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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闽狱字第17号
罪犯李兆明,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现在泉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5年5月4日,泉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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