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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闽狱字第24号
罪犯林一心,性别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永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经减刑,现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现在永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5月29日,永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一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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