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李增亮,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增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8303元返还被害人。2013年9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7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8年4月28日止;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19年3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10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增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37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40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585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8303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7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总履行比例3.1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罚金人民币11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743.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2.53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8执151号函告: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增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增亮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增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周碧海,别名周必相,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碧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被告人周碧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碧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1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5年12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碧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3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2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335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72.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0.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7.56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碧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碧海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碧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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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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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陈其勇,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捕前系无固定工作。2013年4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有前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381元。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累计考核分179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381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其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其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郑志松,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预缴)。刑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志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累计考核分198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志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志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彭新涛,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新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9月2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新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65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新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新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新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罗学昆,男,彝族,1990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学昆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学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182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学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学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学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黄文哲,曾用名黄育明,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文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77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200元。总履行比例0.9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18.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7.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3.2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徐鉴荣,别名徐超,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鉴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31664元。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3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2016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9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5月1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85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273.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407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31664元。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6500元。总履行比例0.00%。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8日函告:经法院执行系统查询,没有查询到徐鉴荣的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无相应资料体现其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68.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0.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鉴荣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鉴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郭志强,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5年8月17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志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080.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2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01.29元,月均消费237.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郭志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志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苏良炫,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福建省中正四方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良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2034.41元(二审期间履行完毕)。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苏良炫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良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91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决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良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苏良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良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王瑞进,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10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瑞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9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95.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3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瑞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瑞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瑞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陈志忠,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企事业单位经理。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34.41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5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066.1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新计分考核扣1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34.4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34.41元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江其贵,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其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45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其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458.4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新计分考核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其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其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其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李国栋,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泉刑初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5年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刑更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5年12月27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065.5分,合计获得426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1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30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7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9.94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35700元,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9.94元。2023年4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执551号复函,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30.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8.77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栋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国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陆泽良,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泽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陆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579.3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新计分考核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泽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泽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潘华光,曾用名潘小光,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捕前系宜都华光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经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华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8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692.8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新计分考核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80元。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华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华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吴洪勇,曾用名吴鸿勇,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自由职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7件黄金首饰,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37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4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5614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2分(旧计分考核扣60,新计分考核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7件黄金首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455元,退赔人民币2237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600元,返还黄金首饰417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100元,退赔人民币22370元。其中判决前已返还黄金首饰417件,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800元,退赔人民币22370元。本次向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总履行比例1.4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7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3.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8.5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1.4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洪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5号
罪犯吴开诚,男,汉族,1995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开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款被害人人民币436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开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5376.3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旧计分考核扣1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赔人民币436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人民币2500元。总履行比例0.5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244.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3.48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0.5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开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开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陈法跑,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法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3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6刑更6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5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法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51.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87.2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22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法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法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法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陈良,男,土家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66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同日作出(2012)闽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闽刑更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4年5月29日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6刑更9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6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5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8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65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276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66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民赔款人民币78067.37元,其中原判判决时该犯与同案犯共履行民赔款人民币4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款人民币28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30.2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72.5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8.45元。
该犯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30.21%,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陈星星,男,汉族,1988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星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星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954.5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45元,已在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星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星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龙小祥,别名龙小强,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小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追缴被告人李时才、龙小祥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235.3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该犯已履行个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小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小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石正炳,男,苗族,1986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正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正炳及同案犯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74478元及盗窃的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658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6刑更2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闽06刑更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正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480.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759.8分,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484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7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9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4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478元及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658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2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847.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5.7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1.2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正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正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正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王树虎,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69616.5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69616.52元。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树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3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34.5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获得考核分273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616.52元,均于二审期间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树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树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张鸿全,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鸿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8165.3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鸿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746.5分,表扬6次,不予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95分(重大违规2次,2020年4月18日因从事心翊106141款衣服上帽沿线管工序,故意将裁片反着做,造成次品,持续生产造成1750件次品,裁片质量问题,扣50分;2022年7月17日因使用他犯银行卡消费,给予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8165.3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10.0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011.6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2.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鸿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鸿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张智,男,汉族,200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中张智等9名同案犯对其中人民币763811元承担共同退缴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1号刑事判决第十二项对被告人张智的罪名、刑期及罚金的判项,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1号刑事判决第二十四项对被告人张智的违法所得判项;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智对其中人民币69000元承担退缴责任。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466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6900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丘杭平,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杭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丘杭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16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1.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58.8元,月均消费258.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9.27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丘杭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丘杭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丘杭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6号
罪犯曹星,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547分,合计获得291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11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简锡权,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无业。2003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锡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1617.97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5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简锡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536分,合计获得5851.7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476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773元本次未履行; 责令共同退赔331617.97元,已履行13321.47元(该犯同案履行6994.19元,该犯履行6327.28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总履行比例3.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07.49元,月均消费228.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0.38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总履行比例3.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锡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锡权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锡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黄宇雅,男,壮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宇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宇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8年2月12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593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260分(旧考核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19年11月7日因打架斗殴行为(先动手),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400元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4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0424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97.53元,月均消费204.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3.06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总履行比例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宇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宇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宇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赫勒韦时(自报),化名“吉勒古拉”,查无身份证号,男,1983年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赫勒韦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1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5年3月14日止;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6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赫勒韦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829分,合计获得421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1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278.5分。考核期内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赫勒韦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赫勒韦时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赫勒韦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黄右弟,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务工。2014年5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右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3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裁定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11月1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右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326分,合计获得2356.5分,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04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2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于上次减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右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右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右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沈旺景,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旺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53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沈旺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人沈旺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于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2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刑更2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旺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102分,合计获得260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16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二审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旺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旺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旺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陈金泉,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金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1331.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3号
罪犯刘洋纹,曾用名刘杨文,男,汉族,199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洋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洋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1288.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元),履行比例4.6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2965.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7.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3.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洋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纹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洋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陈帅,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闽05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1553元。宣判后,该犯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裁定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99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3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335.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扣3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赔人民币341553元,已履行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为0.5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639.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6.6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徐森腾,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森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森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5206.5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1次,累计扣276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0年1月28日,因与罪犯范志裕争吵后用言语刺激、辱骂对方,并推打、挑衅对方,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森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森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森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林存忠,男,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京0107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存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1年12月14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存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14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458.44分,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1分(重大违规1次,2022年6月21日,因擅自串班与他犯聊天,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存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存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存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马伟,男,汉族,1995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1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020.8分,评定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林冠钞,男,汉族,1996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冠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2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冠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冠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075.8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冠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冠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冠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郑森平,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森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83259元,公安机关冻结的(户名郑新清)尾号为9178的建行账户中的85748.79元,抵前项退赔款。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森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4862.5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4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683259元,原判已履行人民币85748.79元,服刑期间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退赔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29%。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6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1.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森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森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森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蒋昌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捕前系无业。2003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2006年1月17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昌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27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2011年11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4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8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68.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7504.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773.2分,评定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705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5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2021年9月27日,因获得高等学历证书,加30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35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27元,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履行比例5.8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复函,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466.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1.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1.12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8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昌成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昌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陈浩,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1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陈扬敏,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扬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67876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4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扬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989分。旧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67876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总履行比例3.14%;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共同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61.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6.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4%,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扬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扬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扬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胡志标,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退赔人民币29578元。刑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志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6556.1分,合计获得6793.1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6095.6分。旧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29578元,未履行。总履行比例2.73%;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44.6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2.9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1.7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73%,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志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志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江健南,男,汉族,1999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健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健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57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于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健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健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健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刘绍伟,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漏罪,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再因漏罪,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与前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890分,合计获得331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42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绍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绍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罗如仙,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如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55382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如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586.5分。新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55382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24.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4.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9.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5%,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如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如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如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张清松,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3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清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曾念宽,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念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9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念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46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9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2.6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68.05元,月均消费250.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9.7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6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念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念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念宽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江平,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1877.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王李雄,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李雄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206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李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42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1分(旧考核规定期间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206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5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61.04元,月均消费224.6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2.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李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李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李雄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王品,男,苗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3年1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6年11月29日止;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年12月14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84分,合计获得368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94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规定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62.55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4.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35.12元,月均消费259.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6.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品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吴为亮,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为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47006.93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860.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47006.93元,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复函,该犯个人的退赔执行案件及追缴罚金案件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为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为亮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肖云龙,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65664元。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999.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6566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云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云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于周权,男,土家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6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周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2014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0月4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于周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15.5分,合计获得343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84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周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周权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于周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蔡坤苗,男,汉族,1995年5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经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2021年5月27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坤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094.1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已履行3950522.41元,总履行比例:63.75%,其中本次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522.41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37.63元,月均消费224.5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1.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3.75%,减刑幅度扣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坤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坤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坤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侯岩平,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岩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25709.5。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侯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4095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25709.5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0.02%。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68.81元,月均消费214.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1.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侯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岩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侯岩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林裕丰,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裕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1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1年3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7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裕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93分,合计获得369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19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82.77元,月均消费243.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0.95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裕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裕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裕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苏杭伟,男,汉族,2002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杭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闽08刑终27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苏杭伟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杭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810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两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杭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杭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杭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向德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0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2012年1月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年3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0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20.5分,合计获得400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327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530元,责令退赔已履行人民币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人民币200元。总履行比例16.86%。其中本次向华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元,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3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36.45元,月均消费260.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3.5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8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德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严希贤,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希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5年9月29日止;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1年4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5月3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严希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1.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26.1分,合计获得4337.6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33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希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希贤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严希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张学和,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农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3396.9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学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06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3396.96元,已履行人民币10310元,总履行比例2.7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1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49.62元,月均消费259.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4.2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7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学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学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张叶,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第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5048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赃人民币322940元(原审判决时该犯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退赃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赃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总比例1.1%。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38.91元,月均消费240.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1.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张宇,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宇犯非法经营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第7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刑事判决第四项,撤销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第二十二项,即追缴张宇、王景芳违法所得及二人涉案财物处置之判决。以被告人张宇犯非法经营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201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庄益辉,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宜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益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4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6年9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7年5月13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0.5分,该犯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960分,合计获得338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5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益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益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谢佳文,曾用名“谢颖捷”,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固定工作。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佳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1556元。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佳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80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1556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总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佳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佳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佳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王金文,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驳回对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1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5分,该犯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578分,合计获得364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02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金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林良煌,男,汉族,2001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良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良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80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良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良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良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郑少华,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人民币344375元。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134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344375元,已履行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72.91元,月均消费93.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6%,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少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赖俊华,男,汉族,1948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俊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俊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1326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俊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俊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俊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邵瀚可(曾用名邵建烈),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瀚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邵瀚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036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于本次报减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邵瀚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瀚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邵瀚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修锦发,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锦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闽08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修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794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9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系判决生效时余刑剩余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修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修锦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修锦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龚洪军,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1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2日被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洪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洪军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龚洪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721.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履行74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600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银行账户149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总履行比例5.29%。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62.15元,月均消费172.6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1.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29%,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洪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洪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龚洪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姜添坤,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添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姜添坤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姜添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799.8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0元,已履行1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1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总履行比例30%。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18.73元,月均消费200.5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7.9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姜添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添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姜添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贺登平,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捕前系企事业单位经理。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登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6903元。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贺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679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3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6903元,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本次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共执行该犯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985119.19元。总履行人民币2988119.19元,履行比例为79.5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79元,月均消费265.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4.45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贺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登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贺登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钟由浩,男,畲族,2004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由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由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783.2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判决生效时余刑剩余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由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由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由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陈晓锐,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锐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英长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旭龙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8600.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个人违法所得个人4378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178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晓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8.2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8436.8分,合计获得8555分,表扬9次,兑换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8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81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对陈英长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600.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2419元,其中本次该犯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龙岩市检察院将办案期间扣押的现金6419元(该犯2000元、同案犯4419元)汇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作为民事赔偿款;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13元,已履行人民币7642.56元,其中本次该犯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642.56元,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总履行比例为7.9%。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724.92元,月均消费292.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8.4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7.9%(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晓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锐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晓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董是恩,男,汉族,1989年7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个体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是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194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是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董是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857.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退赔款人民币119400元,已于原审判决前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是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是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是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李铨光,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铨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874元。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铨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141.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4元,已于本次向闽清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铨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铨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铨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黄国栋,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19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旧考核分10分,新考核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国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林美强,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美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968.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旧考核期间无违规,新考核期间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254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14600元于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美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美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陈国霖,男,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国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211分,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均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陈梁亮,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梁亮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5104.67元。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81分,合计获得261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1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5104.67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梁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梁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范代春,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代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74.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闽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3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代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3年1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代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代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7月1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44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代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842分,合计获得499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467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7分(2019年4月16 日,因用头撞墙和地板,自伤自残,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198074.5元,已履行人民币71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10元,总履行比例0.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96.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2.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3.1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代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代春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代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林乃法,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乃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2132.6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维持刑事部分判决不变,即以被告人林乃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5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再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乃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即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乃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823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乃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乃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乃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张俊彦,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屏东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9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3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2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俊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1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35分,合计获得405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9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33.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0.2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俊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彦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俊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郑荣煌,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荣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1466.1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荣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荣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荣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陈新宝,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宝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做出(2021)闽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新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064.9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新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新宝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代文锋,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文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做出(2022)闽08刑终2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代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855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减刑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代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代文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何旭川,男,汉族,1997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旭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做出(2016)闽06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2016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2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旭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50.5分,合计获得2943分,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0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于2019年呈报减刑时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旭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旭川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旭川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李世桦,男,汉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世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835分,评定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世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世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王细成,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无业。曾于2005年10月13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细成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4年5月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1年9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1月23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细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48.5分,合计获得3399.5分,评定表扬4次,不予奖励一次,间隔期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23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5分(新考核办法期间违规1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6元,已于上一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细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细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细成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王万锋,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1936分,合计获得193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万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3号
罪犯张培阳,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张培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培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1339.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9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培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培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4号
罪犯张青山,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00元退还被害人亲属,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409.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61023.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4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6年3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4.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累计获3683.8分,合计获得4198.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027.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履行,累计履行人民币200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2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4409.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61023.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履行人民币200元,累计已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追缴及民事赔偿二项合计履行人民币2700元,履行比例1.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47.27元,月均消费127.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5.3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山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青山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5号
罪犯柴万军,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万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柴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2673.1分,合计获得2673.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 分(新考核细则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柴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万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柴万军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6号
罪犯黄金振,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8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与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金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累计获3679分,合计获得367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6 分(旧考核细则扣30分,新考核细则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7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7000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7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43.43元,月均消费223.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7.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7%,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金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金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陈康,男,彝族,1988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4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2015年3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6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77.4分,合计获得326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78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9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4元,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8号
罪犯倪锋锐,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锋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0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倪锋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88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锋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锋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锋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9号
罪犯赵成武,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成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32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20.14元,月均消费192.5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0.3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成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成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何浪,男,土家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被告人何浪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24074元及被抢物品,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13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2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9年10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11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12日止,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8.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04分,合计获得3022.9分,表扬4次,物资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2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元,追缴该犯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24074元,发还被害人,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何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李俊雯,男,汉族,2003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李俊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8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俊雯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俊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07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8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俊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俊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俊雯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欧阳玉洁,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玉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退赃30270948.0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7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量刑判决,判处上诉人欧阳玉洁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共同退赃30235948.04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阳玉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505.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时履行);继续追缴共同退赃30235948.04元,已履行3000元。履行比例0.01%,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继续追缴共同退赃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25.34元,月均消费272.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5.7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阳玉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欧阳玉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阳玉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王松伟,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副行长。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2011年1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15日止;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5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并于2019年4月1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松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6496.8分,合计获得6885.8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598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700万元返还被害人,已履行14600元。总履行比例0.21%,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45.36元,月均消费217.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3.7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松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松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松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何凡,男,1982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伟人民币191.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凡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榕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3月11日起至2027年0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01月22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18年09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08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并于2020年0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02月10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418分,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9.5分,合计获得4887.5分,表扬8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3796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伟人民币191.45万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7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15.74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29.2元),月均消费287.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9.47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假字第2号
罪犯熊欣华,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欣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5、6月,罗培才(在逃,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熊欣华、刘文商议共同出资200万元在罗培才位于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猪笼坑"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罗培才、熊欣华一方占7成股份(其中熊欣华占20%),刘文一方占30%股份。2011年8月,刘文出资60万元,罗培才出资40万元(另以山场折价)、熊欣华出资4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存入由曹小红(另案处理)、罗顺镳(另案处理)共同开设的专门账户。罗培才及被告人熊欣华、刘文等人采购开采稀土所用的电机、PVC管、碳铵、草酸等机器设备及原材料,雇请被告人罗炳军、江海滨、罗顺诚及釆矿技术人员、工人等在猪笼坑山场无证非法开采稀土。至2011年10月该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被发现并捣毁。
罪犯熊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68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欣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欣华卷宗2册
⒉假释建议书3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 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2号
罪犯赖志淮,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普睿众享(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部主管。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宣判后,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4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志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926.5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旧计分考核期),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志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志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志淮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3号
罪犯邓汉斌,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汉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责令被告人邓汉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汉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期内获得264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汉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汉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汉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4号
罪犯黄袭昌,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袭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196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袭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考核分335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196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袭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袭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袭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5号
罪犯张锦斌,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缴纳),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64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00000元,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该犯罚金一案已执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锦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6号
罪犯胡继友,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龙岩市永定区管副科级干部。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继友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4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继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273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继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继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继友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7号
罪犯易龙阳,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2004年1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龙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64661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3335484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刑终3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7年6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11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3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易龙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6030.2分,合计获得6036.2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得556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6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本次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8700145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335484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64661元),已履行283010.86元,其中安溪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7日复函,该犯累计退赔人民币179513.31元(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12300元,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划拨金额人民币167213.31元),执行同案犯林沿海划拨金额人民币103497.55元。经安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法院查封该犯名下一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财产处置,且该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596.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7.31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不足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多扣幅一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龙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龙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龙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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