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郭文卿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局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4-09-01 18:51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38号

罪犯郭文卿,性别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永春县,因犯盗窃罪经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现在厦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8月30日,厦门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