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缪建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6-04-13 20:0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闽狱字第14号

罪犯缪建清,性别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现在建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6年3月23日,建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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