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便民服务中心
会见业务办事指南
1.会见办理所需携带的材料
(1)首次会见(2023年1月后第一次会见):可会见范围内的亲属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有效关系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护照
有效关系证明:户口簿(需与罪犯在同一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不能作为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政工部门和相关政府机关(乡镇以上或政府组成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
(2)非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
2.会见的亲属范围:
(1)“三假”犯、危安犯、邪教类犯和涉黑、涉恶、涉爆、涉枪犯会见人员范围:(养、继)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养、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外、养)祖父母、(外、养)孙子女、监护人。
(2)其他罪犯会见人员的范围:(养、继)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姊妹;(养、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外、养)祖父母、(外、养)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监护人
3.暂停会见的情形
(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罪犯被禁闭、严管、隔离调查(审查)期间:
(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4.未婚同居关系的会见办理
未办理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或民政局证明的,一律视为未婚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属于会见范围内,确因改造工作需要进行申请的,接见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双方关系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加盖乡镇民政所或司法所公章,女方申请报告,由监区民警接收材料并加上监区申请报告、男方申请报告向狱政科申请办理特殊会见。
5.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一般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14周岁以下可不计入人数)
6.各监区会见日期
一监区:每月11日 二监区:每月22日
三监区:每月13日 四监区:每月24日
五监区:每月15日 六监区:每月26日
七监区:每月17日 八监区、医院:每月28日
注:新犯入监教育满一个月后方可安排会见;春节期间不安排会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7.罪犯消费、物品寄存
除部分书籍、眼镜、音乐器材等经审批后可以进监,其他东西一律不接收。罪犯日常生活用品、零食等只能通过罪犯在狱内超市进行消费,家属若有需要请在会见日当天向咨询台民警查询罪犯消费账号,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充值,概不接收现金。
8.会见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窗口受理时间
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30
9.便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596-2627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