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周岩平,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岩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判决时已履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4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838.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6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4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1.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7.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岩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岩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许忠生,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85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5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7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43.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止,获得考核分19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858.9元,已履行人民币123500元(其中该犯履行人民币6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总履行比例42.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08.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4.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忠生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忠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蔡春苗,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春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春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377分,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春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春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春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黄季令,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年3月11日因抢劫罪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季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金57293.6元,并对赔偿总额19097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裁定,本案终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季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季令限制减刑,附加处附带民事赔偿金148460.6元,并对总额49820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诺基亚N5310手机(公安人员办案时已扣押)折价款人民币918元返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2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黄季令的定罪量刑及追缴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撤销对黄季令的限制减刑,并核准对黄季令的定罪量刑刑事判决。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3年12月16日止,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季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782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377.5分,表扬1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70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体数额不明确)已履行2300元,民事赔偿金个人部分148460.6元,并对总额64666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800元,履行比例0.1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394.36元,月均消费270.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6.31元。
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季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季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季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冷院,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系村警务室联防队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6日止,并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冷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23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7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冷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冷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冷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林福来,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福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6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4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林福来的量刑判决,以上诉人林福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994分,表扬1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福来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福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王振辉,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一年,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43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2014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61分,合计获得340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29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63243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30元,总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465.1元,月均消费68.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振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谢象福,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象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谢象福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象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570分,表扬4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象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谢象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象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赖耀坤,男,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耀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3年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155分,合计获得3250.5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4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5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耀坤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耀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刘星亮,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星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939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星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星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陈春评,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春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301.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春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廖世坚,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世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世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1376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1.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248.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6.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9.6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世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世坚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世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林小龙,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994.9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小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龙永昌,男,苗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龙永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44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5元。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5197.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85分(重大违规1次,2022年7月17日因向他人透漏银行卡信息,情节较重,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44元未履行;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5元,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回函说明,已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4.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62.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8.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6.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昌予以减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永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罗启林,男,苗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启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闽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7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82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79.5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止,获得考核分14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启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王炜荣,男,汉族,2002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炜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094.8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7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7000元,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炜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炜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危淼生,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淼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被告人危淼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危淼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获得5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危淼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危淼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危淼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温华生,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温华生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5294.6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787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5294.6元,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844.7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另外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回函已于2021年2月8日扣划温华生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844.77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总履行比例1.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2.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华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华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张拥政,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拥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闽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于2022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1月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7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09.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止,获得考核分13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85.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0.4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监狱两次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明确但原审法院均未回函明确具体金额。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拥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拥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陈新枝,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7月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新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9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22.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止,获得考核分21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新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新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铖,男,汉族,1998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闽08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862.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向云华,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222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2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云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谢孝钊,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孝钊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孝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182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孝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孝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孝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吴胜君,男,苗族,199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胜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7448.1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胜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270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907448.1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履行比例1.1%。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20.97元,月均消费261.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3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30%,扣减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胜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胜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胜君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卢盛光,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盛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盛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000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盛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盛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盛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蒋明华,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51241.76元。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917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51241.76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元,总履行比例0.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46.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8.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7.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明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王艺宝,男,汉族,1992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挖掘机操作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07.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5年3月22日止。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5月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21.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8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96.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4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07.2元,已履行人民币6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1000元,总履行比例37.64%。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15.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7.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6.8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7.6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艺宝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艺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黄祖奎,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闽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奎犯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148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3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8年1月4日止。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6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祖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860分,合计获得843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8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73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148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1.51%,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73.71元,月均消费199.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62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祖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祖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蒲建新,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建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68.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43号刑事判决,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蒲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10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5年10月21日止,并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蒲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23.5分,合计获得4110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220.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分1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68.57元,已履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2元,履行比例0.0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88.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6.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2.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蒲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建新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蒲建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王孟程,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孟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1517458.8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孟程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1482458.8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18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50000元;追缴退赔赃款人民币31482458.8元,服刑期间已履行31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1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3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37.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8.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孟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孟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杨自荣,男,汉族,1997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自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自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11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已于本次服刑期间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自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自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张增阳,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联通公司员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增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797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增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521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797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03%,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48.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5.05 (4月购书,5月扣书款1477元)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3%,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增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增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增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黄林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271491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在判决宣告后,因该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于2018年1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15.5分,合计获得6093.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515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重大违规1次,2021年6月26日因私寄字条、传递违反规定物品、拉拢腐蚀民警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714919元(9人),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970557.55元(共同执行到位金额),履行比例7.5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7.5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550.93元,月均消费255.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6.11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5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林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唐庆根,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2244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2017年1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第3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11月20日止,于2019年4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庆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804.5分,合计获得6860.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获得64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2244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5400元(原审时已履行人民币34400元),履行比例0.2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8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58.92元,月均消费222.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5.9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庆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庆根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谢添顺,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添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添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143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添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添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添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李合平,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平犯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9.9分,合计获得3258.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254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合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合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廖润发,男,汉族,2001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润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你那8月5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211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润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润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刘勇,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2015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54.5分,合计获得339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220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林国顺,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617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339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履行比例1.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61700元,已履行人民币62195元,履行比例23.7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赃款人民币12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8.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69.83元,月均消费235.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92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8.5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吴镇友,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镇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镇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3年3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5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47分,合计获得386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3317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95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9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年7月17日因存在打架行为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强奸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镇友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镇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程扬景,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扬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990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5年5月23日;2017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4月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扬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1.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93.4分,合计获得5275.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获得426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199099元,判决前履行626190元,未履行金额为6572909元,判决后履行20000元,履行比例为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78.95元,月均消费275.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7.8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判决后履行比例0.3%,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扬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扬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扬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杨开荣,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16年5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01分,合计获得5000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获得440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0元,月均消费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7.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87%,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开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涂品招,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品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涂品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2127.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品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品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品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陈振恭,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裁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7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3364.5元。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振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2041.9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7000元,未履行。退赃53364.5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43.88元,月均消费235.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9.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振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恭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振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张厚泉,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厚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6年6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厚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352分,合计获得2391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19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厚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厚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厚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胡泽明,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泽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10856元。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8刑终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3414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355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上杭县人民法院回函告知于2020年8月13日执行22557元,并明确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10856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同案履行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82.66元,月均消费257.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1.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7%,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泽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刘天德,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62.58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6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6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678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062.58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920.09元,月均消费201.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3.0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德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天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陈以琳,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琳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66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以琳撤回上诉。2013年1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9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以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65.4分,合计获得4483.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363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600000元,已履行2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66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8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68.64元,月均消费293.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以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以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以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汤海林,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第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3866.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112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2.4元,月均消费18.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6.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28%,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海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海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李超俊,男,汉族,2000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闽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超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获得2482.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超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超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王体发,男,彝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初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体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30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刑终第4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体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34分,合计获得3901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获得335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308000元,已履行6664.3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60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064.39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17.52元,月均消费77.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体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体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体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沈能明,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能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210分,合计获得265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18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能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能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林祝超,男,汉族,2000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祝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2747分,表扬3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祝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祝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祝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杨华昶,男,汉族,1994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华昶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华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1906.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华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华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蔡海音,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海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转移、窝藏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43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5172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33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7月15日止,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海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1.7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978.5分,合计获得4410.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48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旧考核分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43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51728.9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9300元;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0元(其中罪犯蔡海音履行共同违法所得500元,其同案刘学玲履行22500元,同案郑盼履行25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3431元(其中罪犯蔡海音履行民事赔偿29000元,其同案吴华誉履行民事赔偿4431元),总履行比例45.56%;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00.62元,月均消费263.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9.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5.56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海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海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海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陈继承,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继承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862.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黄秀军,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捕前农民。曾于2006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又曾于2013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累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25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8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7868.5分,合计获得8113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755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2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83.72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3.7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9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179.23元,月均消费248.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0.0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1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秀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秀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王良,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4982.4分,合计获得5497.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4466.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新考核期间扣2分,旧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元,总履行比例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68.5元,月均消费99.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0.0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吴智伟,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智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刑三复37811999刑事裁定,不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智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3-1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上诉人吴智伟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智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12月4日止,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678分,合计获得393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0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智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张国盛,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5月18日止,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国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9.1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279.4分,合计获得242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9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间扣1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郑崇杰,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捕前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崇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396.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崇杰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朱聪达,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聪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聪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3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于2022年3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1942分,合计获得194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4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聪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聪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陈开鹏,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2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元;2014年9月28日再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622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4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81.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7.04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4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何东山,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东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547.7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东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东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李俊杰,男,汉族,2000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342分,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俊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卢华贤,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华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184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83.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8.8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6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华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王振权,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4年4月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479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振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杨伟,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7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522715元。2016年3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1年8月19日止,于2019年9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074.5分,合计获得615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528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7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522715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0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338.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2.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7.2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0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詹其发,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其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闽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62.5分,合计获得426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4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6459.3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259.35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55.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5.95元。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其发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其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张煌生,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煌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50元。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098.6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5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煌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煌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陈凯强,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建筑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做出(2014)闽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2014年12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80分,合计获得4010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1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年3月11日因被查出参与赌博,但数额较小,且认错态度较好,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凯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江福尚,化名江尚,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福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做出(2019)闽08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福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4588.9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35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履行比例为0.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93.92元,月均消费265.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4.1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福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福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福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刘权庆,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权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025元。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3412.5分,评定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025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为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11.52元,月均消费20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3.5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权庆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权庆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苏荣量,曾用名苏荣亮,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荣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荣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获得852.2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荣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荣量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荣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苏永清,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238元。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332.9分,合计获得5469分,评定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465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238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0.2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286.08元,月均消费292.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永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吴志佳,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共计45104.67元。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19.5分,合计获得2462.5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15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账款人民币45104.67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杨武汉,男,苗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5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34.12元,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444085.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做出(2017)闽刑终字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武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16.3分,合计获得4376.8分,评定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48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34.12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444085.3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5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667.3元,月均消费107.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武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武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陈军,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捕前系公司职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1494.6分,合计获得1494.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胡小勇,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小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3498分,合计获得349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33分(新考核细则扣13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122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12200元,总履行比51.0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19.7元,月均消费262.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7.09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51.0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小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443号
罪犯黄亚星,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388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6刑终47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亚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2016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8月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8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亚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66.1分,合计获得5007.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获得459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累计履行罚金人民币1400元,继续追缴所得人民币2388500元,本次未履行。合计履行人民币1400元,总履行比例0.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34.6元,月均消费248.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4.35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0.0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亚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亚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赖孟椿,男,汉族,1996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孟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赖孟椿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孟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2855.5分,合计获得285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孟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孟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孟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刘陆斌,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陆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紫青经济损失人民币997366.1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元,尚应赔偿947366.1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3006.5分,合计获得300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 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旧考核细则扣20 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997366.1元,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入监后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014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10140元,总履行比11.6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38.36元,月均消费277.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7.8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1.6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陆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陆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刘旭辉,曾用名刘益民,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843分,合计获得84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旭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谢新富,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新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新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4561分,合计获得456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8分(旧考核细则扣35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5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2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706.52元,月均消费282.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8.7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2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新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新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新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钟远明,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累计获3214.5分,合计获得321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4 分(新考核细则扣4分,旧考核细则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800元,本次未履行。累计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3.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34.33元,月均消费214.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4.7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3.5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远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远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詹国炬,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国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詹国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194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国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国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国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陈文森,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9723.7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文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43分,表扬9次。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55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59723.76元,已履行人民币2113.15元。总履行比例为0.7%,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200元,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2113.1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015.26元,月均消费278.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5.5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邓有能,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有能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有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4407.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400元。总履行比例4%,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75.67元,月均消费74.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有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邓有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有能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罗成章,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14日止,并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853.9分,合计获得3010.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2304.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0元,已履行53000元(判决时履行5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其中本次向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67.22元,月均消费246.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02.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罗成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成章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姚杰敏,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杰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9249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姚杰敏又犯新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杰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268.04元,并与同案人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2月3日止,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杰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85分,合计获得322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2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11924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268.04元,并与同案人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75869.39元。三项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61.67%,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44601.3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07.48元,月均消费261.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8.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杰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姚杰敏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杰敏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郑建川,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5538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建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240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8000元,未履行;责令共同退赔355382元,已履行1000元。总履行比例0.25%,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责令共同退赔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70.02元,月均消费252.9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3.9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建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郑建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建川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庄达聪,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达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99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闽02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达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68分,合计获得4816.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获得4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99800元,已履行6300元。总履行比例2.67%,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履行责令退赔5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30.60元,月均消费238.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达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庄达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达聪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洪志坚,男,197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养殖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志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洪志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以(2018)闽06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6月19日起至2026年0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2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21年9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月14日。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7.9分,合计获得2909.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20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58464.48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51.6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80.33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238.00元),月均消费285.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45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高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50%,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志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第26号
罪犯胡德炳,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捕前系厦门市亿佳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德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2894.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闽刑终1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五项,即对扣押作案工具等物品的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胡德炳的刑事判决,上诉人胡德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胡德炳承揽被害人蓝敦祥的沙发订单,并向蓝敦祥结算货款。因蓝敦祥欠有胡德炳货款,双方存在纠纷。2018年9月,胡德炳驾车来到蓝敦祥的店面,向蓝敦祥讨要货款,蓝敦祥未同意还款。胡德炳遂拿出一把刀朝蓝敦祥左颈部、背部、头面部等身体多处连续捅刺,致蓝敦祥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敦祥系左颈部和背部锐器伤致左颈总动脉离断、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罪犯胡德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2273.5分,表扬3次。考核期间无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2894.7元,判决时已履行200000元,本次提请减刑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81.96元(不包含购买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151.3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8.13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德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德炳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第27号
罪犯李根,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福建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7)闽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 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该犯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分别结伙,共同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8003.4克。
罪犯李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2346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11.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8.5元。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根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根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 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第28号
罪犯陈绍群,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摩托车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闽05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776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绍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9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因怀疑对方另有男朋友,遂对被害人怀恨在心,预谋报复。2016年1月3日上午,该犯与被害人在租房内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该犯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两刀,致被害人流血不能动弹,后清理现场血迹时听到被害人仍在呻吟,又持刀捅刺胸部一刀,并对被害人灌服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致其死亡。
罪犯陈绍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累计考核分2181分,无期期间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4620分,共计6801分,获表扬1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4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4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7769.5元,已履行人民币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38.74元,月均消费90.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4.6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绍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绍群减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7号
罪犯吴水兵,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芗城区通北街道办事处西洋坪村党支部副书记。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9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水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4年9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8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2020年7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水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143分,合计获得4476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339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水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水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水兵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 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8号
罪犯麦小府,又名麦小弟,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捕前无业。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粤08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对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粤08刑终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15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21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34年4月22日止,于2021年7月3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8年10月份以来,该犯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和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罪犯麦小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120分,合计获得339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226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性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追缴违法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收益,依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财产性判项应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麦小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小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麦小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9号
罪犯赵昌顺,男,汉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9300元(已追缴),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2月17日从漳州监狱解回再审。福建省南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62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24年4月15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押回收监,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考核分3683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昌顺卷宗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40号
罪犯林群,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做出(2020)闽05刑终9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277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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