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卢庆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4-12-26 17:0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闽狱字第49号

罪犯卢庆材,性别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和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和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现在闽西监狱服刑,因生活不能自理。2024年11月1日,闽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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