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漳州监狱第九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漳州监狱 时间:2023-12-29 11:43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王经志,外号“志啊”,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经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经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3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经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40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10.8分,表扬4次,不予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9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7分(重大违规1次,2023年4月16日因违规使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消费,给予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均于第一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经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经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经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何勇,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捕前无业。曾于2014年9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7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3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08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黄正忠,男,壮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捕前系农民。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正忠、黄臣武退赔人民币399716元,责令被告人黄正忠、黄臣武、黄逢才退赔人民币103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正忠犯盗窃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于2021年7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7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正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3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51.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66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重大违规1次,2022年3月5日因机台摆放问题脚踢生产辅助,情节轻微,给予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5.0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16.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9.1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正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正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林华生,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6年2月25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已预缴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考核分397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在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华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0号

罪犯白宏森,男,汉族,2003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宏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白宏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考核分1907.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白宏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宏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白宏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黄桂良,男,汉族,200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桂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考核分1960.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桂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桂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桂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张继优,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继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考核分300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37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继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继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邓景辉,男,汉族,200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景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闽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103.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景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景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兰汉富,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汉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193908元。刑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2月8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兰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94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193908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2277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22772元。总履行比例24.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0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5.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7.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汉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汉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周祥栋,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中海油968”船管事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祥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祥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14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81.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8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0.2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祥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祥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祥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林起震,曾用名林起振,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起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银行账户钱款人民币12117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刑期作出修改,从抓获日2019年8月17日起算,即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起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32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500元。总履行比例5.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86.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3.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4.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起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起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起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林潮南,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潮南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5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潮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23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5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2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20.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0.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1.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潮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潮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潮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8

罪犯曾劲龙,男,汉族,199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劲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劲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87.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判决后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后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劲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曾劲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劲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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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9

罪犯杜斌,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61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杜斌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杜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范会江,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会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0年12月19日止;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40年5月19日止,并于2021年7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会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6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89.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9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人民币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80.12元,月均消费373.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8.43元。

该犯月均消费在300元以上,未超过400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会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范会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会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1

罪犯兰金华,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务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闽08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缴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38.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兰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605.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38.24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兰金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金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2

罪犯苏建泉,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建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3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建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579分,表扬4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3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38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938元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建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苏建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建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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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3

罪犯王鹏飞,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捕前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634.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鹏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鹏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4

罪犯杨祖华,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龙岩市汇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案发前借用到龙岩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工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6日作出(2017)闽08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2018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并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66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 473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6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2219115.65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闽(2020)闽08执恢41号执行裁定,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祖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463.28元,月均消费290.6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3.27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祖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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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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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5

罪犯张海鑫,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鑫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闽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海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59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3000元,总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63.66元,月均消费274.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9.4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海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海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海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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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6

罪犯张建炜,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闽08刑终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建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0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8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建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建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7

罪犯张宗明,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闽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宗明的定罪量刑和罚金的判决,以上诉人张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并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0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8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5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1216日至202312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张宗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宗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郭灿,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85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亢宇,绰号“老炮”,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共同退赃人民币364546元。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139.1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364546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200.7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200.72元,总履行比例8.8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55.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7.0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8.93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8.8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亢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亢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0

罪犯蓝林,曾用名“兰林”,男,畲族,1989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1786元,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6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2022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709分,合计获得2855.5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5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1786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苏卡卡,男,汉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卡卡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卡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15.4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新计分考核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判决前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卡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卡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卡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隋长久,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长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隋长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564.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总履行比例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055.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7.5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0.27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隋长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隋长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隋长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翁智艺,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智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83元。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刑更42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智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723.5分,合计获得4031分,评定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136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15分(新计分考核扣15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8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十年以上、两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智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智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智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钟园,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21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00.6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其中判决前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4.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34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6.2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7.42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4.5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5

罪犯李树国,男,土家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树国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65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55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代坤登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闽06刑更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2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7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84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2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5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责令该犯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6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退赔赃款人民币5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树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6

罪犯李政辉,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政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该犯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闽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11月4日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6刑更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9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39.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25.2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71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23.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4.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0.33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政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政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7

罪犯林春生,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17年11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春生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234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890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7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02347元,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1.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15.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7.6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5.6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春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春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8

罪犯林赐福,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97元,已到位人民币35000元,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以(2014)闽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4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赐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0年11月6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5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54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69分,获表扬6,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116日起至2023930日止,获得考核分379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97元,已履行民赔款人民币38000元,其中原判判决时履行人民币3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款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9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35.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7.36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0.9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赐福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赐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49

罪犯米,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该犯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993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7元已在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0

罪犯邱敏荣,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敏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敏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580.1分,获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94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履行罚金人民币2947元,履行比例1.1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27.7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5.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9.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敏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敏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敏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1

罪犯邱银洲,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银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预缴),被告人暂扣在公安局的退赃款20000元,在法院的退赃款21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银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632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款合计人民币22188元已在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银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银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银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2

罪犯王武林,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闽08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该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6月20日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369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在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武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武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3

罪犯吴文铸,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文铸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终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文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4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89.5分,获表扬5,不予奖励并批评教育1次。间隔期自2021422日至2023930日止,获得考核分3160.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5分(重大违规1次,2022717日因出借银行卡给他犯消费,给予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42.6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1.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9.5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铸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铸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4

罪犯叶宇发,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宇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被告人叶宇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680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9200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叶宇发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5月14日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6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6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5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57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25.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312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680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9200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民赔款人民币6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款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1.1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772.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6.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8.89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宇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宇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5

罪犯余惠彪,曾用名:余惠虎,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惠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闽06刑更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5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8.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758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777.1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自2018524日起至2023930日止,获得考核分72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800元,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000元,履行比例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79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0.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4.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惠彪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惠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6

罪犯张朝淋,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责令该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朝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373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9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3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1.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朝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朝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7

罪犯张海祥,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1年8月11日送达,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3年7月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3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77.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1811日至2023930日止,获得考核分286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海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8

罪犯周进德,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2年9月5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05年1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进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6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闽06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6刑更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进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8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47.5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1126日起至2023930日止,获得考核分23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843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9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17.2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3.4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进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进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9号

罪犯傅旭波,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警务室联防队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旭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裁定于2021年1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旭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027分,合计获得316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5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 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旭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旭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旭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0号

罪犯李于,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该犯违反缓刑管理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104刑更14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仓山区(2021)闽01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22日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1989.4分,表扬1,物质奖励1,不予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分(重大违规一次,202223日因未制止互监组成员打架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1号

罪犯王东升,男,彝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772.1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并核准对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6年6月23日止,裁定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088分,合计获得4372.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7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772.19元,已履行51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履行比例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26.06元,月均消费28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0.41元。

该犯财产刑总履行比例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东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2号

罪犯郭厦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县,捕前系无业。2003年1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厦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4月21日止,裁定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913分,合计获得219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5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厦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厦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陈连官,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连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连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22日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1959分,表扬1,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连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连官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连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吴和明,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和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222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和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和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和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翁荣华,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荣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19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荣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20日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29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累计扣3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3000元,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财产刑履行比例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37.21元,月均消费260.5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9.64元。

财产刑履行比例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荣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荣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卢尔体,别名卢幺哥,男,彝族,1982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尔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5日以(2011)闽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刑初字第1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尔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3年8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37号刑事判决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4年8月4日止。2018年8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4月4日止,裁定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尔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7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99分,表扬6次。该犯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间隔期内获得考核分32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无重大违规),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尔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尔体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尔体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郑伟民,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京0115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8月17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伟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392.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伟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伟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杨志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杰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前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011.10元,并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225138.83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2013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4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55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2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7.7分,本次考核期间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4005.4分,合计获得4163.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59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011.10元(已履行完毕),承担连带责任的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25138.83元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杨志杰判决前履行5000元,前三次减刑履行16711.1,本次向安溪人民法院履行2600元,总共履行24311.1元;姚杰敏履行75869.39元;王江财履行44011.1元;上官连枝判决前履行18011.1元;张双强履行29268.04元;黄加发履行2000元;陈金土履行2500元;谢源生履行29268.04元;总共履行225238.7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杰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志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朱志林,男,彝族,1985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3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2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55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84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0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志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王建文,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3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3年11月15日止。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3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6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94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67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3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建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郑超,男,汉族,198412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926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029日起至2026102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26分,评定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黄学毅,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13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2015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学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9.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6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4.5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学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学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叶剑虹,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0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1年6月2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2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12年6月22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3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13年2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闽021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剑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三年四个月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4年3月21日止。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9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剑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2.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6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97.5分,评定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2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剑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剑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剑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贾庆国,男,汉族,19869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6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20918日起至2032317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贾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47.9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贾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庆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贾庆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吴健华,男,汉族,1995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1128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2日起至202811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4289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1%。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40.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5.9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9.7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健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陈国舞,男,汉族,19891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923日作出(2021)0524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14日作出(2021)05刑终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117日起至2027516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2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国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2221日起至2023930日,获得考核分207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400元,已于本次服刑期间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履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400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陈俊丹,男,汉族,19838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723日作出(2021)08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刑期自2021514日起至2024913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8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俊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820日起至2023930日,获得考核分242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判决时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人民币74000元,其中人民币34000元本次服刑期间由公安局移送新罗区人民法院折抵罚金。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俊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俊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方晓宇,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晓宇犯故意杀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8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2年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 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7.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25分,合计获得3222.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19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第一次呈报减刑服刑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两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晓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晓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李朋,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系无业。2017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60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17%。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62.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3.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7%,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廖荣海,男,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荣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4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已履行人民币5400元,总履行比例3.86%。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457.2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3.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3.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86%,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荣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荣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汤海军,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军犯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汤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16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3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1292.75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3.42%;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1292.7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56.1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5.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1.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4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海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海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赵宜坡,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宜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4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147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宜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49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4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14758元,已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2.99%;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058.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9.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7.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99%,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宜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宜坡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宜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蔡富生,曾用名蔡付生,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富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闽08刑终34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18)闽08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审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富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以(2020)闽刑终117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富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21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富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富生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陈镇杰,男,汉族,1998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5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镇杰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单梁,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单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17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单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单梁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李俊,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以(2021)闽01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441.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俊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廖国坛,男,汉族,2001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51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国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84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51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国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国坛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毛胜高,男,土家族,1988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胜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60元,与同案人冉双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其中每人55000元),并与同案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刑三复56289321号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刑事部分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48-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毛胜高的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胜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8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6月4日止;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9月4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毛胜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11分,合计获得384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2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旧考核规定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60元,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11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95000元(同案已履行人民币5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342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86.9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81.22元,月均消费299.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6.6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毛胜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胜高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胜高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牟宗刚,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7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40年3月12日止,于2021年6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牟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6.5分,合计获得37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02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旧考核规定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75.78元,月均消费224.2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7.94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牟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宗刚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牟宗刚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欧孝国,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孝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3元,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转移费用180236元及用于处置613.51吨危险废物的费用582834.5元,合计763070.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以(2021)闽08刑终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12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3元,共同承担并连带赔偿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转移费用180236元及用于处置613.51吨危险废物的费用582834.5元,合计763070.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孝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孝国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吴坤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坤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考核分186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坤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坤林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张浩,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3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5月4日止;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1月4日止,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60分,合计获得3557.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8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累计履行人民币700元,本次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21.11元,月均消费287.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2.75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浩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倪伟建,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伟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赃款人民币5675129.84元(理财基金持仓总份额),并将扣押的人民币113575元中的人民币100000元作为罚金缴纳,其余返还被告人倪伟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2021)闽08刑终2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倪伟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赃款人民币5675129.84元(理财基金持仓总份额),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伟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伟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伟建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曹万欣,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万欣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曹万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5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曹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4分,合计获得2270.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6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500元,总履行比例1.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66.98元,月均消费264.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7.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万欣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万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江建森,男,汉族,19883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29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建森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江建森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599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以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判处被告人江建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江建森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江建森以本案赔偿问题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谅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江建森撤回附带民事上诉,最终达成和解民事赔偿人民币398000元。2015年2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江建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江建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7月9日送达,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662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建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73.5分,合计获得440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8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39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建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建森予以减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建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林江,男,汉族,196911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1013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江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刑期20201218日起至2024617日止。2021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222日2023年930日,获得1941分,表扬1,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江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林奇,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2016年2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1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121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00分,合计获得332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3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奇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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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刘义,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2023年930日,获得207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总履行比例:1.66%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93.46元,月均消费194.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5.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义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许佳城,男,汉族,20021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103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佳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2021418日起至2026417日止。20221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佳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120日2023年930日,获得1927分,表扬2,物质奖励1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佳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佳城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佳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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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杨小超,男,汉族,19871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山洲坪村5组71号,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2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超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485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8刑终98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20521日起至2032520日止。20214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420日2023年930日,获得2851.3分,表扬3,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2年2月28日因打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全部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4850元,已履行人民币640737.17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101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45.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30637.17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70.67元,月均消费27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0.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5.9%,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超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小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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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郑道斌,男,汉族,19908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926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道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刑期2021421日起至2024720日止。202112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1222日2023年930日,获得1958分,表扬1,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道斌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道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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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朱交文,男,汉族,199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交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2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8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交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6.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6.3分,合计获得231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6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交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交文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交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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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阿作取布,别名“枯妈史”、汉名“赵小龙”,男,彝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作取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非法所得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作取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12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3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阿作取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9.8分,该犯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659.5分,合计获得393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21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阿作取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作取布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阿作取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傅锴锴,男,汉族,1995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锴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7916.12元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犯傅锴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21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累计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27916.12元,本次未履行。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7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776.92元,月均消费251.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5.1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7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锴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锴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锴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林贤慧,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贤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贤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5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履行比例0.4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75.01元,月均消费2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6.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贤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贤慧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贤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林永超,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犯林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526.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总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向宝山,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捕前系务农。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1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宝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5128.9元,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闽01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4年7月9日止。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4分,该犯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5578分,合计获得577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3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5289.8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7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5128.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128.9元,履行比例34.63%。总财产刑履行比例41.1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34.98元,月均消费184.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0.7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41.15%,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宝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宝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叶根,化名叶君,绰号“阿军”,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40年4月12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8.5分,该犯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702分,合计获得396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2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57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98.83元,月均消费277.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8.48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根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根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叶献锋,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献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525元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犯叶献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73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525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总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献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献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献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曾浩,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改判以上诉人曾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186.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张荣生,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928日止。并于202212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犯张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3分,该犯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67分,合计获得276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08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7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37.83元,月均消费276.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2.18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荣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袁双,男,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袁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572.9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4%。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01.26元,月均消费238.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5.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4%,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冯鹏,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冯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46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许建家,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建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401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建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建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 815号

罪犯陈创榜,男,汉族,194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创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刑初832号刑事判决对上述人陈创榜犯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以上诉人陈创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创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098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属于严格把握减刑条件适用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创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创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创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谢勰,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1年7月9日送达。现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3年6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90.5分,合计获得448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9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369.1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89.51元,月均消费271.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6.5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苏达成,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3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达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566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闽03刑终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达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6425分,表扬9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11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5667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966.8元,月均消费292.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1.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3%,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达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达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达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程宏建,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福州市闽剧艺术传承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宏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以及处置其在本案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程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124.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宏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宏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曾招文,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招文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3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原审被告人曾招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并于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4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招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566.4分,合计获得2614.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142.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800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退赃款人民币33190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招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招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招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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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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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王海,男,苗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海的上诉,维持对其刑事判决,以及相关物证随案存查的判决。2013年1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6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4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31.5分,合计获得4142.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961.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8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67062.55元,该犯累计履行人民币4943.95元,其中前三次减刑共履行人民币3943.95元,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根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各被执行人(含该犯履行的1000元)履行后,受害人共受偿人民币66700元,合计共履行人民币70643.95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18元,月均消费243.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9.0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2.28%,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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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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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刘俊琪,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俊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992.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俊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俊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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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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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朱卫华,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6398.05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0元返回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朱卫华量刑部分之判决,以上诉人朱卫华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7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6年1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604分,合计获得413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13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630元,本次报减履行人民币3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6398.05元,已于判决时履行人民币200000元,入监后累计履行人民币6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88.28元,月均消费286.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1.29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入监后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9.78%,属履行30%以下,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卫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卫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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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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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徐剑彬,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剑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3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3.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248.6分,合计获得2631.9,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182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剑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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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崔强,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崔强定罪处刑之判决,以上诉人崔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1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0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6年6月23日止,并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崔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82分,合计获得4719.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84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3544.3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46.05元,月均消费281.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0.98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崔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崔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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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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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丁敬,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与2005年5月9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丁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48分,合计获得2671.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2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均已于之前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犯,属从严掌控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敬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肖赵,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捕前系务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闽0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6月24日起至2043年6月23日止,并于2021年7月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130分,合计获得4230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810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赵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郭高超,曾用名林振阳,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高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163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3年11月15日止;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3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11分,合计获得411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0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1634.5元,已于之前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高超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高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林国伟,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266.3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27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黄金地,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19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金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9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311分,合计获得267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9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1980元,已于2019年8月15日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金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金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李江,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5732.08元,并对赔偿余款人民币274553.47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46年7月28日止,于2021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7.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4048分,合计获得414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7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5732.08元,并对赔偿余额人民币274553.4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已于判决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60元,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0.5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96.68元,月均消费157.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8.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5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王小林,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2年7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2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1.9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1950分,合计获得2151.9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7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5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小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吴旺水,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旺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89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7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7年8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4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7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7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旺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6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958.6分,合计获得3024.2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6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894.5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1.2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17.59元,月均消费240.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3.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旺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旺水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旺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曾钏徨,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钏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2214元。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钏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072.5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2214元,已履行人民币23221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32214元,总履行比例36.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84.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3.9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36.2%,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钏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钏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钏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黄钪,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闽0881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339分,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柯磊,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第1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77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柯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193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77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6号

罪犯蓝洪文,男,畲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洪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16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洪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943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分2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16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洪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洪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洪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廖晓晖,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晓晖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580699.5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19分,合计获得367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元,本次未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0699.5元,已履行人民币1757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17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12.0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3.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2.1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1.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晓晖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晓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潘贤添,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第1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贤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闽05刑终第9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2022年9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贤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063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贤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贤添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贤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王玉福,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第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73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2.8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98.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9.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5.0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8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玉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杨庆,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45025.40元。宣判后,没有发生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52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4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刑更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46年6月23日止,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5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298.5分,合计获得465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4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45025.4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1.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该犯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45.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9.8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3.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余明言,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明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2年5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2年5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44分,合计获得247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6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5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3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总履行比例4.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62.2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8.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5.3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4.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明言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张军,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71.49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7089.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12月1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8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423分,合计获得480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98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民赔人民币205671.49元,已履行人民币77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7089.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总履行比例0.2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1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7.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37元。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2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钟东德,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2刑初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东德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4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4月2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东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44分,合计获得2775.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9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东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东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东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朱智勇,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工人。曾于2004年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1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智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等人民币42197.09元,并对剩余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9498.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维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智勇的判决。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3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6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8月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6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41分,合计获得4502.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37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4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2197.09元,已全部履行,连带赔偿人民币189498.94元,已履行人民币32602.91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27802.91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 2.9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85.9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6.53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数罪被判处死缓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7.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智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智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陈榕,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2021)闽01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992.6分,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榕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李能辉,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能辉犯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026.8分,评定表扬1次, 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能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能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林其东,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闽08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202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其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877.8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其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其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其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林清和,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系经商。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清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9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做出(2019)闽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21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清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070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910000元,已履行1018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189元。履行比例为0.0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91.91元,月均消费2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5.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清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清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清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刘明华,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华犯走私毒品(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做出(2020)闽08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6年6月14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422, 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5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70元,月均消费264.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1.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明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汪发鑫,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发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723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97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1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1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39年11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汪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28.1分,合计获得3682.1分,评定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5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57823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97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未履行,两项合计履行人民币6000元,履行比例2.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32.99元,月均消费234.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33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汪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发鑫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发鑫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5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吴健元,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11分,合计获得2363.5分,评定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16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已于上次呈报减刑时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元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健元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叶照评,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5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照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91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做出(2016)闽刑终4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0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2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照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79分,合计获得3917分,评定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不予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27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3年3月20日因出借消费卡供他人使用,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910.5元,已缴纳33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2.4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84.07元,月均消费214.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2.08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属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照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照评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照评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钟鹏生,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88分,合计获得3281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2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未履行,履行比例2%;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已履行人民币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52.58元,月均消费293.8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9.44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鹏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鹏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赵龙(绰号:老二),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龙、张贤义、张贤卫、梁剑、梁彪、刘照应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6771元,其中被告人赵龙承担41031.3元,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3年7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0.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5182.7分,合计获得5543.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440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6分(新考核细则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031.3元,对赔偿总额136771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3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总履行比例2.3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07.21元,月均消费266.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2.0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入监后财产刑履行比例2.33%(未达到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5号

罪犯方建委,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5288元。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建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54.4分,合计获得4881.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415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2分(均为旧考核期间扣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5288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4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总履行比例0.42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72.70元,月均消费229.6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3.8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2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建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建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建委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黄东龙,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水塘村村委会主任。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东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128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东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4204.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10分(均为旧考核期间扣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128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9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总履行比例1.9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624.90元,月均消费264.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7.7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96%,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东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东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东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林汉造,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0628刑初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汉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454962.53元(已履行61000元)。宣判后,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刑初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刑初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林汉造的定罪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林汉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1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2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汉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25分,合计获得2827.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2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均为旧考核期间扣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4962.53元,已履行人民币640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61000元,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0.7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07.12元,月均消费226.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5.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76%,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汉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汉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汉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林永贵,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2561.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均为旧考核期间扣分),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于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03.48元,月均消费248.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70.36元。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卢南京,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南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2010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7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南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150.2分,合计获得6321.6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560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5分(均为旧考核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已履行罚金人民币919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11.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582.98元,月均消费280.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2.7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1.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南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南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南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陈扬信,男,汉族,19756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扬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9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202110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扬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29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0元,已履行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未履行。履行比例0.67%,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62.11元,月均消费272.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8.7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扬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扬信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陈扬信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黄佳成,男,汉族,19957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9月1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退赃款161308元。刑期自20212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202111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佳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15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退赃款161308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佳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佳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黄佳成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李葛,男,汉族,19848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11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葛不服,亦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87号刑事裁定,准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李葛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6月25日起至20246月24日止。20222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1801.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李葛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3号

罪犯林建彬,男,汉族,19878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12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9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继续责令同案犯11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85396元。刑期自20194月3日起至202410月2日止。20201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482日止,并于20221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建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76.2分,合计获得3049.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124日至2023930日,获得222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0元,未履行;继续责令同案犯11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85396元,已履行21271.81元。总履行比例8.32%,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73.11元,月均消费290.5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6.3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建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林建彬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薛振龙,男,汉族,19891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10月30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1509600元。刑期自201612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201712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9318日止,并于202061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薛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5117分,合计获得516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617日至2023930日,获得45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50000元,已履行4680元;责令退出赃款1509600元,已履行500元。总履行比例0.26%,其中本次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履行责令退出赃款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564.79元,月均消费285.5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4.5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薛振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薛振龙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杨振,男,满族,19856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3月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7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216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70.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罪犯杨振2卷  宗  册

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庄文辉,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捕前系企业经营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孙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四十万九千五百二十五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晓婷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庄文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7)闽02刑终4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2017年11月27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20年6月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并于2020年6月1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5月26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676.5分,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5分,合计获得4911.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415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人民币58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孙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四十万九千五百二十五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晓婷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2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705.40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628.82元),月均消费297.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4.98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文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文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7号

罪犯林尧,男,198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尧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尧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2021)闽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8月18日起至2027年0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7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07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50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尧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8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8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尧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8号

罪犯廖露生,男,198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露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剩余共同诈骗钱款合计人民币343396.94元。宣判后,被告人廖露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2021)闽08刑终2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2021年10月2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15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剩余共同诈骗钱款合计人民币343396.94元,已履行人民币56201.15元(其中廖露生履行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4.0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37.31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950.74元),月均消费255.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7.56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露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露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9号

罪犯叶荣城,男,197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荣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元整。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0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1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元整,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3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56.25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1244.82元),月均消费287.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4.88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荣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荣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荣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叶信潘,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信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八万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2015年11月9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2018年4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0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7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966分,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9.5分,合计获得5455.5分,表扬9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45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45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五十八万四千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3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78.97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4.60元),月均消费282.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8.27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信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信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信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杨永林,男,苗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巴石村1组13号,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2017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永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5月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永林因琐事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执,为泄愤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死缓期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17日,累计考核分2354分, 无期期间2019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考核分5605分,共计7959分,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3次。无期期间违规3次,累计扣45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4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3年12月15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永林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号

罪犯马热里木,男,东乡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红庄村四社7号,捕前系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热里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524.8元,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马热里木在厦门宇科塑料有限公司因琐事与被害人向荣胜发生口角纠纷并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马热里木报警,在等待民警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马热里木激愤之下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工作美工刀划伤被害人李水义和向荣胜颈部。被害人李水义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水义系颈前部被锐器割伤致颈部多处血管损伤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向荣胜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死缓期间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考核分2648分,获表扬4次。无期期间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行为。

6.该犯已履行人民币28524.8元;其中本考核期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8524.8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2021)闽02执918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4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3年12月15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热里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热里木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

 

福建省漳州监狱

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 38号

罪犯陈财官,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书巷10-2号,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财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财官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8393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陈财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财官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财官因感情纠葛,于2019年7月2日16时许,在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百福路129号二楼,两手分别持尖刀和菜刀对被害人身体多部位进行砍击和捅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尸体运至连江县蛤沙村滨西路西南侧海堤附近抛弃。

罪犯陈财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死缓期间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9日,累计考核分2016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83933元,无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7.92元(扣除药品,书籍报刊、棉衣被服后的金额),月均消费44.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51.2元。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4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3年12月15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财官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财官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8

罪犯石飞,男,土家族,1998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于2017年1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 闽0583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得考核分3094.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飞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59

罪犯谢黎,绰号“阿力”,男, 1987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经商。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 闽0583刑初1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累计获289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0

罪犯纪水源,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南安市丰州镇畜牧兽医站原动物协检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水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267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新计分考核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复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水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纪水源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1

罪犯曾凯彬,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自由职业者。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凯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人民币948613元(已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97264元,不足部分人民币651349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3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曾凯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上诉人曾凯彬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8613元(已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4264元,不足部分人民币644349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凯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7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45.5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获得考核分232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48613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凯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凯彬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2

罪犯吴建辉,男,汉族,2000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066.5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建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3

罪犯傅义照,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作(2020)闽0802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义照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傅义照非法所得人民币2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义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487.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200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20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义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义照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4

罪犯陈燕州,男,汉族,19824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1120日作出(2020)闽052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12119.02元,追缴共同实际出借的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并对刑期执行日期予以纠正,上诉人陈燕州的刑期执行日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燕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826.5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2119.02元、追缴实际出借的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21年7月23日出具结案证明,2023年6月6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陈燕州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燕州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5

罪犯潘建鸿,男,汉族,2000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鸿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建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984.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无重大违规情形),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30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建鸿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6

罪犯王敏,男,汉族,19887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1023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2024625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231000,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820日2023年930日,获得387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31000,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王敏已履行(2019)闽0824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敏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7

罪犯梁培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捕前系职员。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培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6859.56元,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3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梁培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交付广东省揭阳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1日调入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2刑更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 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28日止。现属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7, 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4765分,合计获得519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119日2023年930日,获得42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已履行300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已履行606859.56元,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2刑更字第150号刑事裁定载明该犯没收财产3000000元原审已缴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2027、202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连带民事赔偿合计606859.5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减刑无异议;2023年12月15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对该犯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培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培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8

罪犯陈剑波,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经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2009年7月2日被假释,2010年3月21日假释期满。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61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团伙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波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69

罪犯郑嘉文,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嘉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24074.44元。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69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重大违规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24074.44元,已履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提请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5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其缴纳退赔款2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93.85元,月均消费222.6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4.61元。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嘉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嘉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0

罪犯潘树林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树林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344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2814.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旧考核期间扣20分,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3446.9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85.63元,月均消费23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7.82元。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复函载明:经查,该犯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树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树林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1

罪犯蒋敏城,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敏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敏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253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扣分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敏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敏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2

罪犯罗国兴,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做出(2019)闽08刑终22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退还被害人,并责令共同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6399元,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做出(2019)闽08刑终45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国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国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考核分3854.5分,评定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1000元,已履行5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31000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8日出具结案证明载明:被执行人罗国兴罚金一案已执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国兴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3

罪犯林时柄,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时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时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283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新考核细则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时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时柄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 1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74

罪犯林奕斌,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漳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奕斌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6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21年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2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获4476.1分,合计获得4984.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325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344352.62元(其中房屋拍卖款扣除追缴赃款剩余1275752.62元,个人在服刑期间履行69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664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提请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7200元。该犯判决时已退出赃款6400816.62元,余款1094847.38元从其房产拍卖款中追缴,房产拍卖款多出部分用于执行判决的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8日复函载明: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奕斌名下的房地产,共实际执行到位2370000元。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7日复函载明:已将查封的财产全部予以拍卖,目前未发现林奕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54.25元,月均消费180.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6.13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减刑无异议;2023年12月15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对该犯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奕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奕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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