核期消费6596.43,月均消费141.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684.4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各明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各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陈各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1

    罪犯郭寿平,男,汉族,19439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41日作出(2017)06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寿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刑期自2016712日起至2024711日止。20174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425,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91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911日止,并于202091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00分,合计获得299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10月起至202209月,获得21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履行211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2.3%。考核期消费4416.95,月均消费151.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526.78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为2.3%,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寿平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寿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郭寿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2

    罪犯林延强,男,汉族,19557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0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延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200074.5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31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3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61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1220,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1220日起至204312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517分,合计获得5809.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02月起至202209月,获得476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200074.5元,已履行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履行比例为0.75%。考核期消费13344.68,月均消费271.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744.3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7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延强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延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林延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3

    罪犯佘俊勇,男,汉族,19856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俊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91386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4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6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61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712日送达,现刑期至20416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佘俊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546分,合计获得464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08月起至202209月,获得384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91386元,已履行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元,履行比例为0.1%。考核期消费5059.02,月均消费114.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305.1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佘俊勇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俊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佘俊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4

    罪犯王美树,男,汉族,19893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324日作出(2016)05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825日起至2026824日止。2016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81119,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80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1120,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90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011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8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552分,合计获得274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12月起至202209月,获得21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美树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王美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5

    罪犯翁汉钧,男,汉族,1952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7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汉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586851.8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720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刑初字第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翁汉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18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3121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62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1119,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41028日止,并于201811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汉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178分,合计获得5740.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12月起至202209月,获得48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86851.8元,已履行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元,履行比例为0.07%。考核期消费13267.84,月均消费269.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909.6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为0.0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汉钧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汉钧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翁汉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6

    罪犯邱勇发,男,汉族,19663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72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2018)068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勇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加上之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处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225日起至203429日止。2019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02月起至202209月,获得352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1次,2019611日因顶撞民警予以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没收财产(无具体数额),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考核期消费8311.25,月均消费19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940.4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勇发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勇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邱勇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7

罪犯邓锡强,男,汉族,196310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锡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9052.26元。判决生效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219日起至2023618日止。20206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锡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6月至20229月,获得2377.5,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9052.26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0.3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03.86元,月均消费207.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2.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锡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锡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锡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8

罪犯方镇海,男,汉族,19878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10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镇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3号刑事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之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方镇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附加罚人民币七十万。上诉人方镇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1982日起至202381日止。20212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1829.3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七十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于二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镇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镇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09

罪犯黄玉荣,男,汉族,119606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1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223496.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12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56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12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5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0523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5625日起至203311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玉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报减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96.5分,合计获得4877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6月至20229月,获得37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23496.4元,已履行人民币7500元,总履行比例3.3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97.22元,月均消费212.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97.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36%,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玉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荣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玉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0

罪犯李铭维,男,汉族,19891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102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铭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2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022日起至2023221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铭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29月,获得621.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铭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铭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铭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1

罪犯刘吉旺,男,汉族,19888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1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吉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吉旺、王银标、柯志成违法所得人民币435225.86元。刑期自2018115日起至2026614日止。20182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1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6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7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6刑更3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730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至202510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报减完剩余2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58.2分,合计获得2416.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184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3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36000, 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35225.86元,该犯及其同案犯已履行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00元,该犯已履行44000元,本次该犯未履行违法所得。两项合计履行人民币170000元,总履行比例31.7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72.11元,月均消费242.9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4.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76%,因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需提格扣幅,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吉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吉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2

罪犯邱成军,男,汉族,19858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成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62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7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11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06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623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71122日起至20395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报减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83.5分,合计获得462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360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83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22.74元,月均消费231.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5.4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成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成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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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3

罪犯全国健,男,汉族,19691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业。因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63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11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51226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国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4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324日起至2024923日止。20164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9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1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0116日签收送达。现刑期至202310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全国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20分,合计获得4860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2月至20229月,获得40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53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第一次报减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全国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全国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全国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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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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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4

罪犯谢优知,男,汉族,19891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92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优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912日起至2025911日止。202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优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月至20229月,获得2037.2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于本次报减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优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优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优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5

罪犯杨代春,男,汉族,19783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代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11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56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12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97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6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623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5625日起至20359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代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58分,合计获得408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30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84.22元,月均消费280.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3.6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代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代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代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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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6

罪犯余静,男,汉族,199110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624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人民币39914.0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14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016日起至20281015日止。20199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9月至20229月,获得3943.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39914.06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12314.0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13.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退赔人民币12314.06元,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284.12元,月均消费285.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5.9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33%,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7

罪犯周银伟,男,汉族,19974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9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银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800元。刑期自2021415日起至2023214日止。20211020日交付漳州监狱,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期202110月至20229月,获得921,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8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银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银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8

罪犯朱元田,男,汉族,1971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124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3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13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元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3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4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9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7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730日签收送达回证。。现刑期自2017912日至20392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元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85分,合计获得419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33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3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57.63元,月均消费156.7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3.4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元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元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元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19

罪犯吴良益(别名吴泉海),男,汉族,197712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1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良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2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7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9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6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良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625日起至2033624日止;201712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5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5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7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良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73分,合计获得4546.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6月至20229月,获得35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26元已履行人民币59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2.1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79.28元,月均消费226.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8.3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8%,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良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良益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吴良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0

罪犯彭新平(化名彭宇),男,汉族,199110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515日作出(2017)0302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新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524日起至2028112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8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1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并于20211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3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7.5分,合计获得304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239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新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彭新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1

罪犯欧阳国忠,男,汉族,19691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12日作出(2017)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国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30日作出(2017)闽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11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6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612日起至2042611日止,并于20206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阳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19分,合计获得357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843分。考核期内违规2,累计扣13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624.85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3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54.8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41.1元,月均消费280.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2.17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阳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国忠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欧阳国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2

罪犯王明月,男,汉族,19999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1213日作出(2021)0524刑初1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823日起至2023322日止。于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明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29月,获得6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明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月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王明月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3

罪犯黄伟亮,男,汉族,19921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628日作出(2020)08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1012日起至2025411日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918日作出(2020)0802刑初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伟亮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768.15元。于2020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1月至20229月,获得2086.2,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768.15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6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21.97元,月均消费246.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7.1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黄伟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4

罪犯曲木木叶,男,彝族,19905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28日作出(2016)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木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归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25日起至20238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0日作出(2018)闽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曲木木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29月,获得2175.6,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归还被害人已履行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11.74元,月均消费248.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0.28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曲木木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木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罪犯曲木木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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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5

罪犯黄晓君,男,汉族,19846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9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君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65.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4791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710日,以(2013)闽刑终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1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11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5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95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516日起至20445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晓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5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776分,合计获得6227.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6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50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2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65.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4791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0.3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63.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3.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6.7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晓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晓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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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6

罪犯林登千,男,汉族,19714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1122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54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6日作出(2019)闽08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登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8387.9元。刑期自2018919日起至2033918日止。于20189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登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10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760.5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1018日动手挑起打架(与罪犯黄棋聪)一次性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28387.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登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千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登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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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7

罪犯王则荣,男,汉族,20011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81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则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427日起至2023426日止。于202111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则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1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887.2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则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则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则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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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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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8

罪犯王展新,男,汉族,19837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713日作出(2016)闽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展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6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王展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612日起至20426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展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1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951.5分,合计获得416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22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展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展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展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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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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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29

罪犯许秋雄,男,汉族,19937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1127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秋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2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17日起至2026616日止。20183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2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秋雄减刑七个月,2020228日送达。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秋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7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317日起至20254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62.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292.3分,合计获得2454.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64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秋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秋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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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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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0

罪犯刘金雷,男,汉族,19641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27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6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1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6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金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9日以(2017)闽06刑更1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0518日以(2020)闽06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05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625日起至20362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金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75分,合计获得336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6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27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扣5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6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用个人账户余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08.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金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雷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金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1

罪犯陈泽,男,汉族,19918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1218日作出(2019)08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307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8日作出(2020)08刑终6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126日起至2023124日止。20207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695.1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307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泽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2

罪犯李恩雄,男,汉族,19891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120日作出(2019)080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恩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为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9日作出(2020)08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224日起至20321223日止。20206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恩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6月至20229月,获得2810.5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47.78元,月均消费23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6.3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恩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恩雄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3

罪犯李益洲,男,汉族,19972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1221日作出(2020)0583刑初1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293.36元。刑期自2020629日起至2023828日止。20211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益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1月至20229月,获得2099.1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293.36元,已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益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益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益洲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4

罪犯谢伟星,男,汉族,198110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69日作出(2020)08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5日作出(2021)08刑终20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08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项,撤销第二、四项,以上诉人谢伟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刑期自2019822日起至2023721日止。202111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11月至20229月,获得825.4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伟星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5

罪犯许国舜,男,汉族,197612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415日作出(2021)08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国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21415日起至2023514日止。20215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国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5月至20229月,获得1410分,表扬1,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国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国舜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6

罪犯项天天,男,汉族,19853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1128日作出(2019)08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天天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812日起至20295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8日作出(2020)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7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项天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696分,表扬3个,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履行比例0.05%。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47.32元,月均消费244.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4.0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项天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天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项天天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7

罪犯张永继,男,汉族,1988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630日作出(2020)08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822日起至20231021日止。20208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永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8月至20229月,获得2501.5分,表扬4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126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600元,履行比例1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01.23元,月均消费252.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永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永继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8

罪犯张伟峰,男,汉族,19912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48日作出(2019)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11日作出(2019)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621日起至2023720日止。20197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7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42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112.9分,合计获得2412.9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145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91277.1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履行比例95.6%,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无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318.48元,月均消费295.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6.69元。

该犯涉案金额巨大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39

罪犯朱章林,男,汉族,199611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1229日作出(2017)0302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章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7765.40元,承担赔偿份额人民币665201.4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5日作出(2018)03刑终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对朱章林的定罪量刑,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94725.12元,个人应承担赔偿份额人民币665201.42元。刑期自201718日起至202417日止。20187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6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06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10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48.4分,合计获得4231.2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5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94725.12元,个人应承担赔偿份额人民币665201.42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1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00.87元,月均消费293.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2.7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章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章林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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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0

罪犯何远峰,男,汉族,19721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24日作出(2016)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远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828日作出(2017)闽刑终12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711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6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6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612日起至20426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远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91.5分,合计获得4400.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考核分33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95.43元,月均消费28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44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远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远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1

罪犯张枫,男,汉族,200010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高速收费站收费员。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719日作出(2021)01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9332.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219日起至2023218日止。202110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0月至20229月,获得952.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于本次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枫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枫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2

罪犯王朝阳,男,汉族,19666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223日作出(2020)0626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28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24日作出(2021)06刑终22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0)0626刑初2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即对王朝阳的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刑期自2021223日起至202377日止。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29月,获得1458.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28500元,于一审判决时已全部缴交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朝阳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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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3

罪犯罗招华,男,彝族,19857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9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招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责令共同退赔抢劫的未追回摩托车价款(未明确金额),发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094.0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83646.94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01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罗招华的定罪量刑、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等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罗招华的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人罗招华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458.7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83646.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411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812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1220日起至204012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911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12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90.5分,合计获得5564.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2月至20229月,获得467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适用旧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责令共同退赔抢劫的未追回摩托车价款(未明确金额),未履行;民事赔偿款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700元,履行比例0.2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829.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5.6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招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招华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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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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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4

罪犯李双鹤,男,汉族,19891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27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2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5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5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911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1112日起至204111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01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双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85.9分,合计获得5302.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2月至20229月,获得4083.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334.45元,月均消费290.63元,账户可用余额297.82元。

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双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鹤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双鹤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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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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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5

罪犯高才文,男,汉族,199312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76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9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419日作出(2018)06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才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490元。刑期自2017930日起至2030529日止。于20185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11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011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12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66分,合计获得3030.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29月,获得2369.7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59分(其中旧考核细则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21311日因参与赌博重大违规被扣100分;新考核细则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90元,已于第一次呈报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才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才文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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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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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746

罪犯陈耀辉,男,汉族,19667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426日作出(2019)0824刑初第6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武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耀辉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陈耀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为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14日作出(2019)08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73日起至202366日止。于20197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耀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7月至20229月,获得326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累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702.52元,月均消费202.7元,账户可用余额496.29元。

该犯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减刑考察期从严掌握,不得少于三年;财产刑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耀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耀辉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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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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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7

罪犯谢志彬,男,汉族,19891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9123日起至20231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7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7月至20229月,获得2578.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谢志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谢志彬2   

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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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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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8

罪犯张国权,男,汉族,19969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828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退赔47205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820日起至2023929日止。20209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9月至20229月,获得245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退赔人民币47205元返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国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张国权2   

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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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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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9

罪犯吴育明,男,汉族,19679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430日作出(2018)闽08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育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刑期自201853日起至20251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1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8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8月至20229月,获得3551.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1分(适用旧考核规定,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由同案履行人民币254900元);总履行比例75.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32.30元,月均消费168.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3.07元。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育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吴育明2   

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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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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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0

罪犯袁浩,男,汉族,19905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7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94959.76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6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20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93956.56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仍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1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2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1212日作出(2016)闽刑更80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1212日起至203610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4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3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36327日止,裁定书于2019429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袁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441.5分,合计获得5751.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5月至20229月,获得514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3600元;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093956.56元已履行2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为0.5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563.44元,月均消费285.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1.11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低于30%,提请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浩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浩5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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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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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751

罪犯杨永文,男,汉族,19626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411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永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704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10日作出(2017)闽06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37日起至202436日止。20179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6日,作出(2019)闽06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书于2019829日送达,又于2021722日,作出(2021)闽06刑更3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76日止,并于20217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2.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832分,合计获得2064.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29月,获得14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适用旧考核规定)。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7048元,已缴纳54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缴纳15000元;履行比例为2.62%。该犯考核期消费4936.55元,月均消费274.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631.8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永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永文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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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2

罪犯杨强,男,汉族,19967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9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629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强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杨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前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38701.8元(已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1000元予以抵扣),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8557.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7823日起至20231128日止。20187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7月至20229月,获得521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38701.8元(已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1000元予以抵扣),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8557.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总履行比例0.8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89.71元,月均消费277.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5.54元。

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3

罪犯林江楠,男,汉族,19987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5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江楠犯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已缴纳150000)。刑期自2018314日起至2026313日止。2019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11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06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于20211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11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江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56.9分,合计获得3309.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2月至20229月,获得25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55000元(原审判决时履行15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105000),服刑期间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85.05元,月均消费282.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4.02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除原审判决时履行的150000元,还应履行350000元。该犯服刑期间履行共计105000元,履行比例3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江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江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江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4

罪犯刘文江,男,汉族,19755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222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9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422日起至2023721日止。20214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4月至20229月,获得147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文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55

罪犯郑祥熙,男,19787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86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祥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郑祥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10日以(2020)闽08刑终2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120起至20231119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21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20229,获得考核分196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祥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祥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祥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44

罪犯林华,男,土家族,19844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12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1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7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712日作出(2016)闽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刑期自2017825日起算。20196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4月至20125月间,该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厦门市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31.2克;该犯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

罪犯林华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6月至20229月,累计考核分4150.5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2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977.9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677.9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7.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被服等),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39.15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华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45

罪犯沐挂钱,男,彝族,19806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27日作出(2016)05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沐挂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666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17日作出(2016)闽刑核74500943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05刑初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沐挂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执行期自2016831日起至20188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69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12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沐挂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11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因怀疑其情人有外遇,发生口角纠纷,怀恨在心,201577日,在晋江市东石镇梅塘村再次发生口角,故意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罪犯沐挂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169月至20188月,累计考核分2334.5分,在无期徒刑期间20189月至20229月,累计考核分4194分,共计6528.5分,获表扬10次。该犯在考核期间违规7次,累计扣考核分195分,其中旧考核执行期间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19315日以自伤自残方式抗拒改造扣7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666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24.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3.3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0.1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沐挂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沐挂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沐挂钱减刑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246

罪犯王五献,男,汉族,1970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9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五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04.2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于2014417日以(2014)闽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55日起至201654日止。于20145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69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7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6101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8311日凌晨,该犯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阳路249号六楼租住处发现被害人赤裸上身躺在房内床上,怀疑被害人与其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继而发生争执,该犯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对方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罪犯王五献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145月至20165月,累计考核分1320分,无期期间20166月至20229月,累计考核分6887分,共计8207分,获表扬1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04.25元,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元,履行比例0.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5109.68元,月均消费330. 3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8.0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2122日至20221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五献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五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五献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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