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3号
罪犯傅明春,性别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石狮市,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现在仓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1月12日,仓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