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易恒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6-07-07 18:32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闽狱字第21号

罪犯易恒梅,性别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6年6月23日,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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