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21号
罪犯张天宝,性别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莆田市荔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8年10月31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4年7月3日止;2022年7月26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4年4月3日止,现在莆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5月26日,莆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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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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