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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31号
罪犯吴长安,性别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将乐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现在清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7月10日,清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长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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