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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2号
罪犯叶秀丽,性别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深圳市坪山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因:早期妊娠。2020年1月9日,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叶秀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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