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曹炳森,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炳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炳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86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炳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炳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炳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卢少鹏,男,汉族,1996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共同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252.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继续退赔人民币10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7800元(该犯履行人民币17000元,同案犯履行人民币60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继续退赔人民币17000元。总履行比例59.2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34.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5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5.7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少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少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戴剑斌,男,汉族,2000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剑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47006.93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戴剑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417.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47006.93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0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249.74元,月均消费283.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9.9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0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剑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戴剑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剑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黄培德,男,汉族,1992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培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培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9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培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培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培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林景隆,男,汉族,199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景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851元。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景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33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851元,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10.7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129.01元,月均消费22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9.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0.7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景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景隆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景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石建军,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774.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2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石建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建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王顺利,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1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9年9月17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92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8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4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74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75.64元,月均消费283.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4.0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顺利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顺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钟培煌,男,畲族,1988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学生。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培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2009年1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月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培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2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19.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569.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80元返还被害人,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罪犯钟培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钟培煌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培煌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周吉林,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8713.43元。判决生效后,2015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刑更3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5252分,合计获得5267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479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32分(重大违规1次,出收工队列中,与罪犯魏志亮发生争执,民警教育后回到监舍号长提醒,于11:47在卫生间又故意殴打罪犯彭兴林,扣8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8713.43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元。履行比例0.2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24.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1.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吉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吉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王海良,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8358.72元予以没收,共同赔偿采矿点复绿单体方案人民币583267.56元,设计及编制费用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613267.56元。刑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24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8358.72元予以没收,共同赔偿款人民币613267.56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海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祁志国,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志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75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祁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4085.3分,表扬6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履行比例1%;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756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履行比例0.06%。经发函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回函中显示该犯同案执行共同退赔款157910.51元,共同退赔履行比例20.9%。财产刑总履行比例19.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499.31元,月平均消费27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6.2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9.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祁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志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祁志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张耀伟,男,汉族,2002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耀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冻结在案涉案款项人民币538004.2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款项327035.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90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耀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耀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黄泽坤,男,汉族,1997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472.7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泽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90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472.7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泽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泽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林伟东,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90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伟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封贵强,男,土家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贵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封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150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封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贵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封贵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裴金宏,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9年3月23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金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裴金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159.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裴金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金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裴金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蓝海宁,男,畲族,200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第2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海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海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62.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海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蓝海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海宁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陈伏坤,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伏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466元。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5444.1分,评定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466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0.29%。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00.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7.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伏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伏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方汉连,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汉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方汉连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21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1月26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汉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59.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0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09.5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6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50%。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43.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1.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汉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汉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汉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李立平,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人民币3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701.5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3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49%。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68.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97.0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立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黄明松,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245元,对赔偿总额48464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5月1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2月18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16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54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60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97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245元,对赔偿总额48464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判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共计履行人民币11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人民币3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元,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1.04%。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42.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0.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4.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松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明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黄昱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昱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128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昱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437.5分,评定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0元,追缴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1280元,已履行人民币109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94元,总履行比例0.37%。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49.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8.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昱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昱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昱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郑新群,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新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103.5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0034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36年7月28日止。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1月1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新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8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706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175分,评定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672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元,追缴共同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103.5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0034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56470元(同案人张远涛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追缴共同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600元,总履行比例28.54%。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251.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9.8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8.5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新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新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新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陈美山,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980元,美金100元、手机、项链等物品发还各被害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2013年9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9年6月22日止。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6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4月22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2.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14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454.5分,评定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5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1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8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980元,美金100元、手机、项链等物品发还各被害人,已履行人民11900币(同案人陈玉益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唐政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总履行比例41.06%。2023年2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未发现该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01.9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5.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93.3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1.06%,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美山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美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曾希杰,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工作。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希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53元。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4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53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希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希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蓝三国,男,畲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三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5690元与扣押的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23000元,合计3478690元。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5刑终第11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06分,合计获得6292.8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549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5690元,判决前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05%,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760.14元,月均消费275.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6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5%,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三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三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文善全,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善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文善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48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文善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善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文善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曾建成,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1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67711.7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对该犯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刑三复6941908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89-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建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4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43年6月19日止;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42年10月19日止,于2021年1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14分,合计获得369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300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711.7元,其中被告人曾建成负责赔偿人民币101711.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建成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卯小虎,男,汉族,1998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卯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卯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478.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卯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小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卯小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吴朝阳,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07.2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朝阳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32年2月18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7月18日止,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0.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58分,合计获得2868.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07.26元二审期间已履行人民币280000元,剩余部分原告人已放弃诉讼要求,视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朝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申时云,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时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60号刑事裁定,维持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对该犯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申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9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申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申时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王龙辉,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闽06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61分,合计获得322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500元,总履行比例1.3%;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51.49元,月均消费283.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0.38元。
该犯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龙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李本清,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8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本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本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支付赔偿金已履行人民币16615元,追缴违法所得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4%;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661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349.69元,月均消费156.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6.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本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本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李基忠,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基忠犯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7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基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基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吴煌杰,男,汉族,1996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50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煌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9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煌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煌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陈长云,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长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152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8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8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11.24元,月均消费211.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7.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长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云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长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尤少平,绰号“黄忠”,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尤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196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原审时履行人民币3000元,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7000元,总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少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少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李彦强,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曾于2013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18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8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55.8分,合计获得336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284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返还被害人,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彦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彦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傅锦湖,男,汉族,1994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撒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少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傅锦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的判决。以被告人傅锦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5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52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2015年6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傅锦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于2015年7月27日押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傅锦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前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5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3062元。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以(2016)闽刑终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8日重新押回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执行刑罚。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锦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0.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097.9分,合计获得4648.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获得344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50000元,已履行7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共同民事赔偿243062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15200元,已履行22000元,本次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明确金额,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有具体数额的总额为2508262元,已履行29800元,履行比例为1.18%。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42.64元,月均消费270.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18%,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锦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锦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锦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赖建智,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建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建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9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本次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建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建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建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张昭扬,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昭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898261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18年5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850分,合计获得6345分,表扬9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555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19年7月25日,因涉及罪犯薛志勇2015年期间违规汇款开账案件,涉及金额2000元,予以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00元,已履行74000元,本次履行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898261元,已履行1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8000元。财产性判项总额25898262元,已履行184000元,履行比例0.33%。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943.75元,月均消费244.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83.6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3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昭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昭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昭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苏玉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玉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580.5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5737分,表扬8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30580.5元,已履行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0.81%。。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795.11元,月均消费277.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78.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8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玉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玉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赖建扬,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村干部。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建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建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本次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建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建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建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郭玺堆(又名郭金堆),男,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玺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1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4年8月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2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0年2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3月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玺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190分,合计获得471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获得379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玺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玺堆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玺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陈传芳(绰号:泉州老陈),男,汉族,194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2012年6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7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传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029分,合计获得321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2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95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07.65元,月均消费260.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9.69元。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传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传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传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詹德铨,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德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詹德铨其他参与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2014年6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2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德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5.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736分,合计获得6131.7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53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履行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8000元,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434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财产性判项总额124340元,已履行15200元,履行比例12.22%。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73.83元,月均消费205.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6.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2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德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德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德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苏生木,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生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965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5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2017年6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19年7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生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009分,合计获得5211.5分,表扬7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450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已履行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965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100元,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财产性判项总额为439650元,已履行7100元,履行比例1.61%。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926.02元,月均消费290.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73.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6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生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生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生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赖洪平,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洪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54236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2012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年1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16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5.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75分,合计获得3070.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54236元,已履行16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97.11元,月均消费208.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68.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0.6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洪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洪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叶嫩俤,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嫩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5998.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3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2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1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嫩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255.5分,合计获得347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获得275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一次性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85998.2元,法院判决前已履行人民币80000元,入监后履行人民币1371.26元,履行比例1.29%,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787.62元,月均消费86.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5.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嫩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嫩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嫩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林加明,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刑终字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加明犯贩卖毒品罪,裁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2017年11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0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5.4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856.8分,合计获得3202.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2304.5分。考核期内违规9次,累计扣78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加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加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林燕兴,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公司业务经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京0112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燕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京03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2022年8月17日该犯从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燕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52.8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燕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燕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燕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黄雁清,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雁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雁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获得173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雁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雁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雁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陈森发,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森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森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1949.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森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森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森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洪艺军,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44.7分,表扬3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44.13元,月均消费267.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0.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艺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艺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范焰标,男,汉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焰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2023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25456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焰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3268.6分,表扬4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2023元,已履行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25456元已履行2130元,同案犯卢翠萍执行到位213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缴纳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16%。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04.68元,月均消费254.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6.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16%,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焰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焰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焰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黄添富,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添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添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126.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30分,新考核期间累计扣4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6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总履行比例14.8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63.35元,月均消费81.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2.8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84%,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添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添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添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苏雨论,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雨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78690元,判决前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45569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雨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闽05刑终1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8日止,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雨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5891.5分,合计获得6147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5448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45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7869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700元,判决前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服刑期间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总履行比例0.1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87.6元,月均消费234.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9.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1%,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雨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雨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雨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卢永元,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永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45311.71元。宣判后,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永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45311.71元。2014年8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永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永元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8年11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永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352.5分,合计获得5584.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490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26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245311.71元,已履行人民币39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8000元,履行比例0.8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151.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7.0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8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永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元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永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彭回建,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回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回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376.6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0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7800元,其中该犯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0元,3名同案犯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共计27800元。总履行比例5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2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0.91(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33.8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50.2%,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回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回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回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郑建斌,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7126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336.6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退赔人民币71260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05.3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07.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2.1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建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方文,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685元,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2015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43分,合计获得3813.5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28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685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蒋勇,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1年3月17日因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做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5年10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5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1年6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97分,合计获得3329.7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64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41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7038.2元,已全部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数额),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46.38元,月均消费282.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6.2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余建德,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建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建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17.9分,表扬1次, 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建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建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方洹,男,苗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方洹及同案犯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636621.7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496分,合计获得249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方洹及同案犯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636621.74元,原判时已退赔的现金、暂扣款总计人民币1081902.06元,总计还应退赔人民币10554719.68元。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004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957.16元,月均消费118.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7.82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 0.004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洹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黄清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清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830分,合计获得183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清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清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清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沈惠荣,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惠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2016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8月12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103分,合计获得325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沈惠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惠荣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陈灿辉,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灿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189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9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灿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灿辉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游藏斌,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藏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71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游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414.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9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71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游藏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藏斌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杨军凯,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军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89.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军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军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军凯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吴桐,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捕前系个体经商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无明确数额)。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81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至五项,撤销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吴桐定罪量刑的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桐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32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赃款(无明确数额),已履行5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继续追缴赃款5000元,且已两次向原判法院发函仍未获法院回复。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58.56元,月均消费261.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3.54元。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桐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何清河,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清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870元。刑期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59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87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768.93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366.32元),月均消费207.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3.22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清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清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清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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