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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20号
罪犯龚新孝,性别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现在莆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5月9日,莆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新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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