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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23号
罪犯林志明,性别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莆田市秀屿区,因犯抢劫罪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现在闽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5月15日,闽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志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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