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王艺光,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裁定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艺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26.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93.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止,获得考核分267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4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5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900元。总履行比例0.4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15.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9.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1.4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艺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艺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艺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李一群,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一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一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6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007.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一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一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一群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陈伟明,绰号“和尚”,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5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97.7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515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97.7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为0.3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175.3元,月均消费281.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7.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伟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伟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李祖光,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5806元。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祖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49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决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580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5806元。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祖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祖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祖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廖万章,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万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万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31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7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871.64元,总履行比例7.8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871.6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32.74元,月均消费19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3.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万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廖万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万章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刘畔(绰号“余飞”),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675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2年10月21日止,并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21分,合计获得481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得36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重大违规1次,2022年4月28日中午锁号后11:45分许,罪犯蔡清林与罪犯戚顺派因琐事发生争吵,罪犯刘畔劝止过程中未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一时激动推了蔡犯一下后自行停下,存在推搡行为一次性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决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7675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41500元(包括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60000元),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说明其同案犯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39500元(包括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8.3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66.13元,月均消费252.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5.9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畔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畔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吕锦煌,男,汉族,1998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闽08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锦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7354.5元,追缴盗窃赃款人民币5290元发还被害人。2017年7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并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吕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1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6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9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9月获得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奖励考核分3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人民币107354.5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结案通知书,已履行完毕; 追缴盗窃赃款人民币5290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吕锦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锦煌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杨更新,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更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3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闽05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更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并于2018年11月13日执行,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7月7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更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0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3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66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更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更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更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周成文,绰号“毛狗”,男,土家族,1979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共同追缴被盗现金人民币202088.4元。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成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3420.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5分(重大违规1次,2022年9月15日7时50分许,因调整冷风机风向的事情与罪犯林立君发生争吵,并踢了林犯一脚,被制止后仍然再次冲向林犯,存在动手打人行为一次性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决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共同追缴被盗现金人民币202088.4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1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38.07元,月均消费221.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6.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成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周成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成文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方伟伟,男,汉族,199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伟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954.2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伟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伟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季超,男,汉族,1997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734.9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季超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罗荣坤,男,汉族,1997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荣坤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455.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荣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荣坤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魏盛弟,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盛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9376.0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2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6年6月4日止;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9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4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4月4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盛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747分,合计获得3846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330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新考核细则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9376.05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55.1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1.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1.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盛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盛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盛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钟耀锋,男,汉族,1999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耀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耀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558.5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均已在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耀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耀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耀锋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 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王步荣,男,汉族,1995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步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累计获1193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刑期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步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步荣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何龟仔,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龟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龟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88265元。刑期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34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龟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321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5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88265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为0.19%。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92.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5.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龟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龟仔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龟仔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陈一鸣,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鸣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一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920分,评定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一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一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一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谢兴隆,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6元。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1月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兴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11.6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53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50.1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15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兴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兴隆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兴隆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张诗峰,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诗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88361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第四、二十八项,上诉人张诗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358.7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诗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诗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苏夏星,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夏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夏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3338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夏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夏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夏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刘亮明,男,汉族,1950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亮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亮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775分,合计获得206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6月起至2023年6月,获得1375分。新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2276.07元,履行比例44.5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995.0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25.6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5.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3.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4.55%,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亮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亮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亮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张鸿华,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鸿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11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48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鸿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常开平,男,汉族,1994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常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278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常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常开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 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熊灿勇,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灿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11号刑事裁定。维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刑0803刑初3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刑初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以被告人熊灿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获得2410.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灿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灿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蔡吓伯,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工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2月假释,系有前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吓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5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吓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09分,合计获得285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得20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吓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吓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吓伯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陈金强,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9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4年8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福建省漳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40745元。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5674.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累计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40745元,累计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0.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21.11元,月均消费192.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1.48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潘孝良,绰号“小余”,男,壮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孝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闽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2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孝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1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4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84.8分,合计获得3984.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得310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孝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孝良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陈建议,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05分,合计获得316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得26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议予以减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邱文艺,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文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1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文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30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文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文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文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邓炼,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75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3年6月,获得4972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80750元,已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财产性判项总额580750元,已履行2000元,履行比例0.3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329.55元,月均消费292.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炼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李毅(曾用名:李建滔),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8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36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8208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财产性判项总额382080元,已履行2000元,履行比例0.52%。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76.33元,月均消费230.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8.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2%,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毅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傅寿源(绰号“寿源佬”、“光头”),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5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龙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傅寿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刑初字第11号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1年1月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3年4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1月15日止;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1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981分,合计获得3641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258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9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寿源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寿源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王海伟(绰号“打鸟”),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赃物折价款74653元,追缴八被告非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8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3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6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3.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335.3分,合计获得5578.6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6月,获得466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赃物折价款74653元,追缴八被告非法所得,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海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卓伟,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2340.31元,并对169355.7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判决。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030分,合计获得3248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26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62340.31元,并对169355.7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总额231696.03元,已履行7201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入监后未履行总额为人民币161696.03元,履行比例为1.2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2.97元,月均消费31.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2.9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31.08%,入监后履行比例为1.2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伟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林宗田,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宗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宗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获得146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均已于本次向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宗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宗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宗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熊建强,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766.3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4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3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332766.39元。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并于2022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熊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165分,合计获得2400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获得17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332766.39元(二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756192.62元),剩余未履行金额为576573.77元。入监后累计履行1800元,履行比例为0.3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8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60.91元,月均消费279.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1%,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建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许能滨,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能滨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能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5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能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能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能滨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吴智辉,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0.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3189.8分,合计获得3310.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获得250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均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智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程晓松,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晓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交于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晓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549.9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晓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晓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晓松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蔡浩浩,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龙新刑初字第689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蔡浩浩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蔡浩浩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浩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浩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5324分,表扬8次。该犯于2019年6月15日,因在监房协助制止黄勇金企图自伤自残,加1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3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810.23元,月均消费29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2.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4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浩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浩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浩浩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方朝良,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朝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8344元。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7日止,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6560分,合计获得6629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62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旧考核期间累计扣30分,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834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4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394.35元,月均消费234.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9.2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46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朝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朝良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雷锦华,男,畲族,1991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锦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雷锦华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雷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8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锦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锦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刘维丽,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漳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6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维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0.3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3264分,合计获得3324.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79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未明确数额;罚金部分已于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已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31.03元,月均消费183.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3.5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和数罪并罚且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维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维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维丽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上官伟珍,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伟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969467.4元,判决前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0155元,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929312.4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1月8日止,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上官伟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4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4923分,合计获得4997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429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969467.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前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0155元,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929312.4元,服刑期间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06%;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70.88元,月均消费286.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6%,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伟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伟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伟珍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朱仲羊,男,苗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仲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所盗窃的赃款、赃物人民币78614元。宣判后,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4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3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21年9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13日止,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仲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3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902.5分,合计获得302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2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性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所盗窃的赃款、赃物人民币7861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72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1500元,总履行比例17.02%;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人民币500元,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44.72元,月均消费209.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3.58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两罪均被判处十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7.0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仲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仲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仲羊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卓荧哲,男,汉族,199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大专在读。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荧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8296.8元。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卓荧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800.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8296.8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4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34.31元,月均消费262.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4%,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卓荧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荧哲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荧哲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陈继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做出(2018)闽05刑终3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18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914分,合计获得2050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15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于上一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林国樱,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做出(2021)闽01刑终9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006.1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樱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罗斌全,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斌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斌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065.9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斌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斌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王焕荣,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1.42元。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获得考核分2023.8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1.4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焕荣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张炜炜,男,汉族,2000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在校生。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炜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炜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获得2498.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炜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炜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炜炜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9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