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刘洪英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5-05-16 22:51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闽狱字第20号

罪犯刘洪英,性别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清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5年5月16日,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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