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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林春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2-26 17:00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7号

罪犯林春和,性别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云霄县,因犯非法经营罪经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现在漳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1月22日,漳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春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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