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蔡石金生,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石金生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石金生、曹万欣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2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石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21.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84.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244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62.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石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石金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石金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黄锦章,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1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锦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0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37.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20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718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锦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锦章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锦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陈双荣,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3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84.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止,获得考核分207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双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郭继升,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公司工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继升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16.5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调入漳州监狱,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继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5月止,累计考核分1417.4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16.5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以(2021)京0105执4266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郭继升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继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继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继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林武坤,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13.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69.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684.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武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钟永发,男,畲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永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31年2月7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5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02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永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永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董树祥,化名郭勇才(绰号王刚),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年2月3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0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树祥(化名郭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2011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月14日被关岭县公安局解回。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已判决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民事赔偿金91570.96元。宣判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2014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刑罚,于2014年8月22日转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0月13日止,并于2021年9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董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8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72.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2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91570.96元已交2800元,履行比例为3%,其中本次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54.44元,月均消费27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1.54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扣幅一个月;该犯月均消费低于300元,但财产刑判项实际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按规定扣幅三个月。
罪犯董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董树祥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树祥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林泽新,男,汉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17712元。刑期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711.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17712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1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21.6元,月均消费271.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7.4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泽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泽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刘鹏,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民事赔偿金267772.9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8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2015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日止,并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89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7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2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267772.93元已履行1919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2000元,履行比例为7.1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25.66元,月均消费188.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9.31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月均消费低于300元,但财产刑判项实际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按规定扣幅三个月。
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刘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鹏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苏衍清,曾用名苏衍青,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衍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衍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520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判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衍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苏衍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衍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林兴城,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兴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兴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955.7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9分(旧考核细则扣10分,新考核细则扣9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兴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兴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兴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苏育水,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育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8983.62元。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育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6476分,评定表扬9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45分(旧考核细则扣45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8983.62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1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其中判决前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5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383.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3.0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5.9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育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育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育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王祖正,又名胡长安,男,土家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0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0年6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刑更13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84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4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3月2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祖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800.4分,合计获得2983.4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20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次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累计履行罚金人民币8400元,履行比例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18.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0.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7.66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祖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正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祖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傅先林,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傅先林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1085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8刑终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462分。获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810856元,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08.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2.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4.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先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先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邱检,别名邱志华,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426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邱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终身改为八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6刑更3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3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2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578分,合计获得5638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5183分。考核期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累计扣5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304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4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426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46.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0.2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项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检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检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吴文杰,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吴文杰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吴文杰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3067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6633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3042.5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23067元,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96633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39.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3.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1.7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林志全,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68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履行4013.06元,履行比例1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34.59元,月均消费274.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6.6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全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李明星,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46394元。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299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46394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总履行比例0.1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98.15元,月均消费280.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3.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明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方景伟,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景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276116.6元。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48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276116.6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景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景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赵善东,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善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对追缴赃款30154448.04元负责,责令共同退赔1030282.0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90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以上诉人赵善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对追缴赃款30119448.04元负责,责令共同退赔1030282.02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善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3527.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履行59000元,二审期间履行55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共同对追缴赃款30119448.04元负责,履行10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 责令共同退赔1030282.02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服刑期间财产刑总履行比例0.0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14.04元,月均消费2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30.9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善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善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善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施祥龙,男,汉族,1998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祥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0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施祥龙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施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88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祥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祥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吴毅,男,汉族,1994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四川省蓬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219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张亚亮,男,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违法所得3883612元承担共同退缴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对违法所得27500元承担退缴责任。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093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对违法所得27500元承担退缴责任,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亚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亚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赖广添,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广添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广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38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广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广添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广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徐海林,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771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18年5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7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6112分,合计获得6190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获得5841分。考核期内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207713元,已履行5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500元),履行比例2.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8361.19元,月平均消费291.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0.3元。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2.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累计减刑幅度累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海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卢全喜,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0年12月8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全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2879.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4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为0.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91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0.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3.7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全喜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全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饶晓林,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晓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饶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5月,获得3630.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8次,累计扣81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服刑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饶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晓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饶晓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周黎明,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2015年4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人周黎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810856元。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8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369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810856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0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253.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2.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1.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黎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黎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周汉明,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汉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周汉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5年5月19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改造。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 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2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19日止,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6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2070分,合计获得249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660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周汉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汉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纪淑财,男,汉族,1994年5月1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纪淑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纪淑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2821.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次呈报减刑期间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21.7%。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96.12元,月均消费258.4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7.54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30%,扣减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纪淑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纪淑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纪淑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黄国练,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黄国练的上诉,维持(2020)闽0583刑初87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国练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即上诉人黄国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上诉人黄国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国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650.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000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09%。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84.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2.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1.3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国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国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许泽华,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泽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356.5分,评定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泽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泽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陈守林,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共同退赔剩余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2016年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4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2.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7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833.5分,评定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436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1500元,共同退赔剩余赃款人民币8084283元,返还给被害人,已履行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赔人民币3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27%。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守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07.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5.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8.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守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守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陈怀斌,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怀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2017年6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怀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16.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61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221.5分,评定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54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4%。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12.9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7.7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怀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怀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怀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黄丁文,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无业。2006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丁文犯盗窃罪,判处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3073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4年1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8月16日止;2016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3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丁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8087.5分,合计获得8167.5分,评定表扬8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7747.5分。考核期内:2018年11月25日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较好完成民警布置的任务,加5分;2019年5月11日参加监狱举办红歌赛获第二名,加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3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30731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1.01%,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880.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4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1.6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丁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丁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丁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王洪明,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于2014年6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2016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369分,合计获得5400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4969分。旧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353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总履行比例0.9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9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911.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3.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1.73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起始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8%,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洪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周健,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闽06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8034.5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8034.57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并于2019年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600.5分,合计获得7118.9分,评定表扬7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608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分175分(重大违规1次,2021年12月30日因打架行为被劝开后,又趁“三互组”成员不备打对方,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8034.5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5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9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912.5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0.76元。
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陈泗周,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泗周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64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0000元。2020年12月15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81刑初210号刑事裁定,对刑期进行更正。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泗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1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5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614元,未履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1.4%。其中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1.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6.8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泗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泗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泗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蔡景阳,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景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景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2年4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0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景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景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景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程小磊,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小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454.7分,合计获得3592.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2915.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小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小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丘洪,男,汉族,1994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京011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京03刑终5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2月29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丘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物质奖励2次,起始期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355.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丘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丘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丘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孙兴友,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刑终237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中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的判决,以孙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9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1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783.5分。旧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兴友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兴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王明宽,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87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明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6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449.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87元,已于判决时缴清。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明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明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邹瑞龙,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农。曾于2007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瑞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2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邹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858分。新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瑞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瑞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陈建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 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8591.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6月26日止,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72分,合计获得466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36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8591.5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400元,履行比例0.5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人民币5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5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87.57元,月均消费104.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9.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邓志超,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74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1775.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74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志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何维清,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因犯组织偷渡罪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维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36949.72元,责令共同承担其余退赔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4年1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7月1日止,于2018年9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822分,合计获得8054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726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36949.72元(2人),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9026元(原审判决时该犯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人民币1000元;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承担其余退赔责任,本次未履行。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6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341.29元,月均消费293.9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2.1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6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维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维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石少波,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获得2725.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少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少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郑贵旺,男,汉族,1996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贵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贵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3318.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7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84.46元,月均消费277.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0.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贵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贵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贵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郑小清,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刑终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郑小清的判决。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85分,合计获得381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30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2人),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09.91元,月均消费179.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0.18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邹海林,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90500.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华安县人民法院(2013)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629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5693.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6刑终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第6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7日止,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邹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74分,合计获得449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386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5693.55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595元,履行比例0.0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45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0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82.96元,月均消费149.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5.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海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蔡茂春,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茂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获得199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茂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茂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林永串,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5507元。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20日。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永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06.1分,合计获得2806.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985.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550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吴力平,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16637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1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1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65分,合计获得5259.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409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16637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1.1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26.55元,月均消费277.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9.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力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力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张煜,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204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刘少洪,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1617.97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于2020年6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4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20.5分,合计获得4816.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418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4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1617.97元,已履行人民币12667.93元。总履行比例4.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75.57元,月均消费286.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4.22元。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少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陈锦富,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锦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2408.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锦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吴瑞意,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瑞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8801.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吴瑞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15年2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5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6年3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瑞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17分,合计获得4382.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获得300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8801.6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4500元,履行比例1.6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33.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7.75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6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瑞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瑞意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瑞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黄加德,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职工。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25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号刑事判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90号刑事裁定,决定将罪犯黄加德收监执行,原判决执行的刑期为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现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加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获得224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2500元,已履行4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财产性判项入监后未履行总额为人民币462500元,履行比例为0.43%。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48.81元,月均消费272.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8.6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8.35%,该犯财产性判项入监后履行比例为0.43%,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加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加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朱振霖,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企业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振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72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7年10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3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振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7.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29.6分,合计获得4567.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3842.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000元,本次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72000元,已履行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12.25元,月均消费242.1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5.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振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振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振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郑福来,男,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福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01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福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福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张祥坤,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祥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301分,合计获得242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8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50000元,已履行44264.2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已履行1000元,本次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97.92元,月均消费281.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1.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7.70%,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祥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祥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王凌云,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8154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七、八项;以上诉人王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上诉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00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责令上诉人王凌云与相关诈骗人员还应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81547元。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211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9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81547元,已履行20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财产性判项入监后未履行总额为人民币2081547元,履行比例为0.09%。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10.33元,月均消费255.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1.2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2.31%,该犯财产性判项入监后履行比例为0.09%,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凌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凌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吕汉阳,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汉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349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吕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1277.5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6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3490元,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88.97元,月均消费104.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3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2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汉阳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汉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陈敏,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9945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95分,合计获得408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33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3259945元,已履行2100元,本次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09.5元,月均消费23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7.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01%,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郑国其,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其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国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获得3053.5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120000元,已于本次报减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国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国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国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雷德云,男,畲族,1980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德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3刑终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雷德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898.5分,合计获得303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21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14630元,总履行比例7.3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896.1元,月均消费275.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8.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7.32%,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德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德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德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陈心忠,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心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8236.44元,其中被告人负责赔偿人民币138236.4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136号对上诉人陈心忠等人的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心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4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5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6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心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80.5分,合计获得410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获得301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8236.44元,并对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8236.4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142000元,未履行金额为96236.44元。该犯入监后累计履行14000元,入监后履行比例为14.5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69.63元,月均消费202.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7.7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4.5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心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心忠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心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林本通,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本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本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获得193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00%。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40.86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609.58元),月均消费230.0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0.0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00%,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本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本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本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徐燕林,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燕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获得1079.2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次已向晋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燕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燕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杨兴明,男,汉族,199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711.4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本次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兴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张锦顺,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4年8月26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2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4773.6分,合计获得4895.6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99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4313701.2元及手表4块;该犯已于原审判决前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于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145061.26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3.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18.85元,月均消费295.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0.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3.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锦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谢伟,曾用名谢锋,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闽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8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719.5分,合计获得398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83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间扣2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556.5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41.47元,月均消费273.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3.5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邱益强,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益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益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35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间扣2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6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09.06元,月均消费25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8.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6%,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益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益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曾祥权,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祥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祥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80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中第一、四、六、七项,即对被告人陈含、曾祥权、童婷婷、黄引引量刑的部分判决;以上诉人曾祥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33年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祥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260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扣1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性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51元,月均消费264.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1.9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祥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权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祥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陈晓伟,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京011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伟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378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29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8月17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566.3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71378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晓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程智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48265501,男,汉族,1993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桃园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智威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智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090.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智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智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智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甘振豪,男,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江西省丰城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振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甘振豪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振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12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赃款人民币134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振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振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振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蒋海生,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海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年10月9日,于2021年2月27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077分,合计获得333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6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海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海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邱国新,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2015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2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065分,合计获得333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52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5分(2022年4月28日动手打罪犯陈起年),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国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国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王亚平,男,汉族,1991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物手机一部折价人民币2850元和赃款人民币9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468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11710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亚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11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7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93.8分,合计获得3764.2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12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追缴赃物手机一部折价人民币2850元和赃款人民币900元,已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468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11710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429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0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2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8.1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平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亚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王志江,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闽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志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志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946.5分,合计获得421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18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384.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3.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7.6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志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志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巫永和,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永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和盗窃所得物品。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巫永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3141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和盗窃所得物品,未履行,总履行比例1.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51.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9.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1.9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巫永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永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巫永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杨雄,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雄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2021年7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034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黄小龙,男,汉族,1996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2015年6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71.2分,合计获得2942.3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212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小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徐强,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十个月,总计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69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6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6月24日止。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34.2分,合计获得2456.2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16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69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6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谢跃宗,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跃宗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做出(2022)闽08刑终12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跃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获得852.2分,评定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已于本次减刑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跃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跃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跃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詹健,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累计获1141.8分,合计获得1141.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545号
罪犯余志惠,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志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3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5年1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志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24分,合计获得428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32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新考核细则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县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累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未明确金额),本次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11.82元,月均消费257.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5.85元。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志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志惠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志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546号
罪犯翁明远,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明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66758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翁明远的上诉,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五项,即对翁明远的定罪量刑和对本案作案工具的处理。2014年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0年1月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明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397.5分,合计获得597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475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细则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次未履行,累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667583.5元,一审、二审期间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入监后剩余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497583.5元未履行。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同案已履行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入监后合计履行人民币3000元,入监后总履行比例0.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411.26元,月均消费298.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0.6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入监后财产刑履行比例0.55%(未达到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明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明远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明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547号
罪犯陈俊,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12月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998分,合计获得715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61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1200元,总履行比例17.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39.79元,月均消费152.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8.4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17.14%(不足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俊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第548号
罪犯谢东祥,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东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预缴),共同退赃共计人民币14166元。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18.6分,合计获得4571.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361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预缴),共同退赃共计人民币14166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东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东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第549号
罪犯陈贻扬,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贻扬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贻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获得21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贻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贻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贻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第550号
罪犯陈福兴,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775元。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福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02.6分,合计获得5769.1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529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77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275元,追缴违法所得履行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6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817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54.85元,月均消费270.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1.3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62%,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福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福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陈锦勇,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获得2681.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0元,已履行3000元,履行比例0.86%,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89.86元,月均消费255.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1.5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锦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勇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范桂昌,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桂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桂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获得2159.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桂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范桂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桂昌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刘惠龙,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惠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获得1831.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刘惠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惠龙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涂大华,男,1962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医生。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大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9205000元。刑期自2014年05月13日起至2027年0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01月08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18年4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 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06分,合计获得4562.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5月,获得4101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九百二十万五千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1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53.77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0.00元),月均消费289.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6.21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大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大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大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施少艺,男,1982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少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柯丽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8年04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1月1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考核分5078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0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柯丽观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726.85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1628.93元),月均消费271.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2.41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少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少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少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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