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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闽狱字第12号
罪犯何国清,性别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清市,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经刑期折抵,现刑期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36年8月27日止,现在厦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5年3月23日,厦门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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