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肖杨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4-05-11 19:07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18号

罪犯肖杨华,性别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潭县,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现在宁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4月26日,宁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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