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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向本元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10 17:00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32号

罪犯向本元,性别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重庆市开州区,因犯妨害公务罪经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现在泉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7月10日,泉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本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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