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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12号
罪犯林子明,性别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州市晋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现在闽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4月20日,闽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子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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