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44号
罪犯胡永桂,性别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惠安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惠安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现在宁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10月22日,宁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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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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