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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26号
罪犯江锦章,性别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现在仓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6月4日,仓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江锦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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