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漳州监狱第五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3-08-01 15:36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4

罪犯周岩平,男,汉族,19799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11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岩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判决时已履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617日起至20231216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12月起至20234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838.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6(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4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1.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7.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岩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岩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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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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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5

罪犯许忠生,男,汉族,19729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7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85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7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02日起至202841日止。20171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95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9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19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5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7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43.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10月至20234月止,获得考核分19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858.9元,已履行人民币123500元(其中该犯履行人民币6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总履行比例42.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08.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4.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忠生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忠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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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6

罪犯蔡春苗,男,汉族,19764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11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春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421日起至2024220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春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377分,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春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蔡春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春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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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7

罪犯黄季令,男,汉族,19775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311日因抢劫罪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9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1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季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金57293.6元,并对赔偿总额19097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25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裁定,本案终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季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季令限制减刑,附加处附带民事赔偿金148460.6元,并对总额49820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诺基亚N5310手机(公安人员办案时已扣押)折价款人民币918元返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3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2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黄季令的定罪量刑及追缴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撤销对黄季令的限制减刑,并核准对黄季令的定罪量刑刑事判决。201311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561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121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1217日起至20431216日止,并于201812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季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 782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377.5分,表扬1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70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体数额不明确)已履行2300元,民事赔偿金个人部分148460.6元,并对总额64666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800元,履行比例0.1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394.36元,月均消费270.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6.31元。

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季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季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季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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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8

罪犯冷院,男,汉族,199010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系村警务室联防队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2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1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7日起至202556日止。20186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8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21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56日止,并于20221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冷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23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7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冷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冷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冷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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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9

罪犯林福来,男,汉族,19704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9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福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6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4刑初9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林福来的量刑判决,以上诉人林福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96日起至202393日止。20224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4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994分,表扬1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福来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福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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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0

罪犯王振辉,男,汉族,19651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52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一年,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43元。刑期自2013925日起至2024924日止。20147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1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9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1124日。于2020915日送达。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61分,合计获得340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10月至20234月,获得29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63243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30元,总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465.1元,月均消费68.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振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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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1

罪犯谢象福,男,汉族,19826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6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象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73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谢象福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1021日起至2024420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象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570分,表扬4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象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谢象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象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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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2

罪犯赖耀坤,男,汉族,199310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耀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921日起至202692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3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9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8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5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7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921日起至2024410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155分,合计获得3250.5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4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5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耀坤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耀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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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3

罪犯刘星亮,男,汉族,19809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7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星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331日起至202433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939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星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星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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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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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4

罪犯陈春评,男,汉族,19914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1230作出(2020)0583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230日起至20241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4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春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4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301.5,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春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5

罪犯廖世坚,男,汉族,19871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929作出(2021)0524刑初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世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126日起至202511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世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获得1376,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0,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1.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248.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6.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9.6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世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世坚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世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6

罪犯林小龙,男,汉族,19817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63作出(2021)08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刑期自202092日起至20251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7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994.9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小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7

罪犯龙永昌,男,苗族,19824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93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12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1030作出(2018)0623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龙永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44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5刑期自201849日起至202810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11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1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5197.5,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85分(重大违规1次,2022717日因向他人透漏银行卡信息,情节较重,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44元未履行;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5元,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23413日出具回函说明,已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4.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62.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8.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6.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昌予以减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永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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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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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8

罪犯罗启林,男,苗族,19604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114作出(2018)0681刑初7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启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刑期自2018724日至20247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21日作出(2022)闽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23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27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82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79.5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4月至20234月止,获得考核分14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启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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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9

罪犯王炜荣,男,汉族,200212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624作出(2021)010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炜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1127日起至202511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094.8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7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7000元,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炜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炜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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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0

罪犯危淼生,男,汉族,19901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812作出(2022)08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淼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被告人危淼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118日起至202310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9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危淼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9月至20234月,获得5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下。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危淼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危淼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危淼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1

罪犯温华生,男,汉族,19748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921作出(2020)082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温华生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5294.6。刑期自20191010日起至202310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0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0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787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5294.6,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844.7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另外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3411日回函已于202128日扣划温华生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844.77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1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总履行比例1.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2.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华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华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2

罪犯张拥政,男,汉族,19715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1218作出(2017)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拥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9日起至20263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3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21日作出(2022)闽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于20223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1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7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09.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4月至20234月止,获得考核分13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85.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0.45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监狱两次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明确但原审法院均未回函明确具体金额。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拥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拥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拥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3

罪犯陈新枝,男,汉族,19614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930日作(2018)03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319日起至20303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19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9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7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新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9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22.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10月至20234月止,获得考核分21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新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新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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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4

罪犯李铖,男,汉族,19988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2511日作(2022)08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2111日起至20241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6月至20234月,获得862.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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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5

罪犯向云华,男,汉族,19724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1331日作(2021)058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01111日起至202511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4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4月至20234月,获得222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2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云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6

罪犯谢孝钊,男,汉族,19874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1629日作(2021)01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孝钊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41日起至20243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8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孝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182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孝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孝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孝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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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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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7

罪犯吴胜君,男,苗族,19979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1126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胜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7448.1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20511日起至20265月10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胜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270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907448.1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履行比例1.1%。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20.97元,月均消费261.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3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30%,扣减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胜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吴胜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胜君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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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8

罪犯卢盛光,男,汉族,19877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611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盛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1219日起至20251218日止。2021719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盛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7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000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盛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盛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盛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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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9

罪犯蒋明华,男,汉族,19905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827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51241.76元。刑期自2019929日起至2030328日止。20201020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0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917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51241.76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元,总履行比例0.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46.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8.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7.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明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明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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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0

罪犯王艺宝,男,汉族,19924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挖掘机操作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5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07.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2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3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53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323日起至2035322日止。20185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11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11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5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21.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8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96.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4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07.2元,已履行人民币6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1000元,总履行比例37.64%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15.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7.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6.8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7.6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艺宝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艺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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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1

    罪犯黄祖奎,男,汉族,19813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8日作出(2012)闽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奎犯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148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31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34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5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55日起至203814日止。201810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810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6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祖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860分,合计获得843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8次,间隔期20181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73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148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1.51%,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73.71元,月均消费199.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62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5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祖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祖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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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2

罪犯蒲建新,男,汉族,19782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建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68.5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20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43号刑事判决,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蒲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20148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10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10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1022日起至20451021日止,并于20201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蒲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23.5分,合计获得4110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220.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分1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68.57元,已履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2元,履行比例0.0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88.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6.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2.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蒲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建新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蒲建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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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3

    罪犯王孟程,男,汉族,1988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14日作出(2019)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孟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1517458.8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20622日作出(2019)08刑终4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孟程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1482458.8元。刑期自201867日起至20243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18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50000元;追缴退赔赃款人民币31482458.8元,服刑期间已履行31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1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3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37.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8.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孟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孟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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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4

    罪犯杨自荣,男,汉族,19976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621日作出(2021)0104刑初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自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2021110日起至202439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自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11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已于本次服刑期间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自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自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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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5

罪犯张增阳,男,汉族,1990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联通公司员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522日作出(2019)05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增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7970元。刑期自2018723日起至20297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7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增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197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521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797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03%,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48.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5.05 (4月购书,5月扣书款1477)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3,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增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增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增阳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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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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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6

罪犯黄林峰,男,汉族,196810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19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271491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4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在判决宣告后,因该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4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3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812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1217日起至20401216日止,于201812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15.5分,合计获得6093.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1月至20234月,获得515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重大违规1次,2021626日因私寄字条、传递违反规定物品、拉拢腐蚀民警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714919元(9人),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970557.55元(共同执行到位金额),履行比例7.5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7.5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550.93元,月均消费255.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6.11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5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林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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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7

罪犯唐庆根,男,汉族,19852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122日作出(2016)0524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2244元。刑期自201656日起至202675日止。20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4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第3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1120日止,于20194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庆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804.5分,合计获得6860.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5月至20234月,获得64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2244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5400元(原审时已履行人民币34400元),履行比例0.2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8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58.92元,月均消费222.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5.9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庆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庆根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8

罪犯谢添顺,男,汉族,198210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111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添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68日起至2023127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添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获得143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添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添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添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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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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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9

罪犯李合平,男,汉族,19854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524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平犯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1031日起至2028630日止。20196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6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18115日止,并于20216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9.9分,合计获得3258.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7月至20234月,获得254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合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合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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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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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0

罪犯廖润发,男,汉族,20017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5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润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你那85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927日起至2025926日止。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211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润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润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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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1

罪犯刘勇,男,汉族,1982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623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226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71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216日起至20281215日止。20158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712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10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9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19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2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54.5分,合计获得339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10月至20234月,获得220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勇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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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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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2

罪犯林国顺,男,汉族,19864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128日作出(2019)08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61700元。刑期自201814日起至20265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1日作出(2020)08刑终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207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7月至20234月,获得339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履行比例1.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61700元,已履行人民币62195元,履行比例23.7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赃款人民币12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8.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69.83元,月均消费235.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92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8.5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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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3

罪犯吴镇友,男,汉族,19909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镇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5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镇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33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3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6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12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12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5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47分,合计获得386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1月至20234月,获得3317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95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9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717日因存在打架行为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强奸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镇友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镇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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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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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4

罪犯程扬景,男,汉族,19875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15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扬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990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8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3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324日起至2035523日;201710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2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6刑更2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02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4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扬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1.8,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93.4分,合计获得5275.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3月至20234月,获得426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199099元,判决前履行626190元,未履行金额为6572909元,判决后履行20000元,履行比例为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78.95元,月均消费275.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7.8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判决后履行比例0.3%,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扬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扬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扬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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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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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5

罪犯杨开荣,男,汉族,19569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1223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420日作出(2016)01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09日起至2024108日止。20165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4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194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4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9,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01分,合计获得5000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5月至20234月,获得440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0元,月均消费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7.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87%,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开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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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6

罪犯涂品招,男,汉族,19876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525日作出(2021)0802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品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1221日起至20245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涂品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7月至20234月,获得2127.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品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品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品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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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7

罪犯陈振恭,男,汉族,19779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311日作出(2021)0802刑初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1日作出(2021)08刑终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裁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7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3364.5元。刑期自2020921日起至2025920日止。20217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振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7月至20234月,获得2041.9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7000元,未履行。退赃53364.5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43.88元,月均消费235.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9.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振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恭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振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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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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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8

罪犯张厚泉,男,汉族,19613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01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厚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217日起至2025216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66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5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6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9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9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1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厚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352分,合计获得2391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10月至20234月,获得19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厚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厚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厚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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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9

罪犯胡泽明,男,汉族,19888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122日作出(2019)0823刑初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泽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10856元。刑期自2019225日起至20265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6日作出(2020)08刑终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7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7月至20234月,获得3414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355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上杭县人民法院回函告知于2020813日执行22557元,并明确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10856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同案履行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82.66元,月均消费257.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1.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7%,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泽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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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0

罪犯刘天德,男,汉族,19666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1015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62.58元。刑期自2015326日起至202712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7日作出(2016)06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4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64月至20234月,获得678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062.58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920.09元,月均消费201.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3.0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德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天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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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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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1

罪犯陈以琳,男,汉族,19768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31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琳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660000元。刑期自2012229日起至2030228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以琳撤回上诉。201312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11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8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7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07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9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以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5,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65.4分,合计获得4483.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34月,获得363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600000元,已履行2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66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8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68.64元,月均消费293.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以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以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以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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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2

罪犯汤海林,男,汉族,19692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日作出(2018)0802刑初第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0元。刑期自2019620日起至20275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2日作出(2019)08刑终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6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6月至20234月,获得3866.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112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2.4元,月均消费18.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6.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28%,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海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海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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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3

罪犯李超俊,男,汉族,20007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923日作出(2020)05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416日起至20244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412日作出(2020)闽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5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超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5月至20234月,获得2482.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超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超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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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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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4

罪犯王体发,男,彝族,19769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8日作出(2016)05刑初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体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30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3日作出(2016)闽刑终第4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1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12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122日起至204112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体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34分,合计获得3901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2月至20234月,获得335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308000元,已履行6664.3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60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064.39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17.52元,月均消费77.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体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体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体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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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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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5

罪犯沈能明,男,汉族,19534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523日作出(2019)06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能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215日起至20252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96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11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11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8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6,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210分,合计获得265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12月至20234月,获得18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能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能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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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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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6

罪犯林祝超,男,汉族,20006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9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415日起至2029414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祝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2747分,表扬3次,兑现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祝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祝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祝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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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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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7

罪犯杨华昶,男,汉族,19941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423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华昶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818日起至2024319日止。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华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1906.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华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华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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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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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8

罪犯蔡海音,男,汉族,19733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32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海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转移、窝藏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43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5172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2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316日起至20333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9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88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7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2715日止,于20207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海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1.7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978.5分,合计获得4410.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48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旧考核分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43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51728.9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9300元;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0元(其中罪犯蔡海音履行共同违法所得500元,其同案刘学玲履行22500元,同案郑盼履行25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3431元(其中罪犯蔡海音履行民事赔偿29000元,其同案吴华誉履行民事赔偿4431元),总履行比例45.56%;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00.62元,月均消费263.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9.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5.56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海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海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海音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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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9

罪犯陈继承男,汉族,19929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4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50。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继承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721日起至20244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8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862.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承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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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0

罪犯黄秀军,男,汉族,198410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捕前农民。曾于20061013日因犯抢劫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918日刑满释放;又曾于2013614日因犯盗窃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累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25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12125日起至20271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1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69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06刑更1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6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6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8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7868.5分,合计获得8113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7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755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2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83.72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3.7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9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179.23元,月均消费248.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0.0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1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秀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秀军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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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1

罪犯王良,男,汉族,19903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9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43日起至202410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9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5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05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5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4982.4分,合计获得5497.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6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4466.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新考核期间扣2分,旧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元,总履行比例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68.5元,月均消费99.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0.0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良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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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2

罪犯吴智伟,男,汉族,19891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智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0123日作出(2010)刑三复37811999刑事裁定,不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智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4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3-1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上诉人吴智伟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智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15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310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4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645日起至20344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8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2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124日止,于20212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678分,合计获得393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3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0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智伟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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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3

罪犯张国盛,男,汉族,19659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930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319日起至20309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10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20219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0518日止,于20219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国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9.1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279.4分,合计获得242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10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9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间扣1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盛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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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4

罪犯郑崇杰男,汉族,19775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捕前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11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崇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刑期自2021421日起至20242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396.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崇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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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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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5

罪犯朱聪达,男,汉族,19831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127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聪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聪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1126日起至202411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4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10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3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1125日止,于20223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1942分,合计获得194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4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4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聪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聪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聪达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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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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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6

罪犯陈开鹏,男,汉族,19904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4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1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元;2014928日再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2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1128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3日起至2028112日止。20206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6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622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4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81.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7.04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4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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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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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7

罪犯何东山,男,汉族,19882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7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东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83日起至202422日止。2021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547.7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东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东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8

罪犯李俊杰,男,汉族,20007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101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1130日起至20231125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342分,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俊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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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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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9

罪犯卢华贤,男,汉族,19939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5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华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20430日至20231229日止。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184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83.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8.8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6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华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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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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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0

罪犯王振权,男,汉族,19756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12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821日至202448日止。202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479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振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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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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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1

罪犯杨伟,男,汉族,19841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1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6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7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522715元。20163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98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820日起至2041819日止,于20199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074.5分,合计获得615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10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528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7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共同退赔人民币8522715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0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338.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2.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7.2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0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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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2

罪犯詹其发,男,汉族,19857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5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其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427日作出(2018)闽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5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11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1113日起至20421112日止,202011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62.5分,合计获得426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4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6459.3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259.35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55.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5.95元。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其发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其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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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3

罪犯张煌生,男,汉族,19936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6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煌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50元。刑期自202049日起至202438日止。20216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6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098.6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5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煌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煌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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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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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4

罪犯陈凯强,男,汉族,19923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建筑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2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920日做出(2014)闽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201412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612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7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8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729日起至20457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80分,合计获得4010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9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1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1311日因被查出参与赌博,但数额较小,且认错态度较好,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凯强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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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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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5

罪犯江福尚,化名江尚,男,汉族,19878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722日作出(2019)080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福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22日做出(2019)08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28日起至2026627日止。201911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福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11月至20234月,获得4588.9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35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履行比例为0.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93.92元,月均消费265.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4.1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福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福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福尚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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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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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6

罪犯刘权庆,男,汉族,19838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518日作出(2020)08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权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025元。刑期自20191231日起至2030330日止。20206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6月至20234月,获得3412.5分,评定表扬4,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025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为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11.52元,月均消费20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3.5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权庆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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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⒈罪犯刘权庆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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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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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7

罪犯苏荣量,曾用名苏荣亮,男,汉族,19658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55日作出(2021)0524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荣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76日起至202395日止。20226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荣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6月至20234月,获得852.2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荣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荣量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荣量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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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8

罪犯苏永清,男,汉族,19912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316日作出(2018)05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238元。刑期自201755日起至202424日止。20184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2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6刑更1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02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9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332.9分,合计获得5469分,评定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3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465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238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0.2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286.08元,月均消费292.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永清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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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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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9

罪犯吴志佳,男,汉族,19892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6日作出(2019)08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共计45104.67元。刑期自2019727日起至2025226日止。20201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21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06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21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8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19.5分,合计获得2462.5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2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15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账款人民币45104.67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佳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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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0

罪犯杨武汉,男,苗族,19876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18日作出(2017)05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34.12元,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444085.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427日做出(2017)闽刑终字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5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11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11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1113日起至204211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武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16.3分,合计获得4376.8分,评定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48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34.12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444085.3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5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667.3元,月均消费107.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武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武汉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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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1

罪犯陈军,男,汉族,19847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捕前系公司职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11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117日起至202446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月至20234月,累计获1494.6分,合计获得1494.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2

罪犯胡小勇,男,汉族,19774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12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小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126日起至2024325日止。20206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6月至20234月,累计获3498分,合计获得349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33分(新考核细则扣13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122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12200元,总履行比51.0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19.7元,月均消费262.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7.09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51.0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小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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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443

罪犯黄亚星,男,汉族,196412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108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388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25日作出(2016)闽06刑终47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亚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924日起至2028223日止。2016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97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于20198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823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亚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66.1分,合计获得5007.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9月至20234月,获得459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累计履行罚金人民币1400元,继续追缴所得人民币2388500元,本次未履行。合计履行人民币1400元,总履行比例0.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34.6元,月均消费248.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4.35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0.0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亚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亚星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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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4

罪犯赖孟椿,男,汉族,199610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92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孟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1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赖孟椿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721日起至2029720日止。20201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孟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2月至20234月,累计获2855.5分,合计获得285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孟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孟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孟椿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5

罪犯刘陆斌,男,汉族,19853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101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陆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紫青经济损失人民币997366.1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元,尚应赔偿947366.1元。刑期自20191225日起至2024624日止。20201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11月至20234月,累计获3006.5分,合计获得300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 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旧考核细则扣20 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997366.1元,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入监后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014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10140元,总履行比11.6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38.36元,月均消费277.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7.8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1.6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陆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陆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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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6

罪犯刘旭辉,曾用名刘益民,男,汉族,19881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55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11021日起至20231020日止。20226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6月至20234月,累计获843分,合计获得84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旭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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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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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7

罪犯谢新富,男,汉族,19845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41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新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75日起至202874日止。20197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新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7月至20234月,累计获4561分,合计获得456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8分(旧考核细则扣35分,新考核细则扣3),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5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2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706.52元,月均消费282.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8.7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2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新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新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新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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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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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8

罪犯钟远明,男,汉族,19603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2217日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49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3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81日起至2024430日止。20204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4月至20234月,累计获3214.5分,合计获得321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4 分(新考核细则扣4分,旧考核细则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800元,本次未履行。累计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3.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34.33元,月均消费214.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4.7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3.5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远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远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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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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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9

罪犯詹国炬,男,汉族,19905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72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国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20818日起至2026417日止。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詹国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194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国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国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国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0

罪犯陈文森,男,汉族,19744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619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9723.7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25日作出(2018)06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619日起至20281224日止。201811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文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43分,表扬9次。起始期201811月至20234月,获得55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59723.76元,已履行人民币2113.15元。总履行比例为0.7%,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200元,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2113.1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015.26元,月均消费278.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5.5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1

罪犯邓有能,男,汉族,198812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有能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1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26日起至202585日止。20194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有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4月至20234月,获得4407.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已履行400元。总履行比例4%,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75.67元,月均消费74.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有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邓有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有能2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2

罪犯罗成章,男,汉族,197112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刑期自20181015日起至2024414日止。20194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7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4214日止,并于20217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853.9分,合计获得3010.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2304.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0,已履行53000(判决时履行5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其中本次向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67.22元,月均消费246.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02.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罗成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罗成章2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3

罪犯姚杰敏,男,汉族,19861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21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杰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9249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姚杰敏又犯新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10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杰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268.04元,并与同案人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318日起至2026317日止。20135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2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12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10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9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123日止,并于20219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杰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85分,合计获得322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10月至20234月,获得2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11924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268.04元,并与同案人对赔偿总额225138.83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75869.39元。三项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61.67%,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44601.3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07.48元,月均消费261.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8.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杰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姚杰敏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姚杰敏2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4

罪犯郑建川,男,汉族,19827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11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5538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121日起至20231120日止。20214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建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4月至20234月,获得240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8000,未履行;责令共同退赔355382元,已履行1000元。总履行比例0.25%,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责令共同退赔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70.02元,月均消费252.9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3.9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建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郑建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郑建川2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5

罪犯庄达聪,男,汉族,19789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512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达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99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7日作出(2017)闽02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811日起至2026910日止。201711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8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410日止,并于20208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达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768分,合计获得4816.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9月至20234月,获得4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已全部履行完毕;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99800元,已履行6300元。总履行比例2.67%,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履行责令退赔5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30.60元,月均消费238.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达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庄达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庄达聪2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6

罪犯洪志坚,男,197111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养殖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0619日作出(2016)062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志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洪志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25日以(2018)闽06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0619日起至202604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1112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219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9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114日。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7.9分,合计获得2909.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10月至20234月,获得20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58464.48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51.6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80.33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238.00元),月均消费285.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45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高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50%,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志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26

罪犯胡德炳,男,汉族,197710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捕前系厦门市亿佳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18日作出(2019)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德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2894.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325日作出(2020)闽刑终1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五项,即对扣押作案工具等物品的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胡德炳的刑事判决,上诉人胡德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426日起至202342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5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胡德炳承揽被害人蓝敦祥的沙发订单,并向蓝敦祥结算货款。因蓝敦祥欠有胡德炳货款,双方存在纠纷。20189月,胡德炳驾车来到蓝敦祥的店面,向蓝敦祥讨要货款,蓝敦祥未同意还款。胡德炳遂拿出一把刀朝蓝敦祥左颈部、背部、头面部等身体多处连续捅刺,致蓝敦祥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敦祥系左颈部和背部锐器伤致左颈总动脉离断、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罪犯胡德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5月至20234月,累计考核分2273.5,表扬3次。考核期间无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2894.7元,判决时已履行200000元,本次提请减刑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81.96元(不包含购买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的金额),月均消费人民币151.3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8.13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德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德炳减刑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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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27

罪犯李根,男,汉族,197610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福建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27日作出(2016)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9日作出(2017)闽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49日起至2023 4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4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年底至20164月,该犯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分别结伙,共同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8003.4克。

罪犯李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4月至20234月,累计考核分2346分,获表扬2,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11.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8.5元。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根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根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 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狱漳监减字(2023)28

罪犯陈绍群,男,汉族,19727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摩托车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21日作出(2016)05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776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228日作出(2017)闽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绍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317日起至20193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3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8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9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因怀疑对方另有男朋友,遂对被害人怀恨在心,预谋报复。201613日上午,该犯与被害人在租房内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该犯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两刀,致被害人流血不能动弹,后清理现场血迹时听到被害人仍在呻吟,又持刀捅刺胸部一刀,并对被害人灌服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致其死亡。

罪犯陈绍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缓期间20173月至20193月,累计考核分2181,无期期间20194月至20234月,累计考核分4620分,共计6801分,获表扬1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4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40分),无重大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7769.5,已履行人民币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38.74元,月均消费90.94(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4.6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绍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绍群减刑卷宗2

⒉减刑建议书5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7

罪犯吴水兵,男,汉族,1978523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芗城区通北街道办事处西洋坪村党支部副书记。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129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水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00元。刑期自2010529日起至20275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18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6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49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8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85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2020717,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6刑更6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07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8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水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143分,合计获得4476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8月至20234月,获得3392分。考核期内违规1,10, 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00,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水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水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水兵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 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8

罪犯麦小府,又名麦小弟,男,汉族,199011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捕前无业。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26日作出(2016)粤08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小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对违法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110日起至203412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12日作出(2017)粤08刑终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8315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1221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7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34422日止,于202173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810月份以来,该犯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和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罪犯麦小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120分,合计获得339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226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性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追缴违法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收益,依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财产性判项应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间隔期延长三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麦小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小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麦小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39

罪犯赵昌顺,男,汉族,19969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1130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9300元(已追缴),刑期自201852日起至20211016日止。201812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于2020217日从漳州监狱解回再审。福建省南靖市人民法院于2020610日作出(2020)闽062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852日至2024415日止。于2020820日押回收监,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8月至20234月,获得考核分3683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昌顺卷宗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40

罪犯林群男,汉族,19836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729日作出(2020)05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44日起至20274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2日做出(2020)05刑终9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11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11月至20234月,获得277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起始期延长三个月以上,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715日至20237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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