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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14号
罪犯姚金塔,性别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晋江市,因犯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现在泉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4月27日,泉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金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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