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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17号
罪犯陈自然,性别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石狮市,因犯制造毒品罪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现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现在闽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5月8日,闽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自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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