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王友朋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6-04-13 20:05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闽狱字第12号

罪犯王友朋,性别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漳州市龙文区,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经漳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现在厦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6年4月10日,厦门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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